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6224/2023-102068 文件编号 富民〔2023〕11号
责任部门 区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3-02-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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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8)57号)等精神,规范乡镇 (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示范服务中心)运行管理,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现功能错位、相互补充,形成专业服务与基础性服务相结合,机构全托、社区日托与居家服务相衔接的居家养老服务格局,现就示范服务中心六大养老服务功能明确如下:

一、生活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本乡镇(街道)有生活照料需求的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

1.助餐服务:设老年食堂助餐或设就餐点助餐;

2.助浴服务:示范服务中心助浴或上门助浴;

3.洗涤服务:集中送洗(机洗);

4.上门服务:根据示范服务中心的上门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三)收费方式

由示范服务中心核定收费标准,服务对象支付费用。

(四)规范服务要求

1.助餐服务要求

(1)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重点保障家庭无法解决就餐问题的老年人就餐需求;

(3)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4)应建立完善的配送餐登记、管理等工作台账。

2.助浴服务要求

(1)助浴前后进行安全提示,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2)助浴服务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浴室内通风;

(3)助浴服务应有家属在场,并提供相应应急措施。

3.洗涤服务要求

(1)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

(2)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按时送还;

(3)上门洗涤应分类洗涤衣物,并做到洗净、晾晒。

4.上门服务要求

(1)服务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并具备相应的技能;

(2)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

(3)服务人员上门应注意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4)提供服务时应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操作规范;

(5)服务结束后,接受服务对象评价或第三方评价。

二、康复护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因肢体、智力等轻、中度损伤以及急慢性疾病和老龄化带来的功能障碍者,包括肢体术后、偏瘫、轻中度失智、残疾以及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等。

(二)服务内容

依托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具有资质的医生、护士为示范服务中心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包括:

1.健康咨询和指导。提供养生保健、慢性病管理与预防、失智症干预等咨询服务,开展常见病护理指导和用药指导等。

2.健康监测。提供量血压、测血糖、血氧饱和度检测和心率监测等服务。

3.康复辅助训练。根据老年人个体情况制定康复辅助训练计划,采取群体康复和个体康复形式,辅助老年人进行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智力康复和保健性康复,帮助减缓机能退化,恢复功能和自理能力。

4.用药提醒。严格按医嘱提醒老年人按时按量用药。

(三)收费标准

采取有偿服务方式,服务费用由示范服务中心确定。

(四)服务要求

1.老年人申请康复护理服务前应提供病历、体检报告、出院小结、医嘱等病史资料,主动告知既往病史、用药禁忌等。

2.康复护理服务应依托有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根据个人情况制定康复护理计划,且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3.康复护理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若老年人出现不适,应立即停止服务并迅速处置。

4.老年人自带药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签收、登记和管理。每人药品应分开存放(一人一屉)并做到姓名标识清楚。

5.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设施设备,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并作出完整服务记录。健康档案要妥善保管,保护个人隐私。

三、托养服务

示范服务中心提供全托服务的,应办理法人登记及养老机构备案手续。示范服务中心不能提供全托服务的,应就近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一)服务对象

1.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或相邻乡镇(街道)就近日托或全托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2.健康状况稳定,无传染病,精神状态、行为习惯等适应集体生活;

3.家庭无人照顾老年人优先。

(二)服务内容

助餐、助洁、住宿等。

(三)服务期限

仅提供短期、中短期托养,不超过三个月。

(四)收费标准

由示范服务中心确定。

四、家庭支持服务

(一)服务对象

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照护人员,包括家属、邻里、保姆。

(二)工作目标

提高家庭照护人员的专业照护能力,减轻长期照护服务带来的身心压力。

(三)服务内容

1.照护技能培训:包括生活服务技能、康复护理技能、应急救援技能等。

2.常用知识普及:包括健康饮食、药物管理、失智预防等。

3.心理知识辅导:包括心理疏通、舒缓护理、生命教育等。

(四)师资管理

邀请讲师定期到示范服务中心指定地点提供服务。

(五)服务频率和时长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服务原则上不少于90分钟。

(六)组织实施

每班学员人数不宜超过40人,建立学习档案,经培训鉴定合格后由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发放结业证书。

