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23-101635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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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3-02-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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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2020年省建设厅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的通知》(浙建村发〔2020〕31号)、《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等文件。上述文件,对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做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排定了时间表,提出了“人解危”、“房解危”、动态清零的严格要求。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方面是为了配套集中攻坚做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节约集约农村建设用地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实现农村户有所居,健全和完善我区“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建设,保障和推动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原有相关政策出台较早,且内容单一,规定比较原则,具体操作标准亟需细化,奖补标准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扶持力度需要加强。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17〕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建房管控区管理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18〕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富阳农村建房实际制定。

三、制定的过程

2021年12月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讨论稿)。2022年1月征求了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规资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意见。6月6日区政府办牵头召集住建、发改、财政、规资、农业农村等部门专题研究《实施意见》内容。8月,二次征求了富春、银湖等5个街道和新登、场口等重点乡镇的意见。8月24日至9月2日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1月,再次征求发改、财政、规资、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意见,经多轮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经区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六部分:指导思想、概念定义、建设实施、补偿和奖励、资金保障和其他。主要内容有:

1.指导思想。

推进农村居民户有所居,全面打造共同富裕美好社会。高效推进城乡风貌提升和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推进和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农村建设用地,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形成可持续的“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建设的管理机制。

2.概念定义。

“民建公助”公寓化,指在全区范围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统一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公寓化住房,并分配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政府给予村集体节约土地资源奖励的农村住房建设模式。

3.建设实施。

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居民,在向村集体提出申请时应当出具放弃申请“一户一宅”的书面承诺。建设实施“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依法讨论决定,建设实施主体为村集体。“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应依法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原则上每人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每户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20平方米,标准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60平方米。人口由村集体和所在乡(镇、街道)以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人员为基础认定。原则上,“民建公助”公寓化住房的价格根据本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项目审计结果为准)确定。

4.补偿和奖励。

⑴对于放弃已批未建“一户一宅”宅基地,转而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居民,村集体可根据自身条件,按城市有机更新政策中退出宅基地的补偿的标准范围内予以补偿。

⑵节约土地奖励

对节约土地20亩(含)以下的,区级财政给予30万元/亩的奖励;节约20亩以上的,给予40万元/亩的奖励(节约土地面积超过20 亩的,则所有节约的土地面积均按照 40 万元/亩的标准奖励)。节约土地的计算方式按其分配总户数如按“一户一宅”建房所需的土地面积(每分配1户计220平方米),减去该公寓化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公建配套等用地面积)计算。

集体经济薄弱的村,经村集体申请,公寓化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已经完成地面以下主体工程的,所在乡(镇、街道)可予以资金预付,额度不大于该项目节约土地奖励的30%,以加快项目推进。

5.其他资金保障

“民建公助”公寓化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区住建局负责统计并审核,区财政做好资金保障。

6.其他

⑴同一个项目,奖补政策只适用一次,享受奖补政策后再利用剩余房源增加分配对象的,区财政不再予以奖补。

⑵公寓房分配(包括剩余房源分配)须参照我区农村居民建房流程进行审核:村委会审查分配对象的主体资格、原住宅处置等,经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分配对象取得公寓化住房后,不得要求将已分配的公寓化住房退回村集体,同时也不得再提出“一户一宅”建房申请。

⑶各乡(镇、街道)负责将属地“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分配信息及时录入“农房审批系统”。

⑷因征迁进行公寓化安置的,按相关征迁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⑸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实施(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按原政策《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富政〔2010〕1号)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金志国(党委书记、局长)

咨询电话:0571-6313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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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08 09:51:57

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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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文字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2020年省建设厅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的通知》(浙建村发〔2020〕31号)、《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等文件。上述文件,对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做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排定了时间表,提出了“人解危”、“房解危”、动态清零的严格要求。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方面是为了配套集中攻坚做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节约集约农村建设用地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实现农村户有所居,健全和完善我区“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建设,保障和推动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原有相关政策出台较早,且内容单一,规定比较原则,具体操作标准亟需细化,奖补标准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扶持力度需要加强。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17〕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建房管控区管理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18〕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富阳农村建房实际制定。

三、制定的过程

2021年12月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讨论稿)。2022年1月征求了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规资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意见。6月6日区政府办牵头召集住建、发改、财政、规资、农业农村等部门专题研究《实施意见》内容。8月,二次征求了富春、银湖等5个街道和新登、场口等重点乡镇的意见。8月24日至9月2日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1月,再次征求发改、财政、规资、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意见,经多轮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经区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六部分:指导思想、概念定义、建设实施、补偿和奖励、资金保障和其他。主要内容有:

1.指导思想。

推进农村居民户有所居,全面打造共同富裕美好社会。高效推进城乡风貌提升和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推进和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农村建设用地,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形成可持续的“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建设的管理机制。

2.概念定义。

“民建公助”公寓化,指在全区范围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统一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公寓化住房,并分配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政府给予村集体节约土地资源奖励的农村住房建设模式。

3.建设实施。

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居民,在向村集体提出申请时应当出具放弃申请“一户一宅”的书面承诺。建设实施“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依法讨论决定,建设实施主体为村集体。“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应依法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原则上每人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每户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20平方米,标准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60平方米。人口由村集体和所在乡(镇、街道)以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人员为基础认定。原则上,“民建公助”公寓化住房的价格根据本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项目审计结果为准)确定。

4.补偿和奖励。

⑴对于放弃已批未建“一户一宅”宅基地,转而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居民,村集体可根据自身条件,按城市有机更新政策中退出宅基地的补偿的标准范围内予以补偿。

⑵节约土地奖励

对节约土地20亩(含)以下的,区级财政给予30万元/亩的奖励;节约20亩以上的,给予40万元/亩的奖励(节约土地面积超过20 亩的,则所有节约的土地面积均按照 40 万元/亩的标准奖励)。节约土地的计算方式按其分配总户数如按“一户一宅”建房所需的土地面积(每分配1户计220平方米),减去该公寓化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公建配套等用地面积)计算。

集体经济薄弱的村,经村集体申请,公寓化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已经完成地面以下主体工程的,所在乡(镇、街道)可予以资金预付,额度不大于该项目节约土地奖励的30%,以加快项目推进。

5.其他资金保障

“民建公助”公寓化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区住建局负责统计并审核,区财政做好资金保障。

6.其他

⑴同一个项目,奖补政策只适用一次,享受奖补政策后再利用剩余房源增加分配对象的,区财政不再予以奖补。

⑵公寓房分配(包括剩余房源分配)须参照我区农村居民建房流程进行审核:村委会审查分配对象的主体资格、原住宅处置等,经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分配对象取得公寓化住房后,不得要求将已分配的公寓化住房退回村集体,同时也不得再提出“一户一宅”建房申请。

⑶各乡(镇、街道)负责将属地“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分配信息及时录入“农房审批系统”。

⑷因征迁进行公寓化安置的,按相关征迁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⑸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实施(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按原政策《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富政〔2010〕1号)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金志国(党委书记、局长)

咨询电话:0571-63136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