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35248351X/2022-101585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2-05-1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点击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林水(林政)罚〔2022〕2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05月18日
当事人:孙某某
违法事实: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五村村民孙某某在2022年04月初,在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原龙六村)石塔山林地区块用水泥硬化地块,擅自改造钢架房锯板加工点过程中存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林地现象,当事人未批先建行为认定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当事人在该钢架房锯板加工点建设过程中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547平方米(0.82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用材林。毁坏程度:严重毁坏。林木数量:蓄积4.7642立方米,折材积2.8585立方米。 经评估: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原龙六村)石塔山区块钢架房锯板加工点使用涉及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整。
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限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陆十元整。(小写:2160.00元)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35248351X/2022-101585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2-05-19 16:11:3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孙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林水(林政)罚〔2022〕2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05月18日
当事人:孙某某
违法事实: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五村村民孙某某在2022年04月初,在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原龙六村)石塔山林地区块用水泥硬化地块,擅自改造钢架房锯板加工点过程中存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林地现象,当事人未批先建行为认定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当事人在该钢架房锯板加工点建设过程中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547平方米(0.82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用材林。毁坏程度:严重毁坏。林木数量:蓄积4.7642立方米,折材积2.8585立方米。 经评估: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原龙六村)石塔山区块钢架房锯板加工点使用涉及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整。
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限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陆十元整。(小写:2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