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23-105687 文件编号 富政办〔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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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3-05-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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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AFYD01-2023-0003 点击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一)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改 造、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 运行,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 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浙政办发 „2021‟ 42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 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 作的意见》  (浙建村„2021‟ 14 号) 和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 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 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 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 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 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 理设施,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 由户内处理设施 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户内处理设施包括化粪池、隔油池、污水 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网、检查井、处理终


端等。

(三)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秉持“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 主导、全民参与”原则, 以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 水质达标、运维便利、环境友好为目标。

二、 管理机制

(一) 区住建局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污水处 理设施规划、建设、 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五水 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信息化平台管 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 执行监督工作,指导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富阳 分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审计局、市规 划资源局富阳分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 理设施的建设、 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行政村、 农户及运维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 理,将农污工作纳入乡镇对村级年度考核;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污 信访、投诉事项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宣传工作;负责本辖区 内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及原有设施残值处置,新建工程项目申 报、实施、验收、移交运维和审计等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污 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和日常运维督查台账、运维考核等工作。

(三) 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纳入村规民约,明确村级负责人,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并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 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或者区住建局报告。

(四)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建设改造、 合理利用污水处理设施; 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五) 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 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 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市相 关标准,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接入协议。接入 协议应当明确污水预处理要求、污水排水量、污水处理费用等内容。

未签订接入协议的排水户,应该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 等方式处理污水, 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 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六) 村民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 账户内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等。

三、 建设管理

(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 主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本辖区实际需求,将辖 区内下一年度的实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及时报送区住建局。处理 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 形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纳入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


理年度计划。

(二)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 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 的建设改造用地。预留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用地未经法定规 划调整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三) 农村道路和连片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 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 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乡道路应 同步设计农村生活污水输送的涵洞。

(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 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

(五)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落实人员实行施工全 过程监管,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 程日常管理制度; 确保工程质量, 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及时整理、 归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各类档案资料。

(六) 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完成施工后,经三个月试 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七)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1.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2.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3.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 和废渣;

4.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番薯粉渣等废渣;

5.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6.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7.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 确需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同意。

四、 运维管理

(一) 区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 的单位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要求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

(二)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维管理制度, 积极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 运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 定,配备约定的运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半小时服务圈原则 合理分组,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及时处理设施 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满足日常运维和 突发事件应急需要,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运维单位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 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 社会监督。


(四) 运维单位必须具备专业的化验室及化验人员,按照要 求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的记录、检测,并及时出 具自检报告:

1.对户用处理设备, 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对日处理能力不足三十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 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3.对日处理能力三十吨以上不足二百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 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4.对日处理能力两百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实时检测进出 水水量、水质。

运维单位必须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并通过省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前款规定的检测频次要 求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进出水水量、水质等信息。

(五) 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定期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住建局报送运行维护情况。

(六) 公共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 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运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住建局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或区住建局接到运维单位报告后,应当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 他应急处理措施, 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七)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 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 日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或区住建局报告, 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或区住建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八)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监控平台,充分运用数字化 系统加强对签到、巡查、日常维护、水质自检、设备运行状态的 远程管理,所有运维记录、档案应真实客观有效。

(九)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用电电价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 电价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用电需求。因检 修等原因确需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运维单位。

五、 考核制度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采取考核制, 区住建局牵头对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区五水办、市生态环境局富 阳分局等相关单位参与考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 考核成绩将纳入区政府的综合考评。区住建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运维单位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按照《杭州市 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细 则》执行。

六、 资金管理

(一)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挪作 他用。

(二)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经费由新建和提升改造项目工


程费、散户纳管项目补助费、日常设备运转能耗费、运行维护费、 日常维修费、在线监控租赁费、其他费用等组成。

(三)补助标准

1.新建和提升改造项目按工程结算审价全额支付。政策处理 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承担, 其余中介费如勘察费、 排查费、设计费、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费、预算审核费、监理费、 结(决) 算审价费、CCTV 检测费等列入全额支付范围。

2.散户纳管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报,经区 住建局核定后按 4000 元/户定额补助。

3. 日常设备运转能耗费由运维单位根据电力部门提供运行时 间内的能耗总量向区住建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报区财政局, 按 实支付。

4.运行维护费由区住建局依照合同约定及运维考核结果进行 拨付。

5. 日常维修费由定额费用和考核奖补两部分组成。

(1) 定额费用根据运维终端设计负荷划定标准 ,具体按下表:


终端负荷

(t/d)


5≤t〈30


30≤t〈100


100≤t〈200


t≥200

定额费用

1500 元/个

2500 元/个

5000 元/个

6000 元/个

(2)考核奖补按上一年度各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年度考核结果分配,优秀乡镇(街道)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序, 总 数不多于 5 个, 按定额费用的 20%发放; 良好乡镇(街道) 按定额 费用的 10%发放。考核奖补资金用于乡镇(街道)管网维护和日常


管理支出。

6.在线监控租赁费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条款,按实支付。

7.其他费用,包括根据省市要求开展水质检测、全生命周期 第三方服务、专项规划编制、省农污监管系统软件服务等工作所 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及合同条款要求支付。

七、 附 则

(一) 违反《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规定 行为的,由区住建局进行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 线索进行处理,需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区综合执法 局。区综合执法局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区住建局。

(二)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未尽事宜参照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三)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签发《富阳区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富政办„2017‟ 44 号)同时废止。

富政办〔2023〕6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富政办〔2023〕6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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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0W83423/2023-105687

