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富公资办〔2021〕3号

杭州市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国有投资集团:

《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数字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全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交易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各方利益,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区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乡镇(街道)(含村社组织)、区级机关各单位及区属各国有企业(含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

第四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工作高效、职权明晰和监管有力。

第五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采用电子化交易。信息应当在富阳区政府门户网公共资源交易版块发布,有必要的也可在其他网站进行同步公告,但内容应与富阳区政府门户网保持一致。

第六条  在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承揽工程,提供货物、服务的各类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管办)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宏观管理;

(二)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

(三)负责小额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对系统注册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四)交办有关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业主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牵头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培训;

(六)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检查、通报、考核。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含村社组织)、区级机关各单位及区属各国有企业(含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是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业主,承担交易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完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内控机制,根据本办法规定权限建立健全本单位(辖区)小额公共交易的组织体系;

(三)落实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等必要保障;

(四)负责落实预算资金,开展市场调研,确定交易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开展交易活动,签订交易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完成资金结算等交易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区级机关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交易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辖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本单位(辖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审核、批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申请、交易方式、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

交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小额交易办),负责交易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区级机关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配合区交管办开展检查;

(二)牵头负责处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诉、举报、信访,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将有关意见上报区交管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区级机关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小额交易平台),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受理和发布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包括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等固定场所,配备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开评标场所开展交易活动时应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二)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三)维护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做好开标、评标现场管理等服务工作;

(四)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定期向区交管办报送交易报表;

(五)项目交易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移交或归档。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区财政局(国资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区交管办对小额交易工作的宏观管理,对市场主体进行行业管理,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并按各自职责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行业运用。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具体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

1.经审定的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村镇建设、环境整治、建筑拆除、修缮、改造、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场地平整、装修装饰等;

2.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总承包;

3.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

(二)货物和服务采购

村社组织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应进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杭州市富阳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富公资办〔2019〕6号)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不含村社组织)、区级机关各单位及区属各国有企业(含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或国有企业采购相关规定。

第四章  交易准备

第十七条  开展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决策机制明确实施项目,确定交易项目的责任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机构及负责人应做好市场调研、需求方案、预算编制、委托代理等项目交易前期的准备工作。

市场调研对象应不少于三家,结合实际科学编制需求方案,工程施工项目应当提供正式的设计图纸。

预算编制应客观明晰、符合实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在3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实行“一编一审”制,原则上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为准,未纳入财政审定范围的项目,可由业主自行委托除原编制单位之外的有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业主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交易活动。中介代理机构的选择,可以由业主参考公布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择优或随机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前期准备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提交小额交易办,由交易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参照以下法定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单一来源采购;

(四)其他法定交易方式。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因项目特殊,需要参照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须经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施交易。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参照邀请招标方式: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参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六章  电子化交易和市场主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通过区交管办开发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市场主体采用注册制,市场主体应通过系统注册,相关信息应真实、准确和有效。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注册信息审查,审查合格的注册市场主体方可参与电子交易。

第二十六条  对在电子交易系统注册的市场主体实行分区域管理,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地分为本区企业、区外市内企业和市外企业三类。

第二十七条  区交管办对电子交易系统市场主体实行信用管理,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处理结果进行信用评估赋分,并实施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区交管办对电子交易系统市场主体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交易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业主根据经批准的交易申请内容开展交易,按照交易方式进行信息发布、报名、开标、评标、结果公告、签订合同、验收、归档等交易活动。

第三十条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展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实施需要,设置资格条件时,业主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市场主体区域类别。市场主体区域选择应经过业主单位“三重一大”、村务联席会议或五议两公开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公告应发布在富阳区政府门户网公共资源交易版块,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文件、图纸等资料应随交易公告同步上传附件。村社组织的项目交易公告须同步在相应的村社政务公开栏发布。

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期间均可报名,因需求变更等原因,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成交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小额交易平台应做好开标、评标等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保障,业主、代理机构、小额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应遵守交易纪律,保守交易秘密。监督小组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交易的项目,评标办法应采用随机抽签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时应组建评审小组,小额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小组成员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十四条  选择公开招标方式交易的项目,第一次招标未产生中标结果的,除交易项目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经过两次招标均出现报名单位或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可由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发包或在第二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报名单位)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小组进行投诉。监督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理意见。

受理投诉后,监督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业主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小额交易平台备案、归档。根据约定,做好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实施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可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三重一大”决策、村务联席会议、五议两公开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先通过市场调研、比选方式形成调研报告或比选记录,再通过“三重一大”决策、村务联席会议、五议两公开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村级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应当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含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分散服务市场等)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电子卖场”未上架的或因客观原因不适宜采用“电子卖场采购”的,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也可自行采购。程序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乡镇(街道)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职能科室应加强本辖区村社组织政采云“电子卖场”的应用管理,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业主应加强落实主体责任和廉政责任,加强内控管理,出现规避交易、虚假交易、擅自终止交易、串通投标、泄露秘密、无故拒签合同、伪造交易档案、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交管办将线索移交权责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细则开展交易代理,出现违反程序、串通投标、泄露秘密、伪造交易档案、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情形的,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另行组织交易活动。项目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业主、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应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细则参与交易活动,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挂靠资质、围标串标、投标截止期后撤回标书、无故拒签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交管办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扣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违反行业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权责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区交管办、各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细则履行职责,出现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有权部门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前发《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富公资办〔2017〕1号)、《关于调整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部分交易种类限额的通知》(富公资办〔2020〕2号)同时废止。现行的其他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