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0330183/2021-8503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08-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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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富阳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富阳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按照事故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其他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杭州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杭州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杭州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富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不含法定传染病,下同),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严重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区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六)主要风险

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可能发生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结果或者造成病人发生食源性疾病等。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是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药安委转为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宜。

(5)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区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富阳分局等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其他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药安办)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分管食品安全的局领导担任。必要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药安办)与区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以区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

(3)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贯彻传达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6)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区食药安办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公文处理和组织协调会议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由事故发生环节的职能部门或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3.危害控制组。按照职责分工,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主要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5.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6.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建议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共同做好事发地现场和参与事故报道的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

7.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和舆情引导。

8.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由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乡镇(街道)食药安办。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机制,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开展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加强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并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预警系统

1. 预警信息发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乡镇(街道)食药安办。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 预警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取消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立即向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进一步情况。

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区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当地政府、区食药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二)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按要求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1)初报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包括事故起因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续报信息。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主要包括: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报信息。主要包括:事故概况、调查结论(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内容)、采取措施及预防性措施、查处过程和结论、分析与讨论、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进行的评估。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别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我区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我区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区食药安办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医学救援。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3.流行病学调查。事故调查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应急检验检测。事故调查组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及时解封。

5.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组织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信息发布组要主动、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原因、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要维护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加强事故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妨害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开展舆情监测,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处置,必要时责令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三)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响应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级别降低。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级别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六、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责任追究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安办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按事故级别分别报市、区政府和区食药安委。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加强应急宣传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信息保障。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四)技术保障。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五)物资与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六)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宣教培训。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如上级新修订的相应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直接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故。

(三)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富政办〔201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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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0183/2021-8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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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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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08-24 16:52:4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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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富阳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富阳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按照事故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其他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杭州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杭州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杭州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富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不含法定传染病,下同),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严重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区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六)主要风险

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可能发生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结果或者造成病人发生食源性疾病等。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是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药安委转为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宜。

(5)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区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富阳分局等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其他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药安办)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分管食品安全的局领导担任。必要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药安办)与区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以区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

(3)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贯彻传达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6)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区食药安办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公文处理和组织协调会议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由事故发生环节的职能部门或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3.危害控制组。按照职责分工,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主要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5.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6.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建议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共同做好事发地现场和参与事故报道的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

7.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和舆情引导。

8.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由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乡镇(街道)食药安办。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机制,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开展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加强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并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预警系统

1. 预警信息发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乡镇(街道)食药安办。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 预警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取消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立即向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进一步情况。

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区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当地政府、区食药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二)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按要求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1)初报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包括事故起因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续报信息。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主要包括: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报信息。主要包括:事故概况、调查结论(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内容)、采取措施及预防性措施、查处过程和结论、分析与讨论、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进行的评估。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别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我区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我区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区食药安办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医学救援。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3.流行病学调查。事故调查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应急检验检测。事故调查组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及时解封。

5.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组织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信息发布组要主动、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原因、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要维护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加强事故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妨害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开展舆情监测,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处置,必要时责令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三)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响应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级别降低。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级别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六、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责任追究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安办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按事故级别分别报市、区政府和区食药安委。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加强应急宣传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信息保障。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四)技术保障。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五)物资与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六)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宣教培训。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如上级新修订的相应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直接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故。

(三)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富政办〔2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