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MB0W24693/2023-10578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3-05-3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富财采处〔2023〕1号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富财采处〔2023〕1号


投诉人: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158-2、1158-4号                                                                                                                                                              

被投诉人1: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2楼

被投诉人2: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胥口村85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振华路58号

 

投诉人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SCT2022-01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一次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丧失投标资格。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08日在 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招标编号:ZJSCT2022-015)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果显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一次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丧失投标资格;2.评审过程中,未给予投诉人应得的评分,即“商务资信,企业实力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被投诉人2022年12月13日作出《质疑答复函》。其中,对第1项未予直接答复;对2项维持原决定。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函》,具体事由、法律依据如下: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招标编号:ZJSCT2022-009)的招投标过程中实施了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四、工艺及安装要求(一).一体化预制泵站主要设备的技术要求(▲指标,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响应,不得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指标为重要技术指标,投标人的响应情况作为专家评审的内容)1.3 简体 简体为 HMPP 高模量聚丙烯材料,采用计算机控制缠绕工艺,确保厚度均匀并达到设计要求。经查询,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未查到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做过筒体为 HMPP 材质的检测报告。故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筒体为 HMPP 材质的检测报告),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行为属实。后因财政局要求,我们对此进行了撤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应丧失投标资格;被投诉人在受理质疑后,并未作出直接答复,在事实上未取消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与中标结果,应予纠正。投诉事项 2:评审过程中,未给予投诉人应得的评分,即“商务资信,企业实力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只是说明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并未明确须有效期内的。而因投诉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正在复审,并未注销或撤销。评标人在未向投诉人说明与询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得分决定,不符合招投标法。后,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向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但其仍维持错误的决定,应予以纠正。法律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本身不能作为招投标的评审因素。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明确的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规模效益等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的相关规定。再者,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仅作为企业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的依据,不代表该企业已经是高科技企业,具有竞争优势。最后,供应商是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与采购项目的质量、服务并无直接关联,将该认证列为评分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故应当取消该评分因素,责令被投诉人重新核定分值。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程序与实体违法行为,请求主管部门对此进行查处,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1、判定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2、给予投诉人高新技术企业得分2分,并确定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回复: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07日开标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其资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评审要求“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事项2回复:1、至投标截止时间投诉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过期,且投标资料内没有任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相关说明文件,投诉人在投诉函中提供“关于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的说明”上报国家公示、备案和公告与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同一天,在公示、备案和公告期间有不确定因素可能认定成功也可能认定不成功,故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此项不得分。关于投诉人认为“将高新技术企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意见,我司不予认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非项目中标的必要资格条件,但供应商通过类似认证可以认定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性,故将该要素作为评分标准不存在歧视性与排他性。该要素占取分值为2分,而资信及技术评分的总分值为70分,该要素占取总分比例不足3%,设置合理。

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认定成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应当满足两项构成要件,一是客观方面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见上文法律规定),二是主观方面有通过虚假响应骗取中标的故意。结合本案事实,我单位认为爱迪曼公司不构成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故不得剥夺其参与二次投标的资格,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爱迪曼公司客观上不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类骗取中标行为,爱迪曼公司无一符合。结合实践情况,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还可能包括提供虚假的社保缴纳记录、产品检测报告、技术指标参数等。本案中,爱迪曼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投诉人称“经我们查询,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未查到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做过筒体为 HMPP 材质的检测报告”,该理由实际并不成立,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计其数,爱迪曼公司并不一定要在省内公司进行检测。经核查,爱迪曼公司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已附上高模具 HMPP 一体化泵站筒体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符合(2022)SJZWJ-WT0069 标准规定的要求”,检测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故,爱迪曼公司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行为。第二,爱迪曼公司主观上不存在通过虚假响应骗取中标的故意。对于主观故意的判断,招标投标法律体系采取严格准客观标准,即有确切证据表明或者按照正常人的通常理解,认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来自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非过失,才可认定具有通过虚假响应谋取中标的故意。本案中,爱迪曼公司客观上都不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更不可能存在相对应的主观故意。综合以上,结合招标文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爱迪曼公司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属于联合体投标,能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依法享有“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15)的投标资格。(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辩意见:招标文件中附件4资信及技术评分细则明确规定:“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该规定虽未对证书有效期提出要求,但“要求提供证书的,被要求方应当提供有效证书”属于一般公众的常识性理解,本就无需赘言,投诉人认为其提供的过期证书能够获得相应的资信评分,实属谬谈,且我单位亦不具有相应的询问或告知义务。此外,投诉人在本次投诉中向贵局提交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的说明》,用以证明其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只是尚未上报国家公示、备案和公告。我单位认为,该份文件恰好能够证明投诉人在本次投标中存在疏忽,导致失分。截至开标之前,我单位未曾从投诉人处获悉该份说明文件。“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15)的开标日期为2022年12月7日上午 9:30,而投诉人提供的该份说明文件的落款时间亦为2022年12月7日,这恰好能够说明投诉人未按时提交材料。我单位认为,投诉人的过失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应由我单位承担责任。另,关于投诉人认为“将高新技术企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意见,我单位不予认同。我单位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非项目中标的必要资格条件,但供应商通过类似认证可以认定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性,故将该要素作为评分标准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另,该要素占取分值为2分,而资信及技术评分的总分值为70分,该要素占取总分比例不足3%,设置合理。

