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20-80843 文件编号 富政办〔2020〕40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0-12-3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其他解读
统一编号 AFYD01-2020-0011 点击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投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区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拼建的项目,视同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管理。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项目的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算管理、资金审查(拨付)、财务决算及其他资金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七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八条  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就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的评估报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局初编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需报区人代会批准。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区人代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但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调整手续。区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报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资金使用计划。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有调整的,需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概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必须以区发改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前期经费、土地费用、政策处理费用、工程建设投资、固定设备、后期配套、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管理费用等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项目概算实行标准化控制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实行审核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核,概预算审核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  审定概算在区发改局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以内的,由区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重新修改调整,将概算压缩在批复投资额度内。无法压缩或经压缩后仍超过批复额度的,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以项目批复及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部分为依据进行预算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若超过概算中相应的建安工程投资额,则退回重新修改设计图纸,将预算造价压缩在批复投资额度内。若无法压缩或经压缩后仍超过批复投资额度的,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预算审核按《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项目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有关价款规定必须内容详尽,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分项目核算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前,工程款及其他费用拨付应严格控制在以下限额内:

1.园林绿化、公路、市政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0%(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

2.工程中标价1亿元以内的桥涵、房建等以钢筋、混凝土为主材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0%(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工程中标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桥涵、房建等以钢筋、混凝土为主材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5%(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

3.工程设计、勘察、监理、代建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资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4.合同约定项目材料价格动态调整方式采用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调价的,工程人工、材料及机械补差列入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凭审核结果清算工程款项,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无息)。质量保证金纳入履约担保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六章  结算决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送审,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复,未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应控制在项目批复的概算金额内,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出项目批复概算所发生的支出,区财政不予安排。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中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无预算或者超预算拨款,或者无故拖延拨款的;

(二)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举债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设计和预算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或者多头开户的;

(四)未按规定筹措落实自筹资金的;

(五)为未经批准的超概算项目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编制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变更工程合同价未按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

(九)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按照区委区政府授权,履行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十六条  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出资建设或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办法》(富政函〔2012〕182号)、《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函〔2012〕18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条款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无约定的按新办法执行。

富政办〔2020〕40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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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0-12-31 1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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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投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区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拼建的项目,视同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管理。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项目的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算管理、资金审查(拨付)、财务决算及其他资金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七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八条  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就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的评估报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局初编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需报区人代会批准。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区人代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但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调整手续。区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报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资金使用计划。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有调整的,需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概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必须以区发改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前期经费、土地费用、政策处理费用、工程建设投资、固定设备、后期配套、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管理费用等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项目概算实行标准化控制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实行审核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核,概预算审核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  审定概算在区发改局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以内的,由区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重新修改调整,将概算压缩在批复投资额度内。无法压缩或经压缩后仍超过批复额度的,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以项目批复及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部分为依据进行预算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若超过概算中相应的建安工程投资额,则退回重新修改设计图纸,将预算造价压缩在批复投资额度内。若无法压缩或经压缩后仍超过批复投资额度的,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预算审核按《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项目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有关价款规定必须内容详尽,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分项目核算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前,工程款及其他费用拨付应严格控制在以下限额内:

1.园林绿化、公路、市政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0%(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

2.工程中标价1亿元以内的桥涵、房建等以钢筋、混凝土为主材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0%(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工程中标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桥涵、房建等以钢筋、混凝土为主材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5%(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

3.工程设计、勘察、监理、代建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资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4.合同约定项目材料价格动态调整方式采用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调价的,工程人工、材料及机械补差列入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凭审核结果清算工程款项,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无息)。质量保证金纳入履约担保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六章  结算决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送审,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复,未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应控制在项目批复的概算金额内,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出项目批复概算所发生的支出,区财政不予安排。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中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无预算或者超预算拨款,或者无故拖延拨款的;

(二)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举债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设计和预算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或者多头开户的;

(四)未按规定筹措落实自筹资金的;

(五)为未经批准的超概算项目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编制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变更工程合同价未按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

(九)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按照区委区政府授权,履行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十六条  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出资建设或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办法》(富政函〔2012〕182号)、《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函〔2012〕18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条款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无约定的按新办法执行。

富政办〔2020〕40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