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1-26  16:56:42    作者: 区政府办    来源: 区政府办    点击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发展倡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融合,深化创新发展,推动产业转型,现就促进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升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一)注册资本中外资达500万美元以上且境外方股比达25%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在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按实际到位注册外资的3‰给予企业奖励。新引进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的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外资的4‰给予企业奖励。新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且境外方为世界500强企业的,按实际到位注册外资的8‰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新引进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的内资项目,且市外投资者股比达50%以上,同时该项目当年度被评为市“大好高”或“小而美”项目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大好高”项目单个奖励30万元,“小而美”项目单个奖励10万元。

(三)杭州市外(含境外)投资者租赁富阳辖区内的闲置工业用地、厂房等存量资源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市外股东股比达50%以上或境外股东股比达25%以上,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5个会计年度内,当年缴纳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税收达300元以上的,给予该企业当年对本区财政贡献的50%的奖励扶持,累计奖励年份不超过3年。该条款可与本政策其他招商引资类奖励同时享受。

(四)经乡镇(街道)或部门推荐引进富阳区以外(含富商回归)投资者在富阳辖区内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外股东股比达50%以上且企业不占用项目用地,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会计年度内,给予该企业当年形成我区财政贡献的50%的奖励扶持。

(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招商引资引荐奖,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每年结余部分可滚存到下年度使用。

(六)优化客商便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人士发放《外来客商便捷卡》,方便其在富的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出入境管理、宾馆旅游等服务。

二、培育服务贸易

(一)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执行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以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为基数,超上年部分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2万元(上年度无基数的,按当年离岸执行金额的50%作为增量)。对符合条件的运输、旅游、建筑及相关工程、金融、保险、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和体育、医疗保险和社会、分销以及其他商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出口业务的,当年度每完成50万美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鼓励服务贸易企业技术创新。经市级有关部门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服务贸易企业创建研发机构经国家、省、杭州市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项目奖励。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对软件产品及相关信息服务技术到境外(尤其是发包方所在的国家)申请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境外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服务贸易企业争创品牌。被认定为杭州市级及以上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杭州市级及以上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扩大对外开放

(一)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凡企业参加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境内外展会,其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凡企业自行参加各类境外展会,其展位费由区财政给予70%的补助,同次参展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年参展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鼓励外贸企业做优做强。对自营出口前10位的企业,授予“富阳区十强外贸出口企业”荣誉称号。对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增幅排位前10位的出口企业(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授予“富阳区出口增幅十强企业”荣誉称号。

鼓励本区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生物医药、机电产品和体育用品出口。其中杭州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和农产品出口,超上年部分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5万元。生物医药、机电产品和体育用品当年出口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超上年基数部分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2万元。若为当年新增地产商品出口的,以当年海关数据的50%作为增量。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杭州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防范风险。对参加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对获杭州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再给予保费10%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度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与区政府认定的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协议,由区政府统一进行联保。在各类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诉中,对每家企业首次应诉给予应诉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坚持应诉至结案的,再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积极参与产业损害贸易救济案件、实施效果跟踪活动的企业,给予律师费等实际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评议和应诉的,被国家采纳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企业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5%标准给予支持,项目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企业收到款项应专款专用,并按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减资、迁出富阳的,需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三)本意见中“培育服务贸易”篇中的对象范围指在我区注册纳税并经认定入库的从事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扩大对外开放”篇中(除鼓励企业“走出去”外)的对象范围指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外贸企业年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同比下降10%的;1000万美元(含)以上,同比下降20%的,不予扶持。外贸企业年出口额低于50万美元的,不予扶持(由区政府和保险公司统一进行联保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意见。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

(五)除新办企业(工商注册后三个会计年度内的企业)、高新潜力企业、免税企业、奖励性政策、小微政府联保企业外,区财政本级对单个企业的扶持总量,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形成的本区财政贡献总额。同一企业(项目)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对企业(项目)获得上级补助或奖励要求配套的,最高配套比例不超过1:1,该企业(项目)已获得的本级财政其他补助视作配套。

