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7-26  16:46:02    作者: 区发改局    来源: 区发改局    点击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更好落实《关于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服委﹝20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推动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集中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制度。

第二条 【扶持对象】在富阳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富阳区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无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不包括区属国有企业(区级国有资本控股50%或以上)。农贸市场类补助、商贸业超基数奖励、升限奖励、住宿餐饮企业发展奖励的除外。

申报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申报时间】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四条 【下发通知】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申报通知需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富阳产业发展扶持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条 【企业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依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富阳产业发展扶持信息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再向所在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纸质申报材料,或直接向“亲清在线”平台进行申报。其中:金融服务业奖励扶持向区金融办申报(黄公望金融小镇由金融小镇办公室组织申报);电子商务楼宇(园区、基地)、商务会展业、数字新零售、商贸服务业、引进外资、老字号品牌创建类奖励、上限升级类扶持奖励(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向区商务局申报;农贸市场品牌建设奖励扶持向区市场监管局申报;上规升级类奖励(不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营利性服务业主导产业、两业融合、营利性服务业扩大规模、重点项目建设类奖励扶持向区发改局申报;总部经济政策向区总部办申报,楼宇经济(不包括电子商务楼宇)向区楼宇办申报;人才培训按照“谁组织、谁受理”原则,分别向有关组织部门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扶持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现代服务业政策,各乡镇(街道)和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协助做好企业申报和项目初审推荐;总部经济政策,各乡镇(街道)和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协助做好企业申报、初审推荐;楼宇经济政策,各乡镇(街道)和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做好楼宇运营企业、重点楼宇和入驻重点楼宇企业申报、审核推荐。主管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在“富阳产业发展扶持信息平台”或“亲清在线”受理扶持申请,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再向主管部门报送纸质材料,具体以通知为准;总部经济政策、楼宇经济政策由总部办和楼宇办分别受理扶持申请,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如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进行网络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送。

第七条 【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于受理的项目进行网络和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后对项目真实性、材料完整性及合法性确认后,再向区有关部门进行否决项意见征询,最后提出补助金额和审核意见。项目投资补助或研发补助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定。总部经济政策由总部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楼宇经济政策由楼宇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第八条 【项目公示】对于审查符合政策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将拟进行兑现结果在富阳产业发展扶持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同步公示在“中国富阳”。

第九条 【上报审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出具项目审查意见函,并视情况由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资金拨付】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相关释义

第十一条 《意见》中的总部经济,其总部企业以总部办认定为准;楼宇经济,其重点楼宇和楼宇运营企业由乡镇(街道)、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审核,并报区楼宇办复核为准;入驻重点楼宇企业和行业类别,由乡镇(街道)、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富春湾新城管委审核,并报区楼宇办复核为准。供地的服务业项目属于提前过渡办公或者提前贡献的,平台范围内以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富春湾新城管委会认定为准,平台范围外以属地乡镇(街道)认定为准。

第十二条 《意见》中的年营业收入、销售额、零售额,达到规(限)上企业标准,按企业入统计库数据原则确定,未达到规(限)上企业标准的,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税务数据孰低原则确定;年实缴税收按企业会计年度计算。

第十三条 《意见》中的金融服务业企业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税种包括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个人所得税(指生产经营所得或投资收益所得部分),其他服务业企业和特色商业街区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税种仅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股红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股权激励等其他各项所得。一人在多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计算区内本单位缴纳部分,其他单位不作奖励。

第十四条 《意见》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其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会展业等企业认定,达到规(限)上企业标准,以统计部门提供确认函为准;数字新零售及未达到规(限)上企业标准,以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合同和发票等进行综合认定为准,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50%以上。

第十五条 【两业融合型企业】是指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或服务业与农业融合或服务业与建筑业融合企业,其中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占比不得低于20%。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业务骨干】是指业务水平、业务技能等领域掌握较高技术水平的人才。两类人员具体需企业任命文件、公司章程、在我区缴纳社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30万以上(含)或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含)等材料并由企业出具证明。退休返聘人员不作奖励。

