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6515/2023-120762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教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3-12-1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杭州市富阳区教育收费目录清单
杭州市富阳区教育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政策依据批准级次
教    育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一级园每人每月700元、二级园每人每月580元、三级园每人每月380元;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60%;实行半日制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的80%收取。全托(寄宿)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央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12〕368号
浙价费〔2014〕58号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普通高中:重点学校1000元/生·学期,一般学校600元/生·学期。住宿费:一般卫生间每生每学期200元,改建不单设卫生间每生每学期350元,新建单设卫生间每生每学期450元。缴入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中央


浙价费〔2003〕43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职业高中:重点学校1000元/生·学期,一般学校750元/生·学期;住宿费:一般卫生间每生每学期200元,改建不单设卫生间每生每学期350元,新建单设卫生间每生每学期450元。缴入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中央
浙价费〔2000〕186号
浙价费〔2001〕163号
教财〔2003〕4号

浙教计〔2006〕124号
浙财教〔2013〕1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国办发〔2015〕52号


4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1)注册费,200元/人
(2)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
(3)重修考试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浙价费〔1997〕340号中央
浙财综〔1999〕63号
浙教计〔1999〕257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价费〔2001〕163号
浙价费[2001]271号
浙教计〔2002〕152号
发改价格〔2009〕2555号
财综[2014]21号
浙价费〔2014〕245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字体:      
打印
分享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002506515/2023-120762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教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3-12-12 17:15:3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杭州市富阳区教育收费目录清单

杭州市富阳区教育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政策依据批准级次
教    育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一级园每人每月700元、二级园每人每月580元、三级园每人每月380元;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60%;实行半日制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的80%收取。全托(寄宿)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央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12〕368号
浙价费〔2014〕58号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普通高中:重点学校1000元/生·学期,一般学校600元/生·学期。住宿费:一般卫生间每生每学期200元,改建不单设卫生间每生每学期350元,新建单设卫生间每生每学期450元。缴入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中央


浙价费〔2003〕43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职业高中:重点学校1000元/生·学期,一般学校750元/生·学期;住宿费:一般卫生间每生每学期200元,改建不单设卫生间每生每学期350元,新建单设卫生间每生每学期450元。缴入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中央
浙价费〔2000〕186号
浙价费〔2001〕163号
教财〔2003〕4号

浙教计〔2006〕124号
浙财教〔2013〕1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国办发〔2015〕52号


4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1)注册费,200元/人
(2)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
(3)重修考试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浙价费〔1997〕340号中央
浙财综〔1999〕63号
浙教计〔1999〕257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价费〔2001〕163号
浙价费[2001]271号
浙教计〔2002〕152号
发改价格〔2009〕2555号
财综[2014]21号
浙价费〔2014〕245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