(七)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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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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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发展倡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融合,深化创新发展,推动产业转型,现就促进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升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一)注册资本中外资达500万美元以上且境外方股比达25%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在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按实际到位注册外资的3‰给予企业奖励。新引进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的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外资的4‰给予企业奖励。新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且境外方为世界500强企业的,按实际到位注册外资的8‰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新引进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的内资项目,且市外投资者股比达50%以上,同时该项目当年度被评为市“大好高”或“小而美”项目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大好高”项目单个奖励30万元,“小而美”项目单个奖励10万元。

(三)杭州市外(含境外)投资者租赁富阳辖区内的闲置工业用地、厂房等存量资源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市外股东股比达50%以上或境外股东股比达25%以上,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5个会计年度内,当年缴纳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税收达300元以上的,给予该企业当年对本区财政贡献的50%的奖励扶持,累计奖励年份不超过3年。该条款可与本政策其他招商引资类奖励同时享受。

(四)经乡镇(街道)或部门推荐引进富阳区以外(含富商回归)投资者在富阳辖区内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外股东股比达50%以上且企业不占用项目用地,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会计年度内,给予该企业当年形成我区财政贡献的50%的奖励扶持。

(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招商引资引荐奖,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每年结余部分可滚存到下年度使用。

(六)优化客商便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人士发放《外来客商便捷卡》,方便其在富的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出入境管理、宾馆旅游等服务。

二、培育服务贸易

(一)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执行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以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为基数,超上年部分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2万元(上年度无基数的,按当年离岸执行金额的50%作为增量)。对符合条件的运输、旅游、建筑及相关工程、金融、保险、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和体育、医疗保险和社会、分销以及其他商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出口业务的,当年度每完成50万美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鼓励服务贸易企业技术创新。经市级有关部门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服务贸易企业创建研发机构经国家、省、杭州市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项目奖励。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对软件产品及相关信息服务技术到境外(尤其是发包方所在的国家)申请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境外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服务贸易企业争创品牌。被认定为杭州市级及以上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杭州市级及以上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扩大对外开放

(一)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凡企业参加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境内外展会,其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凡企业自行参加各类境外展会,其展位费由区财政给予70%的补助,同次参展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年参展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鼓励外贸企业做优做强。对自营出口前10位的企业,授予“富阳区十强外贸出口企业”荣誉称号。对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增幅排位前10位的出口企业(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授予“富阳区出口增幅十强企业”荣誉称号。

鼓励本区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生物医药、机电产品和体育用品出口。其中杭州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和农产品出口,超上年部分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5万元。生物医药、机电产品和体育用品当年出口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超上年基数部分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2万元。若为当年新增地产商品出口的,以当年海关数据的50%作为增量。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杭州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防范风险。对参加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对获杭州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再给予保费10%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度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与区政府认定的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协议,由区政府统一进行联保。在各类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诉中,对每家企业首次应诉给予应诉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坚持应诉至结案的,再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积极参与产业损害贸易救济案件、实施效果跟踪活动的企业,给予律师费等实际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评议和应诉的,被国家采纳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企业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5%标准给予支持,项目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企业收到款项应专款专用,并按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减资、迁出富阳的,需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三)本意见中“培育服务贸易”篇中的对象范围指在我区注册纳税并经认定入库的从事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扩大对外开放”篇中(除鼓励企业“走出去”外)的对象范围指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外贸企业年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同比下降10%的;1000万美元(含)以上,同比下降20%的,不予扶持。外贸企业年出口额低于50万美元的,不予扶持(由区政府和保险公司统一进行联保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意见。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

(五)除新办企业(工商注册后三个会计年度内的企业)、高新潜力企业、免税企业、奖励性政策、小微政府联保企业外,区财政本级对单个企业的扶持总量,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形成的本区财政贡献总额。同一企业(项目)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对企业(项目)获得上级补助或奖励要求配套的,最高配套比例不超过1:1,该企业(项目)已获得的本级财政其他补助视作配套。

(七)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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