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21-88307 文件编号 富政办〔2021〕26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10-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其他解读 意见征求 意见采纳
统一编号 AFYD01-2021-0012 点击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一步规范加装电梯项目的管理,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主协商

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意见征询汇总表范本参见附件1),并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充分进行民主协商,做好意见统一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给予协助。

二、项目表决

(一)一般老旧小区住宅加梯项目表决

由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提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牵头,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表决票范本参见附件2),本单元业主填写授权委托书(视业主需要而定,范本参见附件3)、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范本参见附件4)。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加梯项目表决

1.表决对象及范围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是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老旧小区住宅情形,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公开销售的住宅。

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经申请加装电梯的单元相关业主表决同意。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需经本小区业主表决同意。

2.小区表决要求

由本小区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提请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牵头,征求小区范围内全体业主意见,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有关规定执行(表决票范本参见附件5、表决统计表参见附件6)。

3.表决形式及期限

表决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

表决的投票期限由牵头单位确定,一般不少于十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业主另有约定的,按其规定或约定执行。

三、项目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及初步方案应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和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书范本参见附件7)。公示书自张贴第2天起算,公示应满10天。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范本参见附件8)。

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应在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中写明异议主要内容、调解(听证)方式及次数、调解(听证)结果,并盖章确认。

四、异议调解

(一)异议处置流程

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调解、听证情况记录参见附件9)。

(二)听证相关要求

1.必须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1)有一名及以上年满六十周岁并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中度或者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有两名及以上年满六十五周岁(非同一专有部分业主)或者一名及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3)有一名及以上的三级以上视力或者肢体残疾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

2.听证会有关规则

召开听证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解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通知参见附件10)。听证会可邀请工程技术、特种设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听证方案。

五、项目申请

(一)提出申请

民主协商一致、意见表决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将加装电梯申请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表决材料和初步方案等递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或协调一致后)并报属地乡镇(街道)。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主要对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表决情况、同意比例、公示情况、加装电梯各项费用分摊方案、后续管理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协调解决业主矛盾纠纷。

(二)现场勘察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加装电梯项目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绿化、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以及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上报的加装电梯项目的住宅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绿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确定具备加装条件的房屋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三)委托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

经现场勘察后,符合加装条件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申请联审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区住建局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3.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初步方案;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

5.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公示照片);

6.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单元业主授权委托书(如有);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个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项目审批

(一)联合审查

区住建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明显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预审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经补正后齐全的)的应予受理。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区住建局应当及时组织召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联合审查工作。会议可以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与会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签署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参见附件11),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方案。当场无法出具意见的,应当在联合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局反馈书面审查意见。区住建局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审查意见,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参见附件12)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其他审批事项

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其中,符合《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布

开工前申请人还应依法办理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对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加快实施管线迁移改造。

七、施工监管

(一)牵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区住建局应当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安排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处理。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申请人在取得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的意见书后,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前,应当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备案凭证,并对加梯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如发现施工存在不规范等安全问题,应及时记录并通知申请人、施工单位整改。

(三)特种设备安装监督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八、项目验收

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九、资料归档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将项目竣工资料移交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十、资金补助

(一)资金补助审核

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应重点审核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土地上、四层(含)以上的既有住宅;

2.非单一产权;

3.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4.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5.已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6.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联合审查意见书及申请表格等资料齐全。

对暂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安置房小区等加装电梯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区级加梯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附该房屋属于非单一产权的相关印证材料,加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后,报区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住建局报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二)资金补助使用

1.项目补助。对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区财政给予30万元/台的补助(加装费用不足30万元的,按实补助)。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配套一定的项目补助奖励。

2.管线补助。区财政给予5万元/台的补助,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管理。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线迁改牵头工作,与各相关管线单位按实结算,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3.考核补助。实施加装电梯量化考核,对每完成一台电梯加装给予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8000元/台的资金补助,由区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可用于人员加班补贴、购买第三方服务、购买加装电梯工作所需物资等。

4.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联合审查、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加装电梯项目可申请政府补助资金。如上级对联合审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时间出台新的规定,我区参照执行。

加装电梯项目通过五方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完成资料归档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归档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报区住建局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至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

(三)资金补助延伸范围

下列未拨付资金的加装电梯项目参照执行:

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实施细则施行日前,通过五方验收的加装电梯项目。

十一、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富阳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富政办〔2018〕78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天为自然日。

