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富2021091602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声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不动产坐落
声明
原因
1
汪新根(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浙(2018)富阳区不动产权第0036049号
富阳区灵桥镇光明村外汪村112号
遗失/灭失
杭州市富阳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