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MB0W83423/2023-102354 | 文件编号 | 富政办〔2023〕3号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3-02-2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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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AFYD01-2023-0002 | 点击率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专项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专项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建设类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建设类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机制,依据《杭州市富阳区区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专项建设类项目,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使用富阳区级政府专项资金并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工程类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部门职责分工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建设类专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局作为区计划统筹委员会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三)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决)算的审计监督。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等管理工作。
(五)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
(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订项目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本部门的中长期项目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的编制及申报,负责项目的预算执行,并履行其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验收。
(七)项目实施单位(部门、乡镇、街道、行政村)具体负责项目的计划申报、建设用地报批和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做好项目工程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建后资产管理、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库
1.项目分类。项目分储备类项目和实施类项目,统一报区计划统筹委员会进行立项管理。储备类项目原则上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当年立项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类项目中选取。
2.前期管理。储备类项目在项目储备阶段可以提前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审、项目设计、预算编审等除工程招投标外的各类前期工作。
3.项目赋码。列入年度政府专项计划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开展赋码管理。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报区发改局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项目概算组织实施。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项目实行申报制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同步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乡镇(街道)、行政村申报项目时要统筹考虑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2.立项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管理,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得立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新建类项目原则上当年必须实施,且投资不得低于总投资的40%,当年预算资金安排原则上不得低于补助资金的30%。自区计划统筹委员会立项文件下达年度起,到竣工验收止,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计划年度。
3.决策流程。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结合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提交项目年度投资额和专项预算额度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决策。项目年度投资额和预算额度确定后,部门综合乡镇(街道)、行政村的项目申报情况和财力状况,明确具体项目清单和预算安排,经区财政局复核,报请政府专项分管区领导确认,再由区计划统筹委员会办公室下达。
4.计划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年度预算调整的,新增实施类项目个数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年初计划项目个数的10%;项目总数30个以内的,调整项目个数不得超过3个。
5.项目退出。当年度立项计划文件下达之日至下一年度计划制定时,新建项目仍未实施的,取消立项资格。如需继续实施的,必须重新申报。
(三)项目管理
1.投资控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投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行为。确需变更的,具体变更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
2.工程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方案的审查,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施工组织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和交(竣)工管理。
四、预算管理
(一)预算安排
1.零基预算。项目预算推行零基预算,预算安排要遵循保安全、保运维、保民生的原则,资金重点保障续建项目、竣工项目。未列入年度政府专项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区财政局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2.资金分担。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区、乡、村分级分担机制,具体分担比例由区委、区政府文件或项目管理办法明确。
(二)预算执行。严格按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未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该政府专项的建设类项目预算安排不得高于上年同期的80%。新设专项在出台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前,区财政不得拨付预算资金。
建设期限不超过1个计划年度,且实施主体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的项目,2年内仍未完工的,第3个计划年度起区财政不予安排预算资金,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水利项目因汛期影响的,可延长1年。
(三)资金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直达制和预拨制。项目实施单位为行政村的,财政资金直拨至行政村项目资金账户;项目实施单位为乡镇(街道)和部门的,财政资金以指标形式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资金预拨分为分阶段预拨和按进度预拨。按项目进度拨付的,拨付比例不高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5%。按项目进度或分阶段预拨的具体拨付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上级部门另有拨付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金拨付凭立项计划文件执行,可不再印发资金拨付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四)尾款管理。乡镇(街道)、行政村的项目因甩项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乡镇(街道)、行政村的项目因各种原因未实施的,拨付到该项目上的财政资金应全部收回,包括已使用的财政资金。具体收回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五、结(决)算管理
(一)结算时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合同价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二)财务决算。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为乡镇(街道)和部门的项目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编报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有关规定执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批复,报区财政局备案;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批复。
六、其他
(一)建设类专项设立按《杭州市富阳区区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在专项设立后及时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订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本通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及时制订或修订本部门的政府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政府专项建设类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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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0W83423/2023-102354
