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监能市场[2020]1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13  14:44:40    作者:    来源: 区供电公司    点击率: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文件

浙监能市场[2020]14号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供电公司,各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企业、各有关房地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进一步规范我省供电企业办理新建住宅小区用电业务行为,保障 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获得电力成本,根据《电力监管 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 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 ) 408号)、《压缩用电报装时 间实施方案》(国能监管(2017 ) 1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新 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建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属用户受电工程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包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 商品住宅小区、政府组织建设的保障及集中安置小区,以及其他 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等非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受电工程 都属用户工程。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不得直接、间 接或者变相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得限制和排 斥其他单位的公平竞争,确保公平无歧视开放新建住宅小区受电 工程市场。

二、 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界面

(一) 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范围为从电网公共供电接入点 出线起至住宅小区的高压配电线路、开闭所、配电室、低压配电 线路等配电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低压计量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二) 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投资界面,以电网公共供电接 入点出线侧为划分界面。新建住宅小区开闭所、配电室等按规划 作为公共供配电设施提供本小区及小区外用户接入的,或者作为 公共线路联络用的,视为新增电网公共供电接入点,上一级电网 公共供电电源点至新增电网公共供电接入点的供配电设施由供 电企业出资建设,新增电网公共供电接入点出线(原则上含专用 间隔)起至本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单 位)出资建设;小区供配电设施按规划作为本小区专用的,电网 公共供电接入点起至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原则上由该小区建 设单位出资建设。通讯、自动化设施按照投资界面划分原则出资 建设,供电企业应在供电方案中明确通讯、自动化接口技术协议、 标准和参数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与电网公共供电电源点 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用电报装申请及移交

(一)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向 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企业要建立与其他用户受电工 程一致的、规范的用电报装申请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时限规定。

(二) 鉴于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投运后运维工作的实际需 要,供电企业可建立“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参 考目录”(简称“参考目录”)。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 采购主要电力设备和材料时,一般应在“参考目录”范围内自主 选择。供电企业“参考目录”编制办法应当广泛征求其他市场主 体意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

(三) 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用电报装申请工作程序、工作 流程和时限规定,以及“参考目录”等,供电企业要主动在门户 网站、营业厅公告栏、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上公开,并及时报 我办备案。

(四)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送电后,供电 企业原则上应接受移交并统一负责运行和维护,实行供电、抄表、 收费和服务到户。供电企业应当公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 产接收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管 理委员会资产接收要求和程序。新建住宅小区内由物业管理部门 运行维护的专用供配电设施由使用单位(或物业)与供电企业签 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各自的运维责任。

四、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市场监管

(一) 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严格依照《电力监管条例》《供 电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 通知》《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 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监管,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管、 回避监管。

(二)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整地将新 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用电业务办理相关信息接入“浙江省电力用 户受电工程信息与监管系统”接受监管。

进一步规范供电企业办理新建住宅小区用电业务行为,这是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 也是进一步降低获得电力成本的有效举措,各供电企业要积极自 觉地履行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新建住宅小区受 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要加强关联企业管理,严格履行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查验职责,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各环节流程, 严格组织开展各环节检查验收,保障人民群众安心用电。各承装 (修、试)电力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自觉接受供电企业对工程 建设各环节的监督。

各供电企业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请于9月30日前向我办 书面报告,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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