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35248351X/2021-8733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09-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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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湖街道高桥粮油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商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农(饲料)罚〔2021〕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9月22日

当事人: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粮油经营部

负责人:黄某某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电话联系由对方安排车辆送货上门的方式购入由浙江***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中猪复合预混合饲料”(标签标注:饲料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浙饲预字(2016)700124,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执行标准为Q/JDK 201-2020,规格为20千克/袋)24袋(进货价格为人民币81.00元/袋,货款为人民币1944.00元)货款计人民币壹仟玖佰肆拾肆元整。2021年6月1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抽取上述饲料样品送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1年7月27日,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4%中猪复合预混合饲料”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CV2100408):”经抽样检测,铁不符合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结果判定允许误差依据GB/18823-2010《饲料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该检测报告于2021年8月2日送达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涉案产品无库存。当事人因销售涉案产品获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根据法律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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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26 10: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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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湖街道高桥粮油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商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农(饲料)罚〔2021〕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9月22日

当事人: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粮油经营部

负责人:黄某某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电话联系由对方安排车辆送货上门的方式购入由浙江***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中猪复合预混合饲料”(标签标注:饲料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浙饲预字(2016)700124,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执行标准为Q/JDK 201-2020,规格为20千克/袋)24袋(进货价格为人民币81.00元/袋,货款为人民币1944.00元)货款计人民币壹仟玖佰肆拾肆元整。2021年6月1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抽取上述饲料样品送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1年7月27日,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4%中猪复合预混合饲料”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CV2100408):”经抽样检测,铁不符合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结果判定允许误差依据GB/18823-2010《饲料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该检测报告于2021年8月2日送达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涉案产品无库存。当事人因销售涉案产品获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根据法律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