相关供应商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公司无投标资格,完全是不合理的。事实依据:一、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 ZJSCT2022-015)是在规定的省级平台上发布的独立的一个项目,且与前一次招标的项目编号、开标时间、评审委员会均不一样,两者是独立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1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认定本公司为中标单位是合法合规的。二、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15)项目资格条件要求:①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④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⑤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以上资格要求中并没有说第一次中标无效的单位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我公司于资格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可详见我公司资格投标文件),且我公司资格文件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符合资格要求的,具有投标资格。三、截止到目前,我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未被财政部门处罚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贵方亦可申请向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我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或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四、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第一次中标无效的单位,不允许参加第二次招标活动。五、针对实质性响应条款,我公司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了筒体为HMPP高模量聚丙烯材料的检测报告,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通过。综上,本公司具有投标资格。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针对投诉事项 2,投诉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得分,是合理的。事实依据:一、投诉人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项目已开标,超过了质疑的时间,属无效质疑,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有有效期,投标人提供了过期的证书,属无效证书,不能加分,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定无效是合理合规的。法律依据:同上。其他说明:一、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细则,投诉人在项目实施团队中拿了满分,可以推断投诉人拟派项目人员中具有持有一级机电建造师证的1人,持有机电高级工程师证的1人,持有环保工程师证的1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投诉人 2021年度缴纳社保人员只有8人,项目要求最低3人,且需提供三个月社保证明,而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诉人并无机电、环保资质,故我单位有理由相信投诉人在机电高级工程师和环保工程师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相关查询页面附后。二、投诉人经常弄虚作假、恶意投诉,曾经在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环保三级资质上作假,被取消中标资格,相关材料附后。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15),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2年11月1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15时50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2年12月07日09:30,共有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2022年12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12月12日,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2022年12月13日,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供应商身份参加了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09)政府采购活动,并为中标供应商,该项目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采购结果更正:本项目在中标结果质疑期间,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经核实,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截止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机关未曾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为由,对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四、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分细则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企业实力

0-2分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33000514),该证书载明: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19年12月4日,有效期三年。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就评分项“企业实力”的评审打分为0分。

六、投诉人提供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7日出具的《关于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载明:......该公司已按照要求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要求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并已通过专家评审和省认定办审核,将上报国家公示、备案和公告。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在参加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09)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情况,并非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也无证据表明,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因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某种不当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理,进而使得其不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一次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丧失投标资格”,难以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一次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丧失投标资格”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记载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不存在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形,在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2月07日09:30),已超出有效期,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故对投诉人主张“并未明确须有效期内的”“因投诉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正在复审,并未注销或撤销”“评标人在未向投诉人说明与询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得分决定,不符合招投标法”,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本身不能作为招投标的评审因素”,实质系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人关于“评审过程中,未给予投诉人应得的评分,即‘商务资信,企业实力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SCT2022-01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字体:      
打印
分享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MB0W24693/2023-10578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3-05-31 15:26:3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富财采处〔2023〕1号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富财采处〔2023〕1号


