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MB0W83423/2021-86053 | 文件编号 | 富卫发〔2021〕19号 |
责任部门 | 区卫健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卫健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图片解读 其他解读 |
统一编号 | AFYD67-2021-0001 | 点击率 |
各托育机构:
现将《杭州市富阳区托育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1年3月4日
杭州市富阳区托育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支持我区托育机构的长远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卫发〔2020〕35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及财务管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托育机构的建设需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9〕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进行注册并通过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备案的所有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推进我区托育机构发展运行,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上级补助资金)。
第四条 托育机构要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机构管理,严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应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各种便民利民的公益活动,承接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事项和公共服务,为促进我区婴幼儿健康成长作出贡献。
第二章 职责的界定与划分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现场检查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并牵头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经费保障工作,并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托育机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设、发展及业务经费等方面,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托育机构补助按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中登记的机构托位数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助,按保教费标准分为一档托育机构和二档托育机构。
一档托育机构:全日托每人每月保教费不超过2500元(含)(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按照收托时长确定相应价格),按每托位4000元予以补助,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32万元。二档托育机构:全日托每人每月保教费在2500元以上(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按照收托时长确定相应价格),按每托位2000元予以补助,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6万元。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为辖区内各托育机构,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各实施主体应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立项。各实施主体应在备案后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补助申请资料及收托价格表,经审核通过后,各单位自行组织和开展日常托育服务工作。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托位数根据机构实际建设情况与《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9〕64号)进行核定。
第五章 资金申拨与管理
第十条 托育机构备案后运营期满一年,并经区卫生健康局考核通过后拨付补助经费(考核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中登记的机构托位数、备案收托价格表、考核结果进行核算,所需费用从托育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21-86053
文件编号
富卫发〔2021〕19号
责任部门
区卫健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卫健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03-08 10:58:5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AFYD67-2021-0001
各托育机构:
现将《杭州市富阳区托育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1年3月4日
杭州市富阳区托育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支持我区托育机构的长远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卫发〔2020〕35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及财务管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托育机构的建设需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9〕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进行注册并通过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备案的所有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推进我区托育机构发展运行,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上级补助资金)。
第四条 托育机构要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机构管理,严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应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各种便民利民的公益活动,承接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事项和公共服务,为促进我区婴幼儿健康成长作出贡献。
第二章 职责的界定与划分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现场检查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并牵头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经费保障工作,并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托育机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设、发展及业务经费等方面,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托育机构补助按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中登记的机构托位数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助,按保教费标准分为一档托育机构和二档托育机构。
一档托育机构:全日托每人每月保教费不超过2500元(含)(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按照收托时长确定相应价格),按每托位4000元予以补助,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32万元。二档托育机构:全日托每人每月保教费在2500元以上(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按照收托时长确定相应价格),按每托位2000元予以补助,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6万元。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为辖区内各托育机构,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各实施主体应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立项。各实施主体应在备案后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补助申请资料及收托价格表,经审核通过后,各单位自行组织和开展日常托育服务工作。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托位数根据机构实际建设情况与《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9〕64号)进行核定。
第五章 资金申拨与管理
第十条 托育机构备案后运营期满一年,并经区卫生健康局考核通过后拨付补助经费(考核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中登记的机构托位数、备案收托价格表、考核结果进行核算,所需费用从托育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