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35248351X/2021-88601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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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10-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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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桃源家庭农场超范围使用兽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农(农产品)罚字〔2021〕第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当事人:杭州富阳桃源家庭农场

负责人:周某某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了治疗和预防饲养肉鸡的呼吸道、支原体、大肠杆菌等疾病,2021年7月5日开始对该批次肉鸡进行用药,当事人通过饮水和饲料给药的方式使用氟苯尼考。2021年8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的养殖场抽取鸡肉2kg和鸡蛋20枚样品进行送样检验。2021年8月23日,本机关收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出具的送检样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0217101001), 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氟苯尼考(含氟苯尼考胺)不符合浙农质发〔2021〕4号文件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检验意见告知书》<杭富农(农产品)检告〔2021〕2号>和涉案鸡蛋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涉案的鸡蛋已由当事人自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法律规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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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26 09: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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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桃源家庭农场超范围使用兽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农(农产品)罚字〔2021〕第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当事人:杭州富阳桃源家庭农场

负责人:周某某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了治疗和预防饲养肉鸡的呼吸道、支原体、大肠杆菌等疾病,2021年7月5日开始对该批次肉鸡进行用药,当事人通过饮水和饲料给药的方式使用氟苯尼考。2021年8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的养殖场抽取鸡肉2kg和鸡蛋20枚样品进行送样检验。2021年8月23日,本机关收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出具的送检样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0217101001), 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氟苯尼考(含氟苯尼考胺)不符合浙农质发〔2021〕4号文件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检验意见告知书》<杭富农(农产品)检告〔2021〕2号>和涉案鸡蛋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涉案的鸡蛋已由当事人自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法律规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