第十七条 【在富缴纳社保人员】计算以企业在12月底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第一年基数】是指企业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缴税收(或入统计库营业收入、销售额、零售额)的平均数乘以110%;【第二年基数】是指企业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缴税收(或入统计库营业收入、销售额、零售额)的平均数乘以120%;【第三年基数】是指企业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缴税收(或入统计库营业收入、销售额、零售额)的平均数乘以130%。企业入库不足三年的,以认定前三年内的实际入库年度平均数分别乘以110%、120%、130%作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基数。新入库的以当年度的实际入库数分别乘以110%、120%、130%作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基数。

第十九条 【单个楼宇集聚10家以上同类别企业】是指非同一法人控股(股份占比达50%以上)的同类别企业需达到10家以上,具体以楼宇办认定为准。

第二十条 【研发应用投入】以企业财务建账数据和税务部门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数据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黄公望金融集聚区的各类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单个申报主体兑现奖励金额需达到1万元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个人限售股转让】是指个人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公开转让或者协议转让限售股。其中,通过协议转让的,只奖励个人限售股股东部分。

第二十三条 【电商类荣誉】以省、市商务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国内网络零售额】以税务报表纳税销售额数据和平台交易数据综合认定为准;【跨境电商零售额】以海关数据和平台交易数据综合认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扣点费用】以国内电商零售额、跨境电商零售额按实际发生扣点费用所对应的平台后台数据认定为准;【推广费用】主要是指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自主品牌推广费用和企业网店所在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广告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电商活动】是指活动举办前向区级商务部门报备并取得支持,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商论坛、峰会、大赛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境内外展会】是指经区级商务部门报备并取得支持的电子商务类境内外展会;【展位费】是指摊位费;【公共布展费】是指参展企业在展会上进行特装搭建产生的直接费用,由政府(部门)全额出资的特装展位不在补助范围内。【参展补助额】单个企业年参展补助额(含线上展和线下展)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二十八条 【电商标准制定】是指第一起草单位或排位最前的一家单位参与电商标准制定需向区级商务部门报备并取得支持。

第二十九条 【便利连锁经营】指需有连锁店3家及以上;注册新办指在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的新成立企业。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的星级农贸市场、放心农贸市场、“五化”市场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为准,奖励扶持对象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

第三十一条 【列入区商务局“年度扶持计划”】是指报商务局并取得支持的重点商贸设施改造扶持项目。

第三十二条 【引进外资】中的实到外资额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等形式的实际出资或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具体金额以被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额为准,奖励资金涉及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度平均汇率执行;股权转让及外资并购项目奖励对象为并购后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纯住宅项目不予奖励,属于商住项目的,奖励额度按商业商务业态规划建筑面积占比进行计算;外资到账后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1年以上,且外资到账后1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否则须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2021年未全部到资的企业实施分年度奖励:2021年及之前到位资金按2018年开放型经济政策条款执行,2022年后到位资金按现有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首次上规(限)服务业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以统计局提供确认函和部门审核征信为准。【上规后且连续三年在规】指企业入统计库后次年开始连续三年,且均需达到规(限)上企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 【重点项目】指列入省、市重大(产业、服务业)项目计划和区大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且不包括土地及购入房产,含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和装修投资等,分期建设项目按一个项目计算,项目需竣工验收,提供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实施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住建局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三十五条 建筑面积、租赁面积、便利店经营面积、农贸市场面积以不动产证和实际测量使用面积为依据。村集体所建农贸市场不具备不动产证时,应出具乡镇证明材料作为补充。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贡献按会计年度计算,指1月1日到12月31日实际入库税收计算,若今后年度发生退税等情形的相应财政贡献,享受的财政补助应予缴回。个人所得税计算周期,按税款所属期,即上一纳税年度1月-12月为计税周期;个人所得税奖励中“年度汇缴”不计入缴纳额中。

