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MB0W24693/2021-86221 文件编号 富财〔202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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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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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阳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第三方机构:

为规范我区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升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杭州市富阳区委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富委〔2020〕2号)及《杭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杭财绩效〔2018〕21号)精神,制定了《富阳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富阳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富阳区委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富委〔2020〕2号)及《杭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杭财绩效〔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符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15〕33号)中“承接主体”的定义和条件,接受委托方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绩效评价等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第三方机构接受区级各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以下统称委托方),并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能力,并在杭州市绩效评价服务定点采购范围内。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

(一)遵从职业操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评价业务谋取不当经济利益。

(二)按照政府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负有保证信息安全及保守被评价单位秘密等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被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支出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三)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四)对公共资金政策绩效评价;

(五)对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及运行绩效评价;

(六)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评价结果报告以及评价资料归档四个阶段。具体操作流程包括:接受委托、前期调查、方案设计、通知下达、组织实施、报告撰写、提交审核、档案整理等。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及评价人员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委派。  

(三)第三者提出第三方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二章    绩效评价前期工作

第九条  绩效评价前期工作包括接受委托、前期调查、方案设计和通知下达。

第十条  委托方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协议书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和协议格式,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在设计绩效评价方案前,必须对项目和资金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前期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与评价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项目实施单位职责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等情况; 

(三)项目在被评价时间期限内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使用方向等;

(四)项目具体实施进展情况;

(五)其他需调查了解的内容。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编制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方案的要素应包括:评价依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组织等。

(一)评价依据:是指省、市、区绩效评价相关办法、意见等文件、委托协议,以及被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二)评价目的:是指根据项目或资金的相关政策要求、特点确定的被评价项目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绩效目标和所要完成的任务。

(三)评价对象:是指被评价项目评价期限和范围等。

(四)评价内容:是指被评价项目所涉及资金的具体规模、使用方向及完成情况,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五)评价指标:应根据评价工作的目标、相关政策要求以及评价前调查的基本情况,设置评价指标、标准以及分值权重。指标和标准的设定要遵循科学、客观、符合项目特点以及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六)评价方法:是指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在评价实施过程中主要采用的各种评价方法,如: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等。项目评价中采用调查问卷方法的,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象、方法及问卷的发放和回收等事项。

(七)评价组织:是指评价组的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以及评价的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等。如需外聘专家的,要明确外聘专家名单及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委托方下达评价通知后,进入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阶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经审定的评价方案,具体组织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并在评价过程中针对评价内容和重点收集评价证据,完成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具体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核查、调查问卷、综合评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资料收集是指第三方机构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收集与被评价项目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是指第三方机构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到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第十九条  评价人员应当收集、核查能够证明评价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核查)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视频、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核查)评价证据。

通过座谈会、问询等形式的,应编制会议记录、问询记录等。

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等方式的,应取得相应的检查、查询、观察记录、照片证据或其他电子(数据)信息。

涉及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式的,应编制相应的计算或复核记录,以反映计算或复核的数据、结果等。

第二十条  现场与非现场评价中取证工作底稿应采用“绩效评价记录单”(详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要做好调查问卷的问题设计以及发放、回收工作,并认真归纳分析、真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价实施结束后,评价组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对评价中获得的材料进行整理,对评价中总结归纳的成绩、发现的问题、扣分的因素等分别编制“绩效评价工作底稿”(详见附件2)提交评价组负责人。同时评价组应召开座谈会对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评价人员(专家)座谈情况表”(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评价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应在取得证据后,及时向委托方反映。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组在对取得的评价资料和证据进行整理,并做好工作底稿的基础上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撰写,具体包括报告封面、表格部分、文字部分三部分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报告表格部分的基本要素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支出明细、项目绩效情况、评价人员等,内容填写完整。

第二十六条  报告文字部分撰写要围绕评价目标、评价内容与重点展开。文字表述应简洁、明了,内容翔实,对于评价中涉及指标扣分因素、发现的问题、成绩的总结等,应注意评价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文字部分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项目概况:简要反映项目的立项、资金规模及评价年度内的使用情况、组织管理模式等基本要素。

(二)项目绩效及评价结论:根据评价取证情况,归纳主要的工作成绩;简要概述评价结论。

(三)评价发现的问题:对评价中发现的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和有关评价事项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问题进行表述、说明和分析。

(四)相关意见和建议: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附件: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分情况说明、调查统计汇总表等资料,以及评价组认为其他应附于评价报告之后,用于对评价报告进行必要补充和说明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递交评价报告前,必须出具“绩效评价项目征求意见书”(详见附件4),书面征求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被评价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情况和理由(详见附件5)。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将征求意见后的评价报告,连同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价组的工作底稿、说明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方审定。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委托方审定的要求,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按报告封面、表格部分、文字部分等内容依序装订成册,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委托方。

第五章   绩效评价档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该按照要求建立绩效评价项目档案。评价档案实行评价组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将以下材料归入项目档案:

(一)结论性材料:主要是评价报告、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和评价组的说明、反馈给第三方机构的整改材料以及其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文件材料。

(二)证明性材料:主要是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归档顺序可按照评价报告反映的顺序,具体为:项目概况类工作底稿、项目成效类工作底稿、发现的问题和扣分情况的工作底稿。

(三)立项性材料:主要指评价项目的立项依据等资料。

(四)其他备查材料。主要指评价组认为需要归入档案以备今后查询的资料。

第三方机构可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要求进行整理,但必须包括以上材料,做到内容完整、结构合理、排序恰当,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评价项目档案整理完成后应将实施方案、报告及相关重要佐证资料报送委托方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对被评价项目档案资料负有保证信息安全、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富阳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doc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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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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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富财〔2021〕203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09-07 14:38:4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AFYD12-2021-0001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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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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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阳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第三方机构:

