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311308301/2021-88450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10-2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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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限时特价未标明期限行为的法律适用

近日,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美团外卖平台的一家水果店购买山竹,此款商品标题标明“限时特价”字样,但未标明促销的起始时间以及截止时间,认为侵犯消费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处理。接件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美团店铺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截屏取证。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商品销售页面确实写有“限时特价”,但未写明具体确定的时限用语。

在案件的定性处罚上,执法人员认为应分两种情形进行考虑:

情形一: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限时特价根本不限时。经营者在宣传页面标明“限时特价”字样,只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看到“限时特价”,常理上都会认为商品有促销活动,比原价便宜,就增强了消费欲望,商家从而获取了竞争优势,其实商品原价和优惠价都是一样的。所以标明“限时特价”字样,只是商家利用虚假的优惠价格进行促销的手段。

存在此种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认为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进行处罚。

情形二: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限时特价确实限时。“限时特价”属于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但宣传页面未标明促销的起始时间以及截止时间,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易导致冲动消费。虽然限时特价的活动确实存在,但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也是构成价格违法。

对于上述行为,《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二十条明确提到: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规定》里对具体如何处罚没有作明确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限时特价的期限应也属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之外的有关情况。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进行处罚。


本局查获的这起限时特价未标明期限的案件中,经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水果属于生鲜商品,需在一定期限内售完,提取实体店内同款商品销售记录显示,美团销售的“限时特价”商品确实有优惠。故本局对该案用第二种情形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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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5: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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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限时特价未标明期限行为的法律适用

近日,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美团外卖平台的一家水果店购买山竹,此款商品标题标明“限时特价”字样,但未标明促销的起始时间以及截止时间,认为侵犯消费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处理。接件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美团店铺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截屏取证。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商品销售页面确实写有“限时特价”,但未写明具体确定的时限用语。

在案件的定性处罚上,执法人员认为应分两种情形进行考虑:

情形一: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限时特价根本不限时。经营者在宣传页面标明“限时特价”字样,只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看到“限时特价”,常理上都会认为商品有促销活动,比原价便宜,就增强了消费欲望,商家从而获取了竞争优势,其实商品原价和优惠价都是一样的。所以标明“限时特价”字样,只是商家利用虚假的优惠价格进行促销的手段。

存在此种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认为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进行处罚。

情形二: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限时特价确实限时。“限时特价”属于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但宣传页面未标明促销的起始时间以及截止时间,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易导致冲动消费。虽然限时特价的活动确实存在,但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也是构成价格违法。

对于上述行为,《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二十条明确提到: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规定》里对具体如何处罚没有作明确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限时特价的期限应也属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之外的有关情况。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进行处罚。


本局查获的这起限时特价未标明期限的案件中,经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水果属于生鲜商品,需在一定期限内售完,提取实体店内同款商品销售记录显示,美团销售的“限时特价”商品确实有优惠。故本局对该案用第二种情形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