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杨成刚不良信息修复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1-04-08  10:23:15    作者: 政策法规科    来源: 区城管局    点击率: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04月08日至04月14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科,电话:63126007。

       不良信息主体:杨成刚。

       2017年09月14日,当事人杨成刚将塑料袋、油漆桶等垃圾堆放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浦街33号北侧垃圾桶旁的地面上。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规定,该行为系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城法罚字[2017]第11012203号)。

       2021年04月08日,不良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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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杨成刚不良信息修复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1-04-08  1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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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04月08日至04月14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科,电话:63126007。

       不良信息主体:杨成刚。

       2017年09月14日,当事人杨成刚将塑料袋、油漆桶等垃圾堆放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浦街33号北侧垃圾桶旁的地面上。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规定,该行为系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城法罚字[2017]第11012203号)。

       2021年04月08日,不良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