文件编号

富政办〔2023〕6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3-05-26 14:37: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AFYD01-2023-0003

政策解读

意见征求

意见采纳

图片解读

文字解读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一)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改 造、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 运行,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 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浙政办发 „2021‟ 42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 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 作的意见》  (浙建村„2021‟ 14 号) 和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 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 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 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 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 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 理设施,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 由户内处理设施 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户内处理设施包括化粪池、隔油池、污水 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网、检查井、处理终


端等。

(三)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秉持“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 主导、全民参与”原则, 以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 水质达标、运维便利、环境友好为目标。

二、 管理机制

(一) 区住建局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污水处 理设施规划、建设、 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五水 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信息化平台管 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 执行监督工作,指导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富阳 分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审计局、市规 划资源局富阳分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 理设施的建设、 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行政村、 农户及运维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 理,将农污工作纳入乡镇对村级年度考核;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污 信访、投诉事项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宣传工作;负责本辖区 内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及原有设施残值处置,新建工程项目申 报、实施、验收、移交运维和审计等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污 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和日常运维督查台账、运维考核等工作。

(三) 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纳入村规民约,明确村级负责人,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并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 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或者区住建局报告。

(四)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建设改造、 合理利用污水处理设施; 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五) 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 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 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市相 关标准,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接入协议。接入 协议应当明确污水预处理要求、污水排水量、污水处理费用等内容。

未签订接入协议的排水户,应该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 等方式处理污水, 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 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六) 村民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 账户内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等。

三、 建设管理

(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 主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本辖区实际需求,将辖 区内下一年度的实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及时报送区住建局。处理 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 形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纳入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


理年度计划。

(二)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 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 的建设改造用地。预留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用地未经法定规 划调整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三) 农村道路和连片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 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 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乡道路应 同步设计农村生活污水输送的涵洞。

(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 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

(五)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落实人员实行施工全 过程监管,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 程日常管理制度; 确保工程质量, 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及时整理、 归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各类档案资料。

(六) 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完成施工后,经三个月试 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七)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1.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2.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3.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 和废渣;

4.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番薯粉渣等废渣;

5.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6.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7.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 确需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同意。

四、 运维管理

(一) 区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 的单位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要求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

(二)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维管理制度, 积极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 运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 定,配备约定的运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半小时服务圈原则 合理分组,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及时处理设施 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满足日常运维和 突发事件应急需要,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运维单位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 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 社会监督。


(四) 运维单位必须具备专业的化验室及化验人员,按照要 求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的记录、检测,并及时出 具自检报告:

1.对户用处理设备, 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对日处理能力不足三十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 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3.对日处理能力三十吨以上不足二百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 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4.对日处理能力两百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实时检测进出 水水量、水质。

运维单位必须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并通过省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前款规定的检测频次要 求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进出水水量、水质等信息。

(五) 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定期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住建局报送运行维护情况。

(六) 公共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 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运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住建局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或区住建局接到运维单位报告后,应当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 他应急处理措施, 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七)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 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 日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或区住建局报告, 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或区住建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八)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监控平台,充分运用数字化 系统加强对签到、巡查、日常维护、水质自检、设备运行状态的 远程管理,所有运维记录、档案应真实客观有效。

(九)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用电电价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 电价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用电需求。因检 修等原因确需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运维单位。

五、 考核制度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采取考核制, 区住建局牵头对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区五水办、市生态环境局富 阳分局等相关单位参与考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 考核成绩将纳入区政府的综合考评。区住建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运维单位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按照《杭州市 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细 则》执行。

六、 资金管理

(一)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挪作 他用。

(二)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经费由新建和提升改造项目工


程费、散户纳管项目补助费、日常设备运转能耗费、运行维护费、 日常维修费、在线监控租赁费、其他费用等组成。

(三)补助标准

1.新建和提升改造项目按工程结算审价全额支付。政策处理 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承担, 其余中介费如勘察费、 排查费、设计费、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费、预算审核费、监理费、 结(决) 算审价费、CCTV 检测费等列入全额支付范围。

2.散户纳管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报,经区 住建局核定后按 4000 元/户定额补助。

3. 日常设备运转能耗费由运维单位根据电力部门提供运行时 间内的能耗总量向区住建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报区财政局, 按 实支付。

4.运行维护费由区住建局依照合同约定及运维考核结果进行 拨付。

5. 日常维修费由定额费用和考核奖补两部分组成。

(1) 定额费用根据运维终端设计负荷划定标准 ,具体按下表:


终端负荷

(t/d)


5≤t〈30


30≤t〈100


100≤t〈200


t≥200

定额费用

1500 元/个

2500 元/个

5000 元/个

6000 元/个

(2)考核奖补按上一年度各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年度考核结果分配,优秀乡镇(街道)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序, 总 数不多于 5 个, 按定额费用的 20%发放; 良好乡镇(街道) 按定额 费用的 10%发放。考核奖补资金用于乡镇(街道)管网维护和日常


管理支出。

6.在线监控租赁费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条款,按实支付。

7.其他费用,包括根据省市要求开展水质检测、全生命周期 第三方服务、专项规划编制、省农污监管系统软件服务等工作所 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及合同条款要求支付。

七、 附 则

(一) 违反《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规定 行为的,由区住建局进行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 线索进行处理,需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区综合执法 局。区综合执法局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区住建局。

(二)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未尽事宜参照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三)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签发《富阳区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富政办„2017‟ 44 号)同时废止。

富政办〔2023〕6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富政办〔2023〕6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