富政办〔2021〕26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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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政办〔2021〕26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10-20 14:35:4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AFYD01-20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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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一步规范加装电梯项目的管理,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主协商

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意见征询汇总表范本参见附件1),并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充分进行民主协商,做好意见统一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给予协助。

二、项目表决

(一)一般老旧小区住宅加梯项目表决

由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提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牵头,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表决票范本参见附件2),本单元业主填写授权委托书(视业主需要而定,范本参见附件3)、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范本参见附件4)。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加梯项目表决

1.表决对象及范围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是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老旧小区住宅情形,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公开销售的住宅。

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经申请加装电梯的单元相关业主表决同意。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需经本小区业主表决同意。

2.小区表决要求

由本小区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提请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牵头,征求小区范围内全体业主意见,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有关规定执行(表决票范本参见附件5、表决统计表参见附件6)。

3.表决形式及期限

表决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

表决的投票期限由牵头单位确定,一般不少于十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业主另有约定的,按其规定或约定执行。

三、项目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及初步方案应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和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书范本参见附件7)。公示书自张贴第2天起算,公示应满10天。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范本参见附件8)。

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应在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中写明异议主要内容、调解(听证)方式及次数、调解(听证)结果,并盖章确认。

四、异议调解

(一)异议处置流程

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调解、听证情况记录参见附件9)。

(二)听证相关要求

1.必须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1)有一名及以上年满六十周岁并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中度或者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有两名及以上年满六十五周岁(非同一专有部分业主)或者一名及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3)有一名及以上的三级以上视力或者肢体残疾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

2.听证会有关规则

召开听证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解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通知参见附件10)。听证会可邀请工程技术、特种设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听证方案。

五、项目申请

(一)提出申请

民主协商一致、意见表决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将加装电梯申请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表决材料和初步方案等递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或协调一致后)并报属地乡镇(街道)。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主要对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表决情况、同意比例、公示情况、加装电梯各项费用分摊方案、后续管理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协调解决业主矛盾纠纷。

(二)现场勘察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加装电梯项目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绿化、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以及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上报的加装电梯项目的住宅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绿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确定具备加装条件的房屋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三)委托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

经现场勘察后,符合加装条件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申请联审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区住建局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3.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初步方案;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

5.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公示照片);

6.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单元业主授权委托书(如有);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个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项目审批

(一)联合审查

区住建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明显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预审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经补正后齐全的)的应予受理。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区住建局应当及时组织召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联合审查工作。会议可以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与会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签署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参见附件11),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方案。当场无法出具意见的,应当在联合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局反馈书面审查意见。区住建局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审查意见,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参见附件12)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其他审批事项

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其中,符合《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布

开工前申请人还应依法办理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对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加快实施管线迁移改造。

七、施工监管

(一)牵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区住建局应当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安排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处理。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申请人在取得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的意见书后,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前,应当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备案凭证,并对加梯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如发现施工存在不规范等安全问题,应及时记录并通知申请人、施工单位整改。

(三)特种设备安装监督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八、项目验收

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九、资料归档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将项目竣工资料移交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十、资金补助

(一)资金补助审核

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应重点审核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土地上、四层(含)以上的既有住宅;

2.非单一产权;

3.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4.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5.已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6.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联合审查意见书及申请表格等资料齐全。

对暂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安置房小区等加装电梯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区级加梯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附该房屋属于非单一产权的相关印证材料,加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后,报区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住建局报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二)资金补助使用

1.项目补助。对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区财政给予30万元/台的补助(加装费用不足30万元的,按实补助)。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配套一定的项目补助奖励。

2.管线补助。区财政给予5万元/台的补助,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管理。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线迁改牵头工作,与各相关管线单位按实结算,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3.考核补助。实施加装电梯量化考核,对每完成一台电梯加装给予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8000元/台的资金补助,由区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可用于人员加班补贴、购买第三方服务、购买加装电梯工作所需物资等。

4.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联合审查、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加装电梯项目可申请政府补助资金。如上级对联合审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时间出台新的规定,我区参照执行。

加装电梯项目通过五方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完成资料归档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归档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报区住建局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至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

(三)资金补助延伸范围

下列未拨付资金的加装电梯项目参照执行:

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实施细则施行日前,通过五方验收的加装电梯项目。

十一、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富阳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富政办〔2018〕78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天为自然日。

富政办〔2021〕26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