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6283/2021-80700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06-1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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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战略,切实帮助农村困难家庭进行危房改造,根据《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的通知》(浙建村发〔2020〕31号)、《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杭建村发〔2018〕375号)、《富阳区农村危房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富政办〔2021〕6号)等精神,结合富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制度,建立长效、动态的改造机制与监管机制,实现即时发现、即时救助,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危房能及时解危,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救助对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过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括在以上三类对象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且无其他合法住房,未享受或已经退出享受公租房政策保障的,均可申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

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省民政厅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括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信息为准。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应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享受补助的户内人口数以申报时所提供的民政部门有效证件核定为准。补助发放时已被取消低保、低边等困难家庭资格或人员死亡的,仍可享受补助政策。

三、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职责

区农村危房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本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的指导、考核、协调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包括每户救助人数的核定;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保障,救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负责资金的拨付管理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对新建、扩建住房所需土地指标的落实,审核唯一住房条件,指导乡(镇、街)做好建房审批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承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属地管理职责,在危房改造及救助过程中,严格防范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区发改局、区扶贫办、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村集体应协助困难家庭建设住房,必要时可以代替无能力建设的困难户建房。

(二)目标任务

年度救助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政的三类困难家庭资格认定,结合乡(镇、街)对辖区内危房调查的情况,开展即时救助工作,实现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四、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认定程序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各乡(镇、街)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户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乡(镇、街)应优先将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三类困难家庭纳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名单。

(二)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住房状况、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可采取新建(拆翻建)、改(扩)建或修缮、置换(含公寓化)等方式实施救助。

(三)救助标准

新建(拆翻建)的1人户补助45000元,户内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9000元;改(扩)建或修缮的1人户补助20000元,户内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5000元;置换(含公寓化)1人户补助35000元,户内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7000元。以上补助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按4人户补助封顶。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同一困难家庭享受以一次为限。已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困难家庭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属地乡(镇、街)应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其住房安全。

(四)建房标准

建房标准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17〕31号)实施。鼓励1人户建房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层数等不符合审批核准内容的,不予补助。

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拆翻建、改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选址须符合各地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救助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救助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召开村支两委会议进行评议,拟定救助对象,并在所在村公示7天。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乡(镇、街)。

(三)审查。乡(镇、街)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在乡(镇、街)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住房救助方式及标准。

(四)核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完成改造(新建、拆翻建、改扩建的须逐户进行竣工验收,修缮的须完成房屋安全复核鉴定)并经乡(镇、街)、村两级验收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和属地乡(镇、街)对救助对象危房改造情况进行复核(复核表详见附件2),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拨付补助资金。

(五)其他规定

1.当年确定的救助计划原则上要求在当年完成,特殊情况可跨年。

2.档案资料(目录详见附件1)由乡(镇、街)负责收集整理,须按户建立住房救助档案,档案中要有建房审批手续资料,住房救助申报规定的资料,新、旧房照片等有关资料,相关资料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保存管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省市补助资金以外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每户最低补助额度不低于当年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有关行政村可根据自身条件出资、出物或无偿投工予以帮助,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帮助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资金拨付程序

原则上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经新建(拆翻建)、改(扩)建、修缮、置换(含公寓化)等方式解危后,由区住建局牵头拟定补助资金文件并经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共同会签后,再由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即时救助资金按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方式实施。

原则上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救助款执行“一卡通”补助资金发放制度,如有乡(镇、街)、村集体垫资,或“村建、公助、民享”等其他特殊情况和模式,在救助对象个人提出申请后,也可拨付到其他账户,但乡(镇、街)或村集体须提供相关凭证、资料及情况说明。

(三)信息公开制度

各乡(镇、街)应将危房改造完成情况和资金补助情况在乡(镇、街)、村两级公开。

七、其它事项

(一)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应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城中村”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改造建设及区级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无房户为符合农房建房审批资格,但无任何合法住房的农村三类困难群众。

(三)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从2020年起,对纳入省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并实际完成任务的,按本实施细则实施。其他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档案目录

2.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联合复核表


附件1: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档案目录


1.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原件);

2.村支两委会议纪要;

3.申请人(即户主)市民卡,以及享受困难家庭补助人员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内的,提供相应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身份证;

4.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5.公示单及照片(含村、镇两级公示单及公示照片);

6.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公寓化购买协议;

7.危房鉴定报告(修缮解危的含复核鉴定报告)(原件);

8.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联合复核表(原件);

9.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情况表(原件);

10.新、旧住房对比照片(如为无房户,则无需提供旧住房照片)(原件);

11.其他必要资料(原件)。

上述资料未注明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属地乡(镇、街)核对一致后,加盖公章,原件退还申请人。








附件2: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联合复核表

复核日期:     年    月   日

困难家庭名称  (户主姓名)


困难家庭类别


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件号码


住房所在坐落

乡(镇、街)村

救助证件记载的享受补助人口数

家庭成员

与户主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



配偶













资格及人口复核

该家庭符合农村困难家庭资格条件,享受救助人口为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复核人:

住房唯一性复核

经查询,该房屋为该困难家庭唯一登记住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签字)。

复核人:

公租房复核

该家庭拟补助涉及人员现未享受或退出享受我区公租房政策(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复核人:

房屋规格复核(新建、拆翻建、改扩建需填)

该房屋规格符合审批要求(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签字)。

复核人:

形象进度复核(新建、拆翻建、改扩建需填)

该房屋形象进度符合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签字)。

复核人:

备注:1.在复核人签字处需有相关单位盖章;2.形象进度复核,由住建、民政、残联、规资等四部门派员参加,复核结果由2名及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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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002506283/2021-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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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06-15 17:24: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富阳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战略,切实帮助农村困难家庭进行危房改造,根据《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的通知》(浙建村发〔2020〕31号)、《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杭建村发〔2018〕375号)、《富阳区农村危房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富政办〔2021〕6号)等精神,结合富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制度,建立长效、动态的改造机制与监管机制,实现即时发现、即时救助,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危房能及时解危,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救助对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过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括在以上三类对象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且无其他合法住房,未享受或已经退出享受公租房政策保障的,均可申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

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省民政厅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括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信息为准。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应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享受补助的户内人口数以申报时所提供的民政部门有效证件核定为准。补助发放时已被取消低保、低边等困难家庭资格或人员死亡的,仍可享受补助政策。

三、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职责

区农村危房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本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的指导、考核、协调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包括每户救助人数的核定;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保障,救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负责资金的拨付管理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对新建、扩建住房所需土地指标的落实,审核唯一住房条件,指导乡(镇、街)做好建房审批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承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属地管理职责,在危房改造及救助过程中,严格防范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区发改局、区扶贫办、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村集体应协助困难家庭建设住房,必要时可以代替无能力建设的困难户建房。

(二)目标任务

年度救助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政的三类困难家庭资格认定,结合乡(镇、街)对辖区内危房调查的情况,开展即时救助工作,实现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四、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认定程序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各乡(镇、街)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户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乡(镇、街)应优先将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三类困难家庭纳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名单。

(二)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住房状况、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可采取新建(拆翻建)、改(扩)建或修缮、置换(含公寓化)等方式实施救助。

(三)救助标准

新建(拆翻建)的1人户补助45000元,户内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9000元;改(扩)建或修缮的1人户补助20000元,户内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5000元;置换(含公寓化)1人户补助35000元,户内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7000元。以上补助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按4人户补助封顶。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同一困难家庭享受以一次为限。已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困难家庭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属地乡(镇、街)应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其住房安全。

(四)建房标准

建房标准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17〕31号)实施。鼓励1人户建房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层数等不符合审批核准内容的,不予补助。

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拆翻建、改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选址须符合各地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救助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救助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召开村支两委会议进行评议,拟定救助对象,并在所在村公示7天。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乡(镇、街)。

(三)审查。乡(镇、街)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在乡(镇、街)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住房救助方式及标准。

(四)核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完成改造(新建、拆翻建、改扩建的须逐户进行竣工验收,修缮的须完成房屋安全复核鉴定)并经乡(镇、街)、村两级验收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和属地乡(镇、街)对救助对象危房改造情况进行复核(复核表详见附件2),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拨付补助资金。

(五)其他规定

1.当年确定的救助计划原则上要求在当年完成,特殊情况可跨年。

2.档案资料(目录详见附件1)由乡(镇、街)负责收集整理,须按户建立住房救助档案,档案中要有建房审批手续资料,住房救助申报规定的资料,新、旧房照片等有关资料,相关资料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保存管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省市补助资金以外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每户最低补助额度不低于当年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有关行政村可根据自身条件出资、出物或无偿投工予以帮助,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帮助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资金拨付程序

原则上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经新建(拆翻建)、改(扩)建、修缮、置换(含公寓化)等方式解危后,由区住建局牵头拟定补助资金文件并经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共同会签后,再由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即时救助资金按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方式实施。

原则上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救助款执行“一卡通”补助资金发放制度,如有乡(镇、街)、村集体垫资,或“村建、公助、民享”等其他特殊情况和模式,在救助对象个人提出申请后,也可拨付到其他账户,但乡(镇、街)或村集体须提供相关凭证、资料及情况说明。

(三)信息公开制度

各乡(镇、街)应将危房改造完成情况和资金补助情况在乡(镇、街)、村两级公开。

七、其它事项

(一)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应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城中村”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改造建设及区级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无房户为符合农房建房审批资格,但无任何合法住房的农村三类困难群众。

(三)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从2020年起,对纳入省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并实际完成任务的,按本实施细则实施。其他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档案目录

2.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联合复核表


附件1: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档案目录


1.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原件);

2.村支两委会议纪要;

3.申请人(即户主)市民卡,以及享受困难家庭补助人员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内的,提供相应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身份证;

4.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5.公示单及照片(含村、镇两级公示单及公示照片);

6.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公寓化购买协议;

7.危房鉴定报告(修缮解危的含复核鉴定报告)(原件);

8.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联合复核表(原件);

9.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情况表(原件);

10.新、旧住房对比照片(如为无房户,则无需提供旧住房照片)(原件);

11.其他必要资料(原件)。

上述资料未注明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属地乡(镇、街)核对一致后,加盖公章,原件退还申请人。








附件2: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联合复核表

复核日期:     年    月   日

困难家庭名称  (户主姓名)


困难家庭类别


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件号码


住房所在坐落

乡(镇、街)村

救助证件记载的享受补助人口数

家庭成员

与户主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



配偶













资格及人口复核

该家庭符合农村困难家庭资格条件,享受救助人口为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复核人:

住房唯一性复核

经查询,该房屋为该困难家庭唯一登记住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签字)。

复核人:

公租房复核

该家庭拟补助涉及人员现未享受或退出享受我区公租房政策(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复核人:

房屋规格复核(新建、拆翻建、改扩建需填)

该房屋规格符合审批要求(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签字)。

复核人:

形象进度复核(新建、拆翻建、改扩建需填)

该房屋形象进度符合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签字)。

复核人:

备注:1.在复核人签字处需有相关单位盖章;2.形象进度复核,由住建、民政、残联、规资等四部门派员参加,复核结果由2名及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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