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MB0W24693/2023-0041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财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3-01-1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点击率 |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富财采处〔2022〕6号
投诉人: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3幢1014室
被投诉人1: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8号
被投诉人2: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519号财富中心A座12楼1203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6-7层
投诉人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认为2021年度富阳区富春街道污水零直排项目(区块一区块二区块三区块四)-雨污分流器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编号:ZJZCFY202203311,以下简称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该项目事实清楚,中标单位的产品尺寸以及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理应废标处理,但业主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没有做出应有的处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诉请求:请财政监管科根据本项目 的事实依据,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复评或者以街道技术论证会的全程视频作为原专家复评的技术资料。请保证复评的专家是专业性人员,能明白设备的结构及原理。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代理机构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辩:
我办/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2021年度富阳区富春街道污水零直排项目(区块一、区块二、区块三、区块四)—雨污分流器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质疑函后,非常重视,在仔细核查质疑内容后,与招标人沟通后,因该问题过于专业,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富春街道零直排指挥部组织中标单位技术咨询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全过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区五水共治办、招标人等相关技术人员。经中标单位的说明以及各技术人员的讨论后,最终关于该设备功能问题无法定性,未形成统一意见。于2022年8月2日收到投诉,进入投诉处理阶段,因此未对质疑函内容进行答复。
2022年8月10日下午14时:00分由财政局组织2021年度富阳区富春街道污水零直排项目(区块一、区块二、区块三、区块四)—雨污分流器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投诉处理质证会。我办/司同意质证会的处理意见。
三、经调查查明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2021年度富阳区富春街道污水零直排项目(区块一区块二区块三区块四)-雨污分流器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项目编号:ZJZCFY202203311)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2570.6万元。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于2022年5月17日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5月18日、6月2日、6月7日、6月20日、6月23日、6月28、7月1日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分别为采购单位质疑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文件作更正、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文件内容、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文件做更正。
(二)质疑处理情况
2022年7月20日,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代理机构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采购单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发出质疑函,代理机构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采购单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未作出答复。
(三)项目开展情况
项目原开评标时间为6月6日。因采购文件更正,最终项目开评标时间定为7月19日09时30分,共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分别为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易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立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金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君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中标单位为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141.73万元。中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2022年7月22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目前还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未签订采购合同。
(四)质证会情况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就本项目投诉事项分别于8月10日和8月24日组织2次质证,并制作了质证笔录。
(五)鉴定情况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就中标供应商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分流器采用一个进水口,内部直接分成2路出水管,分别为雨水出水管及污水出水管。雨污分流器执行机构须在分流器内部实现雨污分流切换且进出雨污水管标高一致,不接受利用雨污水管高低来实现分流的方式”,委托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费用5万元。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出具了《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2022〕机电质鉴字第077号),结论意见为:雨污分流器不符合公开招标文件中“分流器采用一个进水口,内部直接分成2路出水管,分别为雨水出水管及污水出水管。雨污分流器执行机构须在分流器内部实现雨污分流切换且进出雨污水管标高一致,不接受利用雨污水管高低来实现分流的方式”的技术要求。
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针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针对异议进行了回复,回复维持上述质量鉴定意见不变。
四、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一、关于“业主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没有做出应有的处理”
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和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确属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
二、关于“中标单位的产品尺寸以及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DN100雨污分流器整体尺寸不得大于设计尺寸:320mmx276mmx250mm”,未明确指向长、宽、高。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和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均确认该数据未具体指向长、宽、高,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数据“属于包容性数据,不是具体的长、宽、高”,并认为“中标单位浙江环境工程提供的样品未大于招标文件的设计尺寸”。投诉人主张“国内默认尺寸标法为长、宽、高”,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招标文件要求“▲分流器采用一个进水口,内部直接分成2路出水管,分别为雨水出水管及污水出水管。雨污分流器执行机构须在分流器内部实现雨污分流切换且进出雨污水管标高一致,不接受利用雨污水管高低来实现分流的方式”。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和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均不能确认中标供应商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是否满足该要求。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委托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鉴定,其鉴定意见为“雨污分流器不符合公开招标文件中‘分流器采用一个进水口,内部直接分成2路出水管,分别为雨水出水管及污水出水管。雨污分流器执行机构须在分流器内部实现雨污分流切换且进出雨污水管标高一致,不接受利用雨污水管高低来实现分流的方式’的技术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产品样品进行评标,样品材质、尺寸、切换方式及功能等与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有偏离的将作为无效标处理”,中标供应商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无效。
据此,投诉人关于“该项目事实清楚,中标单位的产品尺寸以及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理应废标处理,但业主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没有做出应有的处理”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五、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2021年度富阳区富春街道污水零直排项目(区块一区块二区块三区块四)-雨污分流器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项目编号:ZJZCFY20220331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5万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和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MB0W24693/2023-00412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3-01-12 17:17: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富财采处〔2022〕6号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富财采处〔2022〕6号