文件编号
富政办〔2023〕3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3-02-27 14:23:3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AFYD01-2023-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专项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专项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建设类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建设类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机制,依据《杭州市富阳区区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专项建设类项目,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使用富阳区级政府专项资金并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工程类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部门职责分工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建设类专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局作为区计划统筹委员会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三)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决)算的审计监督。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等管理工作。
(五)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
(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订项目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本部门的中长期项目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的编制及申报,负责项目的预算执行,并履行其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验收。
(七)项目实施单位(部门、乡镇、街道、行政村)具体负责项目的计划申报、建设用地报批和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做好项目工程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建后资产管理、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库
1.项目分类。项目分储备类项目和实施类项目,统一报区计划统筹委员会进行立项管理。储备类项目原则上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当年立项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类项目中选取。
2.前期管理。储备类项目在项目储备阶段可以提前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审、项目设计、预算编审等除工程招投标外的各类前期工作。
3.项目赋码。列入年度政府专项计划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开展赋码管理。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报区发改局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项目概算组织实施。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项目实行申报制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同步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乡镇(街道)、行政村申报项目时要统筹考虑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2.立项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管理,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得立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新建类项目原则上当年必须实施,且投资不得低于总投资的40%,当年预算资金安排原则上不得低于补助资金的30%。自区计划统筹委员会立项文件下达年度起,到竣工验收止,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计划年度。
3.决策流程。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结合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提交项目年度投资额和专项预算额度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决策。项目年度投资额和预算额度确定后,部门综合乡镇(街道)、行政村的项目申报情况和财力状况,明确具体项目清单和预算安排,经区财政局复核,报请政府专项分管区领导确认,再由区计划统筹委员会办公室下达。
4.计划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年度预算调整的,新增实施类项目个数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年初计划项目个数的10%;项目总数30个以内的,调整项目个数不得超过3个。
5.项目退出。当年度立项计划文件下达之日至下一年度计划制定时,新建项目仍未实施的,取消立项资格。如需继续实施的,必须重新申报。
(三)项目管理
1.投资控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投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行为。确需变更的,具体变更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
2.工程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方案的审查,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施工组织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和交(竣)工管理。
四、预算管理
(一)预算安排
1.零基预算。项目预算推行零基预算,预算安排要遵循保安全、保运维、保民生的原则,资金重点保障续建项目、竣工项目。未列入年度政府专项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区财政局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2.资金分担。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区、乡、村分级分担机制,具体分担比例由区委、区政府文件或项目管理办法明确。
(二)预算执行。严格按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未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该政府专项的建设类项目预算安排不得高于上年同期的80%。新设专项在出台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前,区财政不得拨付预算资金。
建设期限不超过1个计划年度,且实施主体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的项目,2年内仍未完工的,第3个计划年度起区财政不予安排预算资金,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水利项目因汛期影响的,可延长1年。
(三)资金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直达制和预拨制。项目实施单位为行政村的,财政资金直拨至行政村项目资金账户;项目实施单位为乡镇(街道)和部门的,财政资金以指标形式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资金预拨分为分阶段预拨和按进度预拨。按项目进度拨付的,拨付比例不高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5%。按项目进度或分阶段预拨的具体拨付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上级部门另有拨付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金拨付凭立项计划文件执行,可不再印发资金拨付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四)尾款管理。乡镇(街道)、行政村的项目因甩项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乡镇(街道)、行政村的项目因各种原因未实施的,拨付到该项目上的财政资金应全部收回,包括已使用的财政资金。具体收回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五、结(决)算管理
(一)结算时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合同价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二)财务决算。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为乡镇(街道)和部门的项目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编报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有关规定执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批复,报区财政局备案;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批复。
六、其他
(一)建设类专项设立按《杭州市富阳区区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在专项设立后及时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订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本通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及时制订或修订本部门的政府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政府专项建设类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