投诉人: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158-2、1158-4号                                                                                                                                                              

被投诉人1: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2楼

被投诉人2: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胥口村85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振华路58号

 

投诉人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SCT2022-01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一次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丧失投标资格。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08日在 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招标编号:ZJSCT2022-015)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果显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一次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丧失投标资格;2.评审过程中,未给予投诉人应得的评分,即“商务资信,企业实力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被投诉人2022年12月13日作出《质疑答复函》。其中,对第1项未予直接答复;对2项维持原决定。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函》,具体事由、法律依据如下: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招标编号:ZJSCT2022-009)的招投标过程中实施了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四、工艺及安装要求(一).一体化预制泵站主要设备的技术要求(▲指标,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响应,不得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指标为重要技术指标,投标人的响应情况作为专家评审的内容)1.3 简体 简体为 HMPP 高模量聚丙烯材料,采用计算机控制缠绕工艺,确保厚度均匀并达到设计要求。经查询,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未查到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做过筒体为 HMPP 材质的检测报告。故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筒体为 HMPP 材质的检测报告),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行为属实。后因财政局要求,我们对此进行了撤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应丧失投标资格;被投诉人在受理质疑后,并未作出直接答复,在事实上未取消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与中标结果,应予纠正。投诉事项 2:评审过程中,未给予投诉人应得的评分,即“商务资信,企业实力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只是说明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并未明确须有效期内的。而因投诉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正在复审,并未注销或撤销。评标人在未向投诉人说明与询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得分决定,不符合招投标法。后,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向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但其仍维持错误的决定,应予以纠正。法律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本身不能作为招投标的评审因素。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明确的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规模效益等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的相关规定。再者,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仅作为企业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的依据,不代表该企业已经是高科技企业,具有竞争优势。最后,供应商是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与采购项目的质量、服务并无直接关联,将该认证列为评分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故应当取消该评分因素,责令被投诉人重新核定分值。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程序与实体违法行为,请求主管部门对此进行查处,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1、判定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2、给予投诉人高新技术企业得分2分,并确定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回复: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07日开标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其资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评审要求“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事项2回复:1、至投标截止时间投诉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过期,且投标资料内没有任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相关说明文件,投诉人在投诉函中提供“关于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的说明”上报国家公示、备案和公告与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同一天,在公示、备案和公告期间有不确定因素可能认定成功也可能认定不成功,故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此项不得分。关于投诉人认为“将高新技术企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意见,我司不予认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非项目中标的必要资格条件,但供应商通过类似认证可以认定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性,故将该要素作为评分标准不存在歧视性与排他性。该要素占取分值为2分,而资信及技术评分的总分值为70分,该要素占取总分比例不足3%,设置合理。

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认定成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应当满足两项构成要件,一是客观方面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见上文法律规定),二是主观方面有通过虚假响应骗取中标的故意。结合本案事实,我单位认为爱迪曼公司不构成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故不得剥夺其参与二次投标的资格,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爱迪曼公司客观上不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类骗取中标行为,爱迪曼公司无一符合。结合实践情况,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还可能包括提供虚假的社保缴纳记录、产品检测报告、技术指标参数等。本案中,爱迪曼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投诉人称“经我们查询,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未查到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做过筒体为 HMPP 材质的检测报告”,该理由实际并不成立,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计其数,爱迪曼公司并不一定要在省内公司进行检测。经核查,爱迪曼公司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已附上高模具 HMPP 一体化泵站筒体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符合(2022)SJZWJ-WT0069 标准规定的要求”,检测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故,爱迪曼公司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行为。第二,爱迪曼公司主观上不存在通过虚假响应骗取中标的故意。对于主观故意的判断,招标投标法律体系采取严格准客观标准,即有确切证据表明或者按照正常人的通常理解,认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来自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非过失,才可认定具有通过虚假响应谋取中标的故意。本案中,爱迪曼公司客观上都不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更不可能存在相对应的主观故意。综合以上,结合招标文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爱迪曼公司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属于联合体投标,能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依法享有“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15)的投标资格。(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辩意见:招标文件中附件4资信及技术评分细则明确规定:“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该规定虽未对证书有效期提出要求,但“要求提供证书的,被要求方应当提供有效证书”属于一般公众的常识性理解,本就无需赘言,投诉人认为其提供的过期证书能够获得相应的资信评分,实属谬谈,且我单位亦不具有相应的询问或告知义务。此外,投诉人在本次投诉中向贵局提交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的说明》,用以证明其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只是尚未上报国家公示、备案和公告。我单位认为,该份文件恰好能够证明投诉人在本次投标中存在疏忽,导致失分。截至开标之前,我单位未曾从投诉人处获悉该份说明文件。“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15)的开标日期为2022年12月7日上午 9:30,而投诉人提供的该份说明文件的落款时间亦为2022年12月7日,这恰好能够说明投诉人未按时提交材料。我单位认为,投诉人的过失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应由我单位承担责任。另,关于投诉人认为“将高新技术企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意见,我单位不予认同。我单位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非项目中标的必要资格条件,但供应商通过类似认证可以认定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性,故将该要素作为评分标准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另,该要素占取分值为2分,而资信及技术评分的总分值为70分,该要素占取总分比例不足3%,设置合理。

