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35248351X/2021-85788 | 文件编号 | -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
点击率 |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
淡水捕捞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1.机动渔船专业渔民 | 元/船.年 | 800 | 浙价费[1997]322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 |
2.机动渔船兼业渔民 | 元/船.年 | 1000 | 浙价费[1997]322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元/平方米、元/吨、元/立方米 | 水土保持补偿收费征收标准(按照以下标准的80%计征):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杭州市富阳区林业水利局 浙价费〔2017〕104号、浙水保〔2014〕98 号、浙价费〔2014〕224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财综〔2014〕27号 |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元/平方米 | 征收标准: 1、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5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5 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第 1 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2 倍收取。 3、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按第 1、2 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2 倍收取。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公共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按第 1、2 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经营性建设项目,按第 1、2 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2倍收取。 | 杭州市富阳区林业水利局 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 | |
水资源费 | 元/立方米 | 地表取水:一般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立方米;特种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一般0.5元/立方米;特种2元/立方米。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 《浙价资[2014]207号》 |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35248351X/2021-85788
文件编号
-
责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06-22 16:32:4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行政收费目录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
淡水捕捞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1.机动渔船专业渔民 | 元/船.年 | 800 | 浙价费[1997]322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 |
2.机动渔船兼业渔民 | 元/船.年 | 1000 | 浙价费[1997]322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元/平方米、元/吨、元/立方米 | 水土保持补偿收费征收标准(按照以下标准的80%计征):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杭州市富阳区林业水利局 浙价费〔2017〕104号、浙水保〔2014〕98 号、浙价费〔2014〕224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财综〔2014〕27号 |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元/平方米 | 征收标准: 1、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5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5 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第 1 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2 倍收取。 3、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按第 1、2 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2 倍收取。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公共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按第 1、2 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经营性建设项目,按第 1、2 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2倍收取。 | 杭州市富阳区林业水利局 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 | |
水资源费 | 元/立方米 | 地表取水:一般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立方米;特种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一般0.5元/立方米;特种2元/立方米。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 《浙价资[2014]2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