为规范我区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升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杭州市富阳区委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富委〔2020〕2号)及《杭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杭财绩效〔2018〕21号)精神,制定了《富阳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富阳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富阳区委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富委〔2020〕2号)及《杭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杭财绩效〔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符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15〕33号)中“承接主体”的定义和条件,接受委托方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绩效评价等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第三方机构接受区级各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以下统称委托方),并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能力,并在杭州市绩效评价服务定点采购范围内。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

(一)遵从职业操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评价业务谋取不当经济利益。

(二)按照政府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负有保证信息安全及保守被评价单位秘密等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被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支出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三)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四)对公共资金政策绩效评价;

(五)对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及运行绩效评价;

(六)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评价结果报告以及评价资料归档四个阶段。具体操作流程包括:接受委托、前期调查、方案设计、通知下达、组织实施、报告撰写、提交审核、档案整理等。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及评价人员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委派。  

(三)第三者提出第三方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二章    绩效评价前期工作

第九条  绩效评价前期工作包括接受委托、前期调查、方案设计和通知下达。

第十条  委托方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协议书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和协议格式,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在设计绩效评价方案前,必须对项目和资金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前期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与评价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项目实施单位职责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等情况; 

(三)项目在被评价时间期限内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使用方向等;

(四)项目具体实施进展情况;

(五)其他需调查了解的内容。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编制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方案的要素应包括:评价依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组织等。

(一)评价依据:是指省、市、区绩效评价相关办法、意见等文件、委托协议,以及被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二)评价目的:是指根据项目或资金的相关政策要求、特点确定的被评价项目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绩效目标和所要完成的任务。

(三)评价对象:是指被评价项目评价期限和范围等。

(四)评价内容:是指被评价项目所涉及资金的具体规模、使用方向及完成情况,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五)评价指标:应根据评价工作的目标、相关政策要求以及评价前调查的基本情况,设置评价指标、标准以及分值权重。指标和标准的设定要遵循科学、客观、符合项目特点以及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六)评价方法:是指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在评价实施过程中主要采用的各种评价方法,如: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等。项目评价中采用调查问卷方法的,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象、方法及问卷的发放和回收等事项。

(七)评价组织:是指评价组的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以及评价的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等。如需外聘专家的,要明确外聘专家名单及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委托方下达评价通知后,进入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阶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经审定的评价方案,具体组织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并在评价过程中针对评价内容和重点收集评价证据,完成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具体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核查、调查问卷、综合评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资料收集是指第三方机构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收集与被评价项目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是指第三方机构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到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第十九条  评价人员应当收集、核查能够证明评价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核查)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视频、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核查)评价证据。

通过座谈会、问询等形式的,应编制会议记录、问询记录等。

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等方式的,应取得相应的检查、查询、观察记录、照片证据或其他电子(数据)信息。

涉及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式的,应编制相应的计算或复核记录,以反映计算或复核的数据、结果等。

第二十条  现场与非现场评价中取证工作底稿应采用“绩效评价记录单”(详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要做好调查问卷的问题设计以及发放、回收工作,并认真归纳分析、真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价实施结束后,评价组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对评价中获得的材料进行整理,对评价中总结归纳的成绩、发现的问题、扣分的因素等分别编制“绩效评价工作底稿”(详见附件2)提交评价组负责人。同时评价组应召开座谈会对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评价人员(专家)座谈情况表”(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评价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应在取得证据后,及时向委托方反映。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组在对取得的评价资料和证据进行整理,并做好工作底稿的基础上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撰写,具体包括报告封面、表格部分、文字部分三部分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报告表格部分的基本要素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支出明细、项目绩效情况、评价人员等,内容填写完整。

第二十六条  报告文字部分撰写要围绕评价目标、评价内容与重点展开。文字表述应简洁、明了,内容翔实,对于评价中涉及指标扣分因素、发现的问题、成绩的总结等,应注意评价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文字部分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项目概况:简要反映项目的立项、资金规模及评价年度内的使用情况、组织管理模式等基本要素。

(二)项目绩效及评价结论:根据评价取证情况,归纳主要的工作成绩;简要概述评价结论。

(三)评价发现的问题:对评价中发现的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和有关评价事项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问题进行表述、说明和分析。

(四)相关意见和建议: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附件: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分情况说明、调查统计汇总表等资料,以及评价组认为其他应附于评价报告之后,用于对评价报告进行必要补充和说明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递交评价报告前,必须出具“绩效评价项目征求意见书”(详见附件4),书面征求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被评价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情况和理由(详见附件5)。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将征求意见后的评价报告,连同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价组的工作底稿、说明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方审定。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委托方审定的要求,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按报告封面、表格部分、文字部分等内容依序装订成册,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委托方。

第五章   绩效评价档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该按照要求建立绩效评价项目档案。评价档案实行评价组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将以下材料归入项目档案:

(一)结论性材料:主要是评价报告、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和评价组的说明、反馈给第三方机构的整改材料以及其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文件材料。

(二)证明性材料:主要是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归档顺序可按照评价报告反映的顺序,具体为:项目概况类工作底稿、项目成效类工作底稿、发现的问题和扣分情况的工作底稿。

(三)立项性材料:主要指评价项目的立项依据等资料。

(四)其他备查材料。主要指评价组认为需要归入档案以备今后查询的资料。

第三方机构可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要求进行整理,但必须包括以上材料,做到内容完整、结构合理、排序恰当,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评价项目档案整理完成后应将实施方案、报告及相关重要佐证资料报送委托方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对被评价项目档案资料负有保证信息安全、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富阳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doc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