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MB0W83423/2022-104684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2-07-0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原文 | 点击率 |
一、政策修订背景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能促进国内外资本、优质项目、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加速向我区聚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实现产业强区目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等文件精神,我区于2020年5月出台《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意见》(富政办〔2020〕17号),不断摸索推进我区产业基金运营工作。但运营中也存在成效不明显、无法满足产业强区需求等问题。
随着宏观形势变化和运作实践,为规范运作、提高政府产业基金运作效率,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我区应顺应形势要求,围绕区产业发展规划,尽快调整完善相关办法。
二、政策修订主要内容
新旧政策主要变化及原因归纳如下:
1.调整上级部门政策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已废止浙财企〔2019〕4号文件(原《实施意见》主要依据),相应调整上级部门依据。
2.对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新《实施意见》参考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将投资项目分为政策类项目和效益类项目两类(原《实施意见》没有效益类项目)。政策类项目是指围绕我区产业战略部署,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择优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增加效益类项目有利于政府产业基金可持续发展。
3.扩大基金池规模。将原“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基金池总规模达到50亿元”调整为“力争通过五年时间,基金池总规模达到100亿元”,加大产业投资力度。
4.调整组织架构。将原“基金领导小组、主题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四个层次”,修改为“基金管理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四个层次”,明确在区政府领导下运作。
5.增加效益类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原政策主要是规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含开发区和富春湾新城两管委会)职责,实质是以政策类项目投资为主。新《实施意见》相应增加效益类项目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区国资办是我区效益类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兼顾项目招引,授权杭州富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投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明确投资决策流程,做好效益评价工作”。
6.创新产业基金发展模式。原政策“聚焦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美丽乡村等重点领域及开发区、富春湾新城等重点区域”,现根据我区产业基金特色,创新发展模式,指出“产业基金结合“行业+区域+经营性”发展模式,围绕产业强区工程,服务招商引资工作,聚焦产业重点领域及开发区、富春湾新城等重点区域,兼顾产业基金保值增值。”
7.明确让利性股权投资原则。原政策对让利性股权投资无明确的让利原则,新《实施意见》明确“让利性股权投资原则上与投资年限挂勾,鼓励缩短投资时间,明确社会资本和产业基金双向回购权利。”
8.调整子基金出资要求。原政策对子基金原则上全部投资于富阳区内项目,新《实施意见》增加“对非全额投资区内项目的子基金纳入效益类项目范围,区内项目投资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2倍,超额引入的可根据超额比例相应让利”;新《实施意见》调整子基金出资比例要求“主题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部分重大项目及政府需要特别扶持的重点领域,经区政府审定后可提高至40%”。
9.优化产业基金运作流程。原政策对出资金额较大的子基金项目,需由富投发进行复核;直投项目需经富投发复核后再提交决策。新《实施意见》需一次尽调,取消二次复核程序,加快运作流程。
10.调整直投模式适用范围和决策权限。原政策直投模式适用于开发区和富春湾新城区域内项目,决策权限按项目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下(开发区和富春湾新城两管委会决策)、3000-5000万元(区政府决策)、5000万元以上(区财经委)分三个层次。
新《实施意见》直投模式适用于招商引资新引入项目、开发区和富春湾新城两平台区域内存量项目以及效益类项目。招商引资新引入项目,拟投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决策出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区政府决策。两平台区域内存量项目,拟投金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开发区或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决策出资;200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或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区政府决策。效益类项目由富投发负责运作。
11.调整投资方向和要求。将原政策按“无污染、小空间、高科技、大产出”的产业发展道路,以高端装备制造、光电子、医药和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制造业为主要方向,现调整为“政策类项目投资以数字经济为引领,围绕产业强区主战略路线,以光电通信、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数字安防(智能视觉)、集成电路等产业为主导方向,促进一二三产全面融合发展。”
解读机关: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解读人: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党委书记、局长 李向明