投诉人: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3幢1014室
被投诉人1: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8号
被投诉人2: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519号财富中心A座12楼1203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6-7层
投诉人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认为2021年度富阳区富春街道污水零直排项目(区块一区块二区块三区块四)-雨污分流器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编号:ZJZCFY202203311,以下简称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该项目事实清楚,中标单位的产品尺寸以及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理应废标处理,但业主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没有做出应有的处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诉请求:请财政监管科根据本项目 的事实依据,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复评或者以街道技术论证会的全程视频作为原专家复评的技术资料。请保证复评的专家是专业性人员,能明白设备的结构及原理。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代理机构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辩:
我办/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2021年度富阳区富春街道污水零直排项目(区块一、区块二、区块三、区块四)—雨污分流器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质疑函后,非常重视,在仔细核查质疑内容后,与招标人沟通后,因该问题过于专业,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富春街道零直排指挥部组织中标单位技术咨询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全过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区五水共治办、招标人等相关技术人员。经中标单位的说明以及各技术人员的讨论后,最终关于该设备功能问题无法定性,未形成统一意见。于2022年8月2日收到投诉,进入投诉处理阶段,因此未对质疑函内容进行答复。
2022年8月10日下午14时:00分由财政局组织2021年度富阳区富春街道污水零直排项目(区块一、区块二、区块三、区块四)—雨污分流器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投诉处理质证会。我办/司同意质证会的处理意见。
三、经调查查明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2021年度富阳区富春街道污水零直排项目(区块一区块二区块三区块四)-雨污分流器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项目编号:ZJZCFY202203311)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2570.6万元。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于2022年5月17日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5月18日、6月2日、6月7日、6月20日、6月23日、6月28、7月1日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分别为采购单位质疑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文件作更正、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文件内容、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文件做更正。
(二)质疑处理情况
2022年7月20日,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代理机构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采购单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发出质疑函,代理机构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采购单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未作出答复。
(三)项目开展情况
项目原开评标时间为6月6日。因采购文件更正,最终项目开评标时间定为7月19日09时30分,共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分别为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易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立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金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君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中标单位为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141.73万元。中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2022年7月22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目前还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未签订采购合同。
(四)质证会情况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就本项目投诉事项分别于8月10日和8月24日组织2次质证,并制作了质证笔录。
(五)鉴定情况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就中标供应商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分流器采用一个进水口,内部直接分成2路出水管,分别为雨水出水管及污水出水管。雨污分流器执行机构须在分流器内部实现雨污分流切换且进出雨污水管标高一致,不接受利用雨污水管高低来实现分流的方式”,委托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费用5万元。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出具了《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2022〕机电质鉴字第077号),结论意见为:雨污分流器不符合公开招标文件中“分流器采用一个进水口,内部直接分成2路出水管,分别为雨水出水管及污水出水管。雨污分流器执行机构须在分流器内部实现雨污分流切换且进出雨污水管标高一致,不接受利用雨污水管高低来实现分流的方式”的技术要求。
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针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针对异议进行了回复,回复维持上述质量鉴定意见不变。
四、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一、关于“业主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没有做出应有的处理”
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和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确属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
二、关于“中标单位的产品尺寸以及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DN100雨污分流器整体尺寸不得大于设计尺寸:320mmx276mmx250mm”,未明确指向长、宽、高。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和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均确认该数据未具体指向长、宽、高,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数据“属于包容性数据,不是具体的长、宽、高”,并认为“中标单位浙江环境工程提供的样品未大于招标文件的设计尺寸”。投诉人主张“国内默认尺寸标法为长、宽、高”,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招标文件要求“▲分流器采用一个进水口,内部直接分成2路出水管,分别为雨水出水管及污水出水管。雨污分流器执行机构须在分流器内部实现雨污分流切换且进出雨污水管标高一致,不接受利用雨污水管高低来实现分流的方式”。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和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均不能确认中标供应商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是否满足该要求。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委托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鉴定,其鉴定意见为“雨污分流器不符合公开招标文件中‘分流器采用一个进水口,内部直接分成2路出水管,分别为雨水出水管及污水出水管。雨污分流器执行机构须在分流器内部实现雨污分流切换且进出雨污水管标高一致,不接受利用雨污水管高低来实现分流的方式’的技术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产品样品进行评标,样品材质、尺寸、切换方式及功能等与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有偏离的将作为无效标处理”,中标供应商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无效。
据此,投诉人关于“该项目事实清楚,中标单位的产品尺寸以及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理应废标处理,但业主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没有做出应有的处理”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五、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2021年度富阳区富春街道污水零直排项目(区块一区块二区块三区块四)-雨污分流器设备采购安装及运维(项目编号:ZJZCFY20220331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5万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和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