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MB0W83423/2021-93337 | 文件编号 | -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 | 其他解读 | |
统一编号 | 点击率 |
《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于2018年6月5日发布并实施。旨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强化公民生态环境意识,引导公民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者。
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条 关注生态环境。
第二条 节约能源资源。
第三条 践行绿色消费。
第四条 选择低碳出行。
第五条 分类投放垃圾。
第六条 减少污染产生。
第七条 呵护自然生态。
第八条 参加环保实践。
第九条 参与监督举报。
第十条 共建美丽中国。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21-93337
文件编号
-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12-21 17:32:2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于2018年6月5日发布并实施。旨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强化公民生态环境意识,引导公民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者。
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条 关注生态环境。
第二条 节约能源资源。
第三条 践行绿色消费。
第四条 选择低碳出行。
第五条 分类投放垃圾。
第六条 减少污染产生。
第七条 呵护自然生态。
第八条 参加环保实践。
第九条 参与监督举报。
第十条 共建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