政策咨询电话:0571—63320414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22-104684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2-07-05 19:03: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修订背景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能促进国内外资本、优质项目、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加速向我区聚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实现产业强区目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等文件精神,我区于2020年5月出台《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意见》(富政办〔2020〕17号),不断摸索推进我区产业基金运营工作。但运营中也存在成效不明显、无法满足产业强区需求等问题。
随着宏观形势变化和运作实践,为规范运作、提高政府产业基金运作效率,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我区应顺应形势要求,围绕区产业发展规划,尽快调整完善相关办法。
二、政策修订主要内容
新旧政策主要变化及原因归纳如下:
1.调整上级部门政策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已废止浙财企〔2019〕4号文件(原《实施意见》主要依据),相应调整上级部门依据。
2.对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新《实施意见》参考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将投资项目分为政策类项目和效益类项目两类(原《实施意见》没有效益类项目)。政策类项目是指围绕我区产业战略部署,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择优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增加效益类项目有利于政府产业基金可持续发展。
3.扩大基金池规模。将原“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基金池总规模达到50亿元”调整为“力争通过五年时间,基金池总规模达到100亿元”,加大产业投资力度。
4.调整组织架构。将原“基金领导小组、主题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四个层次”,修改为“基金管理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四个层次”,明确在区政府领导下运作。
5.增加效益类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原政策主要是规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含开发区和富春湾新城两管委会)职责,实质是以政策类项目投资为主。新《实施意见》相应增加效益类项目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区国资办是我区效益类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兼顾项目招引,授权杭州富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投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明确投资决策流程,做好效益评价工作”。
6.创新产业基金发展模式。原政策“聚焦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美丽乡村等重点领域及开发区、富春湾新城等重点区域”,现根据我区产业基金特色,创新发展模式,指出“产业基金结合“行业+区域+经营性”发展模式,围绕产业强区工程,服务招商引资工作,聚焦产业重点领域及开发区、富春湾新城等重点区域,兼顾产业基金保值增值。”
7.明确让利性股权投资原则。原政策对让利性股权投资无明确的让利原则,新《实施意见》明确“让利性股权投资原则上与投资年限挂勾,鼓励缩短投资时间,明确社会资本和产业基金双向回购权利。”
8.调整子基金出资要求。原政策对子基金原则上全部投资于富阳区内项目,新《实施意见》增加“对非全额投资区内项目的子基金纳入效益类项目范围,区内项目投资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2倍,超额引入的可根据超额比例相应让利”;新《实施意见》调整子基金出资比例要求“主题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部分重大项目及政府需要特别扶持的重点领域,经区政府审定后可提高至40%”。
9.优化产业基金运作流程。原政策对出资金额较大的子基金项目,需由富投发进行复核;直投项目需经富投发复核后再提交决策。新《实施意见》需一次尽调,取消二次复核程序,加快运作流程。
10.调整直投模式适用范围和决策权限。原政策直投模式适用于开发区和富春湾新城区域内项目,决策权限按项目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下(开发区和富春湾新城两管委会决策)、3000-5000万元(区政府决策)、5000万元以上(区财经委)分三个层次。
新《实施意见》直投模式适用于招商引资新引入项目、开发区和富春湾新城两平台区域内存量项目以及效益类项目。招商引资新引入项目,拟投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决策出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区政府决策。两平台区域内存量项目,拟投金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开发区或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决策出资;200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或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区政府决策。效益类项目由富投发负责运作。
11.调整投资方向和要求。将原政策按“无污染、小空间、高科技、大产出”的产业发展道路,以高端装备制造、光电子、医药和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制造业为主要方向,现调整为“政策类项目投资以数字经济为引领,围绕产业强区主战略路线,以光电通信、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数字安防(智能视觉)、集成电路等产业为主导方向,促进一二三产全面融合发展。”
解读机关: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解读人: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党委书记、局长 李向明
政策咨询电话:0571—633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