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35248351X/2021-88601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1-10-2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点击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农(农产品)罚字〔2021〕第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当事人:杭州富阳桃源家庭农场
负责人:周某某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了治疗和预防饲养肉鸡的呼吸道、支原体、大肠杆菌等疾病,2021年7月5日开始对该批次肉鸡进行用药,当事人通过饮水和饲料给药的方式使用氟苯尼考。2021年8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的养殖场抽取鸡肉2kg和鸡蛋20枚样品进行送样检验。2021年8月23日,本机关收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出具的送检样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0217101001), 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氟苯尼考(含氟苯尼考胺)不符合浙农质发〔2021〕4号文件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检验意见告知书》<杭富农(农产品)检告〔2021〕2号>和涉案鸡蛋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涉案的鸡蛋已由当事人自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法律规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35248351X/2021-88601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10-26 09:37:1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杭州富阳桃源家庭农场超范围使用兽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农(农产品)罚字〔2021〕第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当事人:杭州富阳桃源家庭农场
负责人:周某某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了治疗和预防饲养肉鸡的呼吸道、支原体、大肠杆菌等疾病,2021年7月5日开始对该批次肉鸡进行用药,当事人通过饮水和饲料给药的方式使用氟苯尼考。2021年8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的养殖场抽取鸡肉2kg和鸡蛋20枚样品进行送样检验。2021年8月23日,本机关收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出具的送检样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0217101001), 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氟苯尼考(含氟苯尼考胺)不符合浙农质发〔2021〕4号文件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检验意见告知书》<杭富农(农产品)检告〔2021〕2号>和涉案鸡蛋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涉案的鸡蛋已由当事人自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法律规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