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22-103604 文件编号 富政办〔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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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2-06-1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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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AFYD01-2022-0003 点击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富春街道等24个乡镇(街道)行使的通告

为系统化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富阳区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富春街道等24个乡镇(街道)行使,现就富春街道等24个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杭州市富阳区24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富春街道、春江街道、东洲街道、鹿山街道、银湖街道、春建乡、新桐乡、新登镇、渌渚镇、胥口镇、永昌镇、大源镇、灵桥镇、里山镇、渔山乡、上官乡、常绿镇、场口镇、常安镇、龙门镇、环山乡、湖源乡、万市镇、洞桥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建设等6个领域108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富阳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2022年7月1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富阳区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本通告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等24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等24个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一、水-水事管理(共61项)

1

33021909000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全部

2

330219157001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的处罚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3

330219054000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处罚

全部

4

330219036000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全部

5

330219161000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

全部

6

330219077000

对不符合许可要求水工程建设的行政处罚

全部

7

330219052000

对不符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工程的处罚

全部

8

330219075000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全部

9

330219158000

对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全部

10

330219073000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全部

11

330219074000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全部

12

330219046000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行为的处罚

全部

13

330219064000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全部

14

330219159000

对生产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15

330219017000

对生产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16

330219110000

对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的行政处罚

全部

17

330219048000

对生产建设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全部

18

330219031000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19

330219076000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20

330219160002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21

330219044004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22

330219059002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23

330219127000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24

330219063000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的处罚

全部

25

330219053000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全部

26

330219039000

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全部

27

330219079000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全部

28

330219078000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全部

29

330219086000

对易出险防洪工程未建立执行巡查监测制度,未及时除险加固的处罚

全部

30

330219081000

对在非常抗旱期拒不执行用水限制措施的处罚

全部

31

330219068000

对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处罚

全部

32

330219162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全部

33

330219107000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全部

34

330219082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全部

35

33021908400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施工方案未报备、临时工程未经批准及未按要求采取修复恢复措施的处罚

全部

36

330219007000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全部

37

330219112000

对河道采砂中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处罚

全部

38

330219131000

对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污染水体的物体的处罚

全部

39

330219163000

对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的建设的处罚

全部

40

330219114001

对取水许可持证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41

330219097000

对在海塘上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违法行驶机动车的处罚

全部

42

330219089000

对侵占、毁坏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全部

43

330219101000

对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处罚

全部

44

330219083000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处罚

全部

45

330219087000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处罚

全部

46

330219094000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的处罚

全部

47

330219092000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界桩或者公告牌的处罚

全部

48

330219091000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全部

49

330219095000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

全部

50

330219102000

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处罚

全部

51

330219100000

对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处罚

全部

52

330219099000

对未按规定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处罚

全部

53

330219106000

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全部

54

330219111000

对用水户违反节约用水有关规定的处罚

全部

55

330219085000

对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处罚

全部

56

330219080000

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和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处罚

全部

57

330219047000

对农村供水单位未按要求供水的处罚

全部

58

330219041000

对影响农村供水正常运行的处罚

全部

59

330219042000

对从事可能污染农村供水、危害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全部

60

330219060000

对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的处罚

全部

61

330219045000

对违反规定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

全部

二、生态环境(共1项)

1

330216277002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全部

三、农业农村(共12项)-宅基地/渔业/畜牧

1

330220048000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全部

2

330220189002

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3

330220226000

对在公告规定禁止采捕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除外)

4

330220397001

对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5

330220397002

对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6

330220397003

对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7

330220397005

对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8

330220169000

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未经登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9

330220171000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10

330220210000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11

330220113000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12

33022012100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全部

四、林业(共6项)

1

330264005006

擅自调运疫木的行政处罚

全部

2

330264069001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

330264069002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全部

4

330264075000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全部

5

330264079000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全部

6

330264106002

对擅自烧荒的行政处罚

全部

五、市场监管-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活禽交易市场管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管理(共27项)

1

330231076001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全部

2

330231544000

对活禽经营者对未出售完的活禽未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在市场内滞留活禽的行政处罚

全部

3

330231545000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4

330231546000

对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未经宰杀后交付购买者的行政处罚

全部

5

330231547000

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未遵守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6

330231548000

对活禽经营者未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全部

7

330231549000

对活禽经营者未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8

330231550000

对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行政处罚

全部

9

330231159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0

330231029000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散装食品在标签或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全部

11

330231274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2

330231212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3

330231239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4

330231162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全部

15

330231403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6

330231248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7

330231169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8

330231240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9

330231206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加工过程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20

330231276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21

330231453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22

330231481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行政处罚

全部

23

330231391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24

330231418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25

330231222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全部

26

330231186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全部

27

330231455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非食品原料、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六、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共1项)

1

330217216000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全部

注:1.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共计108项,涉及六个领域(水、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建设)10个方面(水事管理、秸秆焚烧、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渔业、畜牧、林业、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垃圾分类、活禽交易市场管理以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管理)。

    2.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

富政办〔2022〕7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富春街道等24个乡镇(街道)行使的通告.pdf

杭州市富阳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2023年2月动态调整).xlsx

杭州市富阳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2023年6月动态调整).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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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1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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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富春街道等24个乡镇(街道)行使的通告