相关供应商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公司无投标资格,完全是不合理的。事实依据:一、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 ZJSCT2022-015)是在规定的省级平台上发布的独立的一个项目,且与前一次招标的项目编号、开标时间、评审委员会均不一样,两者是独立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1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认定本公司为中标单位是合法合规的。二、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15)项目资格条件要求:①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④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⑤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以上资格要求中并没有说第一次中标无效的单位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我公司于资格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可详见我公司资格投标文件),且我公司资格文件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符合资格要求的,具有投标资格。三、截止到目前,我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未被财政部门处罚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贵方亦可申请向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我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或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四、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第一次中标无效的单位,不允许参加第二次招标活动。五、针对实质性响应条款,我公司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了筒体为HMPP高模量聚丙烯材料的检测报告,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通过。综上,本公司具有投标资格。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针对投诉事项 2,投诉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得分,是合理的。事实依据:一、投诉人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项目已开标,超过了质疑的时间,属无效质疑,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有有效期,投标人提供了过期的证书,属无效证书,不能加分,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定无效是合理合规的。法律依据:同上。其他说明:一、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细则,投诉人在项目实施团队中拿了满分,可以推断投诉人拟派项目人员中具有持有一级机电建造师证的1人,持有机电高级工程师证的1人,持有环保工程师证的1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投诉人 2021年度缴纳社保人员只有8人,项目要求最低3人,且需提供三个月社保证明,而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诉人并无机电、环保资质,故我单位有理由相信投诉人在机电高级工程师和环保工程师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相关查询页面附后。二、投诉人经常弄虚作假、恶意投诉,曾经在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环保三级资质上作假,被取消中标资格,相关材料附后。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15),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2年11月1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15时50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2年12月07日09:30,共有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2022年12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12月12日,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2022年12月13日,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供应商身份参加了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09)政府采购活动,并为中标供应商,该项目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采购结果更正:本项目在中标结果质疑期间,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经核实,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截止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机关未曾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为由,对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四、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分细则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企业实力

0-2分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33000514),该证书载明: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19年12月4日,有效期三年。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就评分项“企业实力”的评审打分为0分。

六、投诉人提供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7日出具的《关于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载明:......该公司已按照要求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要求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并已通过专家评审和省认定办审核,将上报国家公示、备案和公告。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在参加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09)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情况,并非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也无证据表明,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因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某种不当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理,进而使得其不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一次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丧失投标资格”,难以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一次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丧失投标资格”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记载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不存在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形,在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2月07日09:30),已超出有效期,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故对投诉人主张“并未明确须有效期内的”“因投诉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正在复审,并未注销或撤销”“评标人在未向投诉人说明与询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得分决定,不符合招投标法”,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本身不能作为招投标的评审因素”,实质系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人关于“评审过程中,未给予投诉人应得的评分,即‘商务资信,企业实力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SCT2022-01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