第三十七条 “新引进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2022年1月1日后到政策结束期内在富阳辖区内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股东比达50%以上的企业,或2022年1月1日后到政策结束期内将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从区外变更到富阳辖区内的企业,具体以户籍、股权、注册地址等为依据。新设立企业不包括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具体须经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第三十八条 “新注册”、 “新建”、“新获得”、“新通过”等时间设置为申报通知前一年度。

第三十九条 “政策扶持的起始年度定义”中,当年6月30日前注册的企业,以该年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当年7月1日后新注册的企业,以次年作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其中:对7月1日后新注册的企业,企业要求以该年作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的,以企业申请为准。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资金来源】《关于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服办〔2022〕2号)资金为杭州市富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一条 【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由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等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区范围内服务业资金补助(奖励)政策审核、兑现等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

区财政局会同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

各乡镇(街道)和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使用管理原则】第三产业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统筹财政资金作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按照区涉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政策兑现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申请补助单位收到奖励补助资金后,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认定管理办法、银行考评办法,以及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单家企业的同一类型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政策,进档实行补差,原则上项目奖补包含省市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企业(项目)获得上级补助或奖励要求配套的,一般最高配套比例不超过1:1,该企业(项目)已获得的本级财政其他补助视作配套。服务业企业若存在数据转移等情况不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除新办企业(工商注册后三个完整年度内的企业,包括区外迁入本区企业)、免税期企业(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府给予的荣誉类(考核类、品牌类、资质类)奖励外,区本级对单个企业的扶持总量(含房租补助等),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企业相应年度实缴税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总额;对总部企业、楼宇入驻企业和楼宇运营商的扶持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总部集团和楼宇年度实缴税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总额的90%以内。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与《关于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服办〔2022〕2号)同步施行,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富春湾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杭州市富阳区商务局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杭州富阳富春湾新城管委会

2023年4月11日

富发改产业17号-关于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docx

杭州市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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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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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更好落实《关于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服委﹝20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推动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集中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制度。

第二条 【扶持对象】在富阳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富阳区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无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不包括区属国有企业(区级国有资本控股50%或以上)。农贸市场类补助、商贸业超基数奖励、升限奖励、住宿餐饮企业发展奖励的除外。

申报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申报时间】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四条 【下发通知】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申报通知需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富阳产业发展扶持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条 【企业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依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富阳产业发展扶持信息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再向所在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纸质申报材料,或直接向“亲清在线”平台进行申报。其中:金融服务业奖励扶持向区金融办申报(黄公望金融小镇由金融小镇办公室组织申报);电子商务楼宇(园区、基地)、商务会展业、数字新零售、商贸服务业、引进外资、老字号品牌创建类奖励、上限升级类扶持奖励(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向区商务局申报;农贸市场品牌建设奖励扶持向区市场监管局申报;上规升级类奖励(不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营利性服务业主导产业、两业融合、营利性服务业扩大规模、重点项目建设类奖励扶持向区发改局申报;总部经济政策向区总部办申报,楼宇经济(不包括电子商务楼宇)向区楼宇办申报;人才培训按照“谁组织、谁受理”原则,分别向有关组织部门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扶持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现代服务业政策,各乡镇(街道)和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协助做好企业申报和项目初审推荐;总部经济政策,各乡镇(街道)和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协助做好企业申报、初审推荐;楼宇经济政策,各乡镇(街道)和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做好楼宇运营企业、重点楼宇和入驻重点楼宇企业申报、审核推荐。主管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在“富阳产业发展扶持信息平台”或“亲清在线”受理扶持申请,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再向主管部门报送纸质材料,具体以通知为准;总部经济政策、楼宇经济政策由总部办和楼宇办分别受理扶持申请,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如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进行网络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送。

