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6291/2022-95765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生态环境富阳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生态环境富阳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点击率 |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分局,钱塘新区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杭州市范围内适用《基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的《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年版)》同时废止。
二、各级办案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基准规定》作为适用依据,并在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三、各级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基准规定》作为审核行政处罚适当性的依据。
附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杭环发〔2020〕59号).doc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002506291/2022-95765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生态环境富阳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生态环境富阳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2-02-18 11:25:3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分局,钱塘新区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杭州市范围内适用《基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的《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年版)》同时废止。
二、各级办案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基准规定》作为适用依据,并在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三、各级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基准规定》作为审核行政处罚适当性的依据。
附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杭环发〔2020〕59号).doc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