为系统化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富阳区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富春街道等24个乡镇(街道)行使,现就富春街道等24个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杭州市富阳区24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富春街道、春江街道、东洲街道、鹿山街道、银湖街道、春建乡、新桐乡、新登镇、渌渚镇、胥口镇、永昌镇、大源镇、灵桥镇、里山镇、渔山乡、上官乡、常绿镇、场口镇、常安镇、龙门镇、环山乡、湖源乡、万市镇、洞桥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建设等6个领域108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富阳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2022年7月1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富阳区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本通告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等24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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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一、水-水事管理(共61项)

1

33021909000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全部

2

330219157001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的处罚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3

330219054000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处罚

全部

4

330219036000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全部

5

330219161000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

全部

6

330219077000

对不符合许可要求水工程建设的行政处罚

全部

7

330219052000

对不符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工程的处罚

全部

8

330219075000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全部

9

330219158000

对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全部

10

330219073000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全部

11

330219074000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全部

12

330219046000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行为的处罚

全部

13

330219064000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全部

14

330219159000

对生产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15

330219017000

对生产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16

330219110000

对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的行政处罚

全部

17

330219048000

对生产建设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全部

18

330219031000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19

330219076000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20

330219160002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21

330219044004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22

330219059002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23

330219127000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24

330219063000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的处罚

全部

25

330219053000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全部

26

330219039000

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全部

27

330219079000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全部

28

330219078000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全部

29

330219086000

对易出险防洪工程未建立执行巡查监测制度,未及时除险加固的处罚

全部

30

330219081000

对在非常抗旱期拒不执行用水限制措施的处罚

全部

31

330219068000

对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处罚

全部

32

330219162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全部

33

330219107000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全部

34

330219082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全部

35

33021908400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施工方案未报备、临时工程未经批准及未按要求采取修复恢复措施的处罚

全部

36

330219007000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全部

37

330219112000

对河道采砂中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处罚

全部

38

330219131000

对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污染水体的物体的处罚

全部

39

330219163000

对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的建设的处罚

全部

40

330219114001

对取水许可持证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41

330219097000

对在海塘上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违法行驶机动车的处罚

全部

42

330219089000

对侵占、毁坏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全部

43

330219101000

对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处罚

全部

44

330219083000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处罚

全部

45

330219087000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处罚

全部

46

330219094000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的处罚

全部

47

330219092000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界桩或者公告牌的处罚

全部

48

330219091000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全部

49

330219095000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

全部

50

330219102000

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处罚

全部

51

330219100000

对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处罚

全部

52

330219099000

对未按规定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处罚

全部

53

330219106000

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全部

54

330219111000

对用水户违反节约用水有关规定的处罚

全部

55

330219085000

对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处罚

全部

56

330219080000

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和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处罚

全部

57

330219047000

对农村供水单位未按要求供水的处罚

全部

58

330219041000

对影响农村供水正常运行的处罚

全部

59

330219042000

对从事可能污染农村供水、危害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全部

60

330219060000

对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的处罚

全部

61

330219045000

对违反规定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

全部

二、生态环境(共1项)

1

330216277002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全部

三、农业农村(共12项)-宅基地/渔业/畜牧

1

330220048000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全部

2

330220189002

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3

330220226000

对在公告规定禁止采捕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除外)

4

330220397001

对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5

330220397002

对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6

330220397003

对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7

330220397005

对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富春江及岩石岭水库除外)

部分(吊销捕捞许可证除外)

8

330220169000

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未经登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9

330220171000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10

330220210000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11

330220113000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12

33022012100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全部

四、林业(共6项)

1

330264005006

擅自调运疫木的行政处罚

全部

2

330264069001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

330264069002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全部

4

330264075000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全部

5

330264079000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全部

6

330264106002

对擅自烧荒的行政处罚

全部

五、市场监管-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活禽交易市场管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管理(共27项)

1

330231076001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全部

2

330231544000

对活禽经营者对未出售完的活禽未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在市场内滞留活禽的行政处罚

全部

3

330231545000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4

330231546000

对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未经宰杀后交付购买者的行政处罚

全部

5

330231547000

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未遵守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6

330231548000

对活禽经营者未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全部

7

330231549000

对活禽经营者未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8

330231550000

对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行政处罚

全部

9

330231159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0

330231029000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散装食品在标签或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全部

11

330231274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2

330231212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3

330231239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4

330231162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全部

15

330231403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6

330231248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7

330231169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8

330231240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19

330231206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加工过程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20

330231276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21

330231453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22

330231481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行政处罚

全部

23

330231391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24

330231418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25

330231222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全部

26

330231186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全部

27

330231455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非食品原料、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六、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共1项)

1

330217216000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全部

注:1.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共计108项,涉及六个领域(水、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建设)10个方面(水事管理、秸秆焚烧、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渔业、畜牧、林业、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垃圾分类、活禽交易市场管理以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管理)。

    2.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

富政办〔2022〕7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富春街道等24个乡镇(街道)行使的通告.pdf

杭州市富阳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2023年2月动态调整).xlsx

杭州市富阳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2023年6月动态调整).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