第七条 【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于受理的项目进行网络和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后对项目真实性、材料完整性及合法性确认后,再向区有关部门进行否决项意见征询,最后提出补助金额和审核意见。项目投资补助或研发补助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定。总部经济政策由总部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楼宇经济政策由楼宇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第八条 【项目公示】对于审查符合政策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将拟进行兑现结果在富阳产业发展扶持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同步公示在“中国富阳”。

第九条 【上报审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出具项目审查意见函,并视情况由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资金拨付】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相关释义

第十一条 《意见》中的总部经济,其总部企业以总部办认定为准;楼宇经济,其重点楼宇和楼宇运营企业由乡镇(街道)、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审核,并报区楼宇办复核为准;入驻重点楼宇企业和行业类别,由乡镇(街道)、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富春湾新城管委审核,并报区楼宇办复核为准。供地的服务业项目属于提前过渡办公或者提前贡献的,平台范围内以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富春湾新城管委会认定为准,平台范围外以属地乡镇(街道)认定为准。

第十二条 《意见》中的年营业收入、销售额、零售额,达到规(限)上企业标准,按企业入统计库数据原则确定,未达到规(限)上企业标准的,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税务数据孰低原则确定;年实缴税收按企业会计年度计算。

第十三条 《意见》中的金融服务业企业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税种包括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个人所得税(指生产经营所得或投资收益所得部分),其他服务业企业和特色商业街区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税种仅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股红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股权激励等其他各项所得。一人在多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计算区内本单位缴纳部分,其他单位不作奖励。

第十四条 《意见》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其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会展业等企业认定,达到规(限)上企业标准,以统计部门提供确认函为准;数字新零售及未达到规(限)上企业标准,以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合同和发票等进行综合认定为准,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50%以上。

第十五条 【两业融合型企业】是指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或服务业与农业融合或服务业与建筑业融合企业,其中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占比不得低于20%。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业务骨干】是指业务水平、业务技能等领域掌握较高技术水平的人才。两类人员具体需企业任命文件、公司章程、在我区缴纳社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30万以上(含)或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含)等材料并由企业出具证明。退休返聘人员不作奖励。

第十七条 【在富缴纳社保人员】计算以企业在12月底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第一年基数】是指企业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缴税收(或入统计库营业收入、销售额、零售额)的平均数乘以110%;【第二年基数】是指企业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缴税收(或入统计库营业收入、销售额、零售额)的平均数乘以120%;【第三年基数】是指企业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缴税收(或入统计库营业收入、销售额、零售额)的平均数乘以130%。企业入库不足三年的,以认定前三年内的实际入库年度平均数分别乘以110%、120%、130%作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基数。新入库的以当年度的实际入库数分别乘以110%、120%、130%作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基数。

第十九条 【单个楼宇集聚10家以上同类别企业】是指非同一法人控股(股份占比达50%以上)的同类别企业需达到10家以上,具体以楼宇办认定为准。

第二十条 【研发应用投入】以企业财务建账数据和税务部门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数据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黄公望金融集聚区的各类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单个申报主体兑现奖励金额需达到1万元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个人限售股转让】是指个人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公开转让或者协议转让限售股。其中,通过协议转让的,只奖励个人限售股股东部分。

第二十三条 【电商类荣誉】以省、市商务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国内网络零售额】以税务报表纳税销售额数据和平台交易数据综合认定为准;【跨境电商零售额】以海关数据和平台交易数据综合认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扣点费用】以国内电商零售额、跨境电商零售额按实际发生扣点费用所对应的平台后台数据认定为准;【推广费用】主要是指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自主品牌推广费用和企业网店所在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广告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电商活动】是指活动举办前向区级商务部门报备并取得支持,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商论坛、峰会、大赛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境内外展会】是指经区级商务部门报备并取得支持的电子商务类境内外展会;【展位费】是指摊位费;【公共布展费】是指参展企业在展会上进行特装搭建产生的直接费用,由政府(部门)全额出资的特装展位不在补助范围内。【参展补助额】单个企业年参展补助额(含线上展和线下展)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二十八条 【电商标准制定】是指第一起草单位或排位最前的一家单位参与电商标准制定需向区级商务部门报备并取得支持。

