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要求,现将至2021年2月28日为止强制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等五大类共计126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附件)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附件:依法申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公布情况表(2021年第2批)
21第二批.xls
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