(七)收费管理

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原则,收费标准由示范服务中心按照服务成本确定。

五、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本乡镇(街道)老年人,重点是困难老年人。

(二)服务人员

1.专职或兼职社会工作师,或者曾经取得心理咨询师的人员。

2.具有社区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服务方式和内容

采取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相结合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心理慰藉服务。

(四)服务要求

1.制定年度服务计划或个案,针对个案与老年人或家属签订服务协议。

2.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制度和人员职责。

3.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活动,使老人拓展视野,开阔心胸,增强心理调节能力。

4.应对服务对象个案定期进行评估,有量表、有记录、有防范措施,并建档保存。

5.应有危机处理程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按程序处理,有处理措施和记录。

六、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一)服务对象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具租赁服务。

(二)租赁辅具种类

轮椅、拐杖、助行器、家用护理床等。

(三)收费方式

采取有偿服务方式,由服务对象支付。

(四)租赁辅具管理

提供轮椅、助行器等器具,确保器具安全可用,回收后进行清洁消毒。

示范服务中心建成后,开展建设验收(附件10),合格后投入运行。应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运行管理,规范提供六大养老服务,并完善相关台账(附件1-9)。运行满一年后,对示范服务中心开展等级评定(附件11),并根据等级评定等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附件:1.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生活照料(助餐服务)记录表

2.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生活照料(助浴服务)记录表

3.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生活照料(洗涤服务)记录表

4.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生活照料(上门服务)记录表

5.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康复护理记录表

6.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养服务登记表

7.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庭支持服务登记表

8.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工工作(心理疏导)

服务记录表

9.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康复辅具器材租赁服务登记表

10.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表

11.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管理等级评定表

杭州市富阳区民政局

2023年2月1日

通知(富民[2023]11号)------关于规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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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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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06224/2023-102068

文件编号

富民〔2023〕11号

责任部门

区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3-02-20 14:43:0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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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8)57号)等精神,规范乡镇 (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示范服务中心)运行管理,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现功能错位、相互补充,形成专业服务与基础性服务相结合,机构全托、社区日托与居家服务相衔接的居家养老服务格局,现就示范服务中心六大养老服务功能明确如下:

一、生活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本乡镇(街道)有生活照料需求的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

1.助餐服务:设老年食堂助餐或设就餐点助餐;

2.助浴服务:示范服务中心助浴或上门助浴;

3.洗涤服务:集中送洗(机洗);

4.上门服务:根据示范服务中心的上门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三)收费方式

由示范服务中心核定收费标准,服务对象支付费用。

(四)规范服务要求

1.助餐服务要求

(1)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重点保障家庭无法解决就餐问题的老年人就餐需求;

(3)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4)应建立完善的配送餐登记、管理等工作台账。

2.助浴服务要求

(1)助浴前后进行安全提示,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2)助浴服务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浴室内通风;

(3)助浴服务应有家属在场,并提供相应应急措施。

3.洗涤服务要求

(1)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

(2)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按时送还;

(3)上门洗涤应分类洗涤衣物,并做到洗净、晾晒。

4.上门服务要求

(1)服务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并具备相应的技能;

(2)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

(3)服务人员上门应注意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4)提供服务时应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操作规范;

(5)服务结束后,接受服务对象评价或第三方评价。

二、康复护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因肢体、智力等轻、中度损伤以及急慢性疾病和老龄化带来的功能障碍者,包括肢体术后、偏瘫、轻中度失智、残疾以及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等。

(二)服务内容

依托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具有资质的医生、护士为示范服务中心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包括:

1.健康咨询和指导。提供养生保健、慢性病管理与预防、失智症干预等咨询服务,开展常见病护理指导和用药指导等。

2.健康监测。提供量血压、测血糖、血氧饱和度检测和心率监测等服务。

3.康复辅助训练。根据老年人个体情况制定康复辅助训练计划,采取群体康复和个体康复形式,辅助老年人进行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智力康复和保健性康复,帮助减缓机能退化,恢复功能和自理能力。

4.用药提醒。严格按医嘱提醒老年人按时按量用药。

(三)收费标准

采取有偿服务方式,服务费用由示范服务中心确定。

(四)服务要求

1.老年人申请康复护理服务前应提供病历、体检报告、出院小结、医嘱等病史资料,主动告知既往病史、用药禁忌等。

2.康复护理服务应依托有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根据个人情况制定康复护理计划,且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3.康复护理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若老年人出现不适,应立即停止服务并迅速处置。

4.老年人自带药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签收、登记和管理。每人药品应分开存放(一人一屉)并做到姓名标识清楚。

5.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设施设备,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并作出完整服务记录。健康档案要妥善保管,保护个人隐私。

三、托养服务

示范服务中心提供全托服务的,应办理法人登记及养老机构备案手续。示范服务中心不能提供全托服务的,应就近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一)服务对象

1.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或相邻乡镇(街道)就近日托或全托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2.健康状况稳定,无传染病,精神状态、行为习惯等适应集体生活;

3.家庭无人照顾老年人优先。

(二)服务内容

助餐、助洁、住宿等。

(三)服务期限

仅提供短期、中短期托养,不超过三个月。

(四)收费标准

由示范服务中心确定。

四、家庭支持服务

(一)服务对象

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照护人员,包括家属、邻里、保姆。

(二)工作目标

提高家庭照护人员的专业照护能力,减轻长期照护服务带来的身心压力。

(三)服务内容

1.照护技能培训:包括生活服务技能、康复护理技能、应急救援技能等。

2.常用知识普及:包括健康饮食、药物管理、失智预防等。

3.心理知识辅导:包括心理疏通、舒缓护理、生命教育等。

(四)师资管理

邀请讲师定期到示范服务中心指定地点提供服务。

(五)服务频率和时长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服务原则上不少于90分钟。

(六)组织实施

每班学员人数不宜超过40人,建立学习档案,经培训鉴定合格后由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发放结业证书。

(七)收费管理

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原则,收费标准由示范服务中心按照服务成本确定。

五、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本乡镇(街道)老年人,重点是困难老年人。

(二)服务人员

1.专职或兼职社会工作师,或者曾经取得心理咨询师的人员。

2.具有社区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服务方式和内容

采取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相结合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心理慰藉服务。

(四)服务要求

1.制定年度服务计划或个案,针对个案与老年人或家属签订服务协议。

2.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制度和人员职责。

3.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活动,使老人拓展视野,开阔心胸,增强心理调节能力。

4.应对服务对象个案定期进行评估,有量表、有记录、有防范措施,并建档保存。

5.应有危机处理程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按程序处理,有处理措施和记录。

六、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一)服务对象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具租赁服务。

(二)租赁辅具种类

轮椅、拐杖、助行器、家用护理床等。

(三)收费方式

采取有偿服务方式,由服务对象支付。

(四)租赁辅具管理

提供轮椅、助行器等器具,确保器具安全可用,回收后进行清洁消毒。

示范服务中心建成后,开展建设验收(附件10),合格后投入运行。应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运行管理,规范提供六大养老服务,并完善相关台账(附件1-9)。运行满一年后,对示范服务中心开展等级评定(附件11),并根据等级评定等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附件:1.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生活照料(助餐服务)记录表

2.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生活照料(助浴服务)记录表

3.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生活照料(洗涤服务)记录表

4.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生活照料(上门服务)记录表

5.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康复护理记录表

6.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养服务登记表

7.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庭支持服务登记表

8.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工工作(心理疏导)

服务记录表

9.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康复辅具器材租赁服务登记表

10.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验收表

11.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管理等级评定表

杭州市富阳区民政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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