第二十九条 【便利连锁经营】指需有连锁店3家及以上;注册新办指在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的新成立企业。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的星级农贸市场、放心农贸市场、“五化”市场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为准,奖励扶持对象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

第三十一条 【列入区商务局“年度扶持计划”】是指报商务局并取得支持的重点商贸设施改造扶持项目。

第三十二条 【引进外资】中的实到外资额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等形式的实际出资或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具体金额以被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额为准,奖励资金涉及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度平均汇率执行;股权转让及外资并购项目奖励对象为并购后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纯住宅项目不予奖励,属于商住项目的,奖励额度按商业商务业态规划建筑面积占比进行计算;外资到账后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1年以上,且外资到账后1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否则须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2021年未全部到资的企业实施分年度奖励:2021年及之前到位资金按2018年开放型经济政策条款执行,2022年后到位资金按现有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首次上规(限)服务业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以统计局提供确认函和部门审核征信为准。【上规后且连续三年在规】指企业入统计库后次年开始连续三年,且均需达到规(限)上企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 【重点项目】指列入省、市重大(产业、服务业)项目计划和区大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且不包括土地及购入房产,含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和装修投资等,分期建设项目按一个项目计算,项目需竣工验收,提供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实施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住建局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三十五条 建筑面积、租赁面积、便利店经营面积、农贸市场面积以不动产证和实际测量使用面积为依据。村集体所建农贸市场不具备不动产证时,应出具乡镇证明材料作为补充。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贡献按会计年度计算,指1月1日到12月31日实际入库税收计算,若今后年度发生退税等情形的相应财政贡献,享受的财政补助应予缴回。个人所得税计算周期,按税款所属期,即上一纳税年度1月-12月为计税周期;个人所得税奖励中“年度汇缴”不计入缴纳额中。

第三十七条 “新引进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2022年1月1日后到政策结束期内在富阳辖区内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股东比达50%以上的企业,或2022年1月1日后到政策结束期内将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从区外变更到富阳辖区内的企业,具体以户籍、股权、注册地址等为依据。新设立企业不包括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具体须经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第三十八条 “新注册”、 “新建”、“新获得”、“新通过”等时间设置为申报通知前一年度。

第三十九条 “政策扶持的起始年度定义”中,当年6月30日前注册的企业,以该年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当年7月1日后新注册的企业,以次年作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其中:对7月1日后新注册的企业,企业要求以该年作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的,以企业申请为准。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资金来源】《关于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服办〔2022〕2号)资金为杭州市富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一条 【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由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等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区范围内服务业资金补助(奖励)政策审核、兑现等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

区财政局会同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

各乡镇(街道)和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使用管理原则】第三产业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统筹财政资金作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按照区涉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政策兑现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申请补助单位收到奖励补助资金后,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认定管理办法、银行考评办法,以及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单家企业的同一类型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政策,进档实行补差,原则上项目奖补包含省市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企业(项目)获得上级补助或奖励要求配套的,一般最高配套比例不超过1:1,该企业(项目)已获得的本级财政其他补助视作配套。服务业企业若存在数据转移等情况不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除新办企业(工商注册后三个完整年度内的企业,包括区外迁入本区企业)、免税期企业(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府给予的荣誉类(考核类、品牌类、资质类)奖励外,区本级对单个企业的扶持总量(含房租补助等),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企业相应年度实缴税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总额;对总部企业、楼宇入驻企业和楼宇运营商的扶持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总部集团和楼宇年度实缴税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总额的90%以内。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与《关于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服办〔2022〕2号)同步施行,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富春湾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杭州市富阳区商务局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杭州富阳富春湾新城管委会

2023年4月11日

富发改产业17号-关于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docx

杭州市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