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6881/2022-116224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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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2-12-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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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00年5月30日富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 11月29日杭州市富阳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格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本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本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应当为代表建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指导,为代表建议工作提供服务。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建议的交办、督办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代表建议的收集、交办、督办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是代表建议的主办机关,主办机关所属部门和单位是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
第七条 办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和原选区以及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属于区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管辖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利益问题的;
(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四)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不属于区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管辖范围的;
(七)其他不应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应当书面提出,应当一事一案、言简意赅、字迹清楚。代表提出建议,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一人提出或者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其他联名代表介绍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三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将代表建议整理、归类和分析情况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代表提出的建议,有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大会秘书处或交办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郊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其内容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列出拟作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会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并告知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在闭会后一个月内,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召开交办会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交主办机关办理。
主办机关收到代表建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主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主办机关,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主办机关应当自收到退回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交办并告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由主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办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制度,拟定办理工作方案,规范办理程序。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重点建议一般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牵头领办,相关部门承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与代表进行面商,及时听取和征求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接谈。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处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在收到承办的代表建议后,应对代表建议按能否解决问题预分析进行分类,共分四类:A类,可以解决;B类,部分解决或列入解决;C类,暂缓解决;D类,留作参考。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期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如果当年无法解决的,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应当做到办理一件答复一件,同时报主办机关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抄送该代表编组所在地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
承办单位未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主办机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说明情况,并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后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提出建议的代表可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分别答复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或领衔代表时,应同时将答复情况录入网上办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代表建议答复后,领衔代表应在征询其他代表对办理工作意见后,通过网上办理系统作出满意度评价。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评价后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
第二十八条 在代表建议办结之前,代表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后,告知主办机关,由主办机关通知承办单位终止办理工作。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般在年中,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时,应当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作为评议的内容。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时,应当专项报告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各自分工联系的承办单位的沟通,了解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需要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牵头督办。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督办工作中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向代表印发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代表意见,不断改进督办工作。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和超过办理期限以及办理结果不落实等问题,应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的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各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代表建议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街道)人大负责人、领衔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并评选优秀建议若干件,在人代会上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富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处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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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12: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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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修改稿)的通知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00年5月30日富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 11月29日杭州市富阳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格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本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本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应当为代表建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指导,为代表建议工作提供服务。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建议的交办、督办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代表建议的收集、交办、督办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是代表建议的主办机关,主办机关所属部门和单位是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
第七条 办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和原选区以及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属于区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管辖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利益问题的;
(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四)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不属于区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管辖范围的;
(七)其他不应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应当书面提出,应当一事一案、言简意赅、字迹清楚。代表提出建议,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一人提出或者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其他联名代表介绍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三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将代表建议整理、归类和分析情况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代表提出的建议,有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大会秘书处或交办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郊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其内容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列出拟作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会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并告知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在闭会后一个月内,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召开交办会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交主办机关办理。
主办机关收到代表建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主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主办机关,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主办机关应当自收到退回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交办并告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由主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办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制度,拟定办理工作方案,规范办理程序。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重点建议一般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牵头领办,相关部门承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与代表进行面商,及时听取和征求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接谈。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处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在收到承办的代表建议后,应对代表建议按能否解决问题预分析进行分类,共分四类:A类,可以解决;B类,部分解决或列入解决;C类,暂缓解决;D类,留作参考。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期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如果当年无法解决的,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应当做到办理一件答复一件,同时报主办机关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抄送该代表编组所在地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
承办单位未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主办机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说明情况,并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后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提出建议的代表可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分别答复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或领衔代表时,应同时将答复情况录入网上办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代表建议答复后,领衔代表应在征询其他代表对办理工作意见后,通过网上办理系统作出满意度评价。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评价后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
第二十八条 在代表建议办结之前,代表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后,告知主办机关,由主办机关通知承办单位终止办理工作。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般在年中,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时,应当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作为评议的内容。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时,应当专项报告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各自分工联系的承办单位的沟通,了解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需要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牵头督办。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督办工作中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向代表印发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代表意见,不断改进督办工作。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和超过办理期限以及办理结果不落实等问题,应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的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各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代表建议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街道)人大负责人、领衔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并评选优秀建议若干件,在人代会上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富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处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