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21-81123 文件编号 富政办〔2021〕3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01-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其他解读 意见征求 意见采纳
统一编号 AFYD01-2021-0001 点击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农村公路整体路况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辖区内纳入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含专用公路)及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强化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我区农村公路实行路长制。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工作。根据本区域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体系,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意见和管理规定;

(二)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统筹安排上级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

(三)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培训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人员,检查通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四)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维护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秩序,负责辖区内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协调工作;

(二)负责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负责属地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三)结合四线供水、煤气管道等其他类别需占路施工的工程,统筹考虑本乡镇(街道)范围内乡、村公路建设及养护,根据实际编制计划,报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接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协调、管理工作;

(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农村公路建设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工协助、逐步推进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切实保护耕地。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为政府专项计划中农村公路新建、改扩建、提升改造、美丽公路创建等项目。县道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隧道等结构物建设,美丽公路创建项目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路基工程(含小桥)及乡、村道路面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属地乡镇(街道)或项目所在行政村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代建单位参与管理。乡镇(街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符合区农村公路规划,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和规模。县道一般采用二级公路及以上标准设计,乡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设计,村道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设计。

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二级及以上,或含中型以上桥梁、隧道的工程项目设计,原则上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可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按“公开申报、以奖代补、竞争分配”原则编制年度交通专项计划。由各乡镇(街道)上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年度建设项目,经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踏勘和初步审核,编制全区农村公路专项年度初步计划,报区计划统筹委员会审定后下发。

年度交通专项计划分为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两大类。列入预备项目的,可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如本年度已完成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具备无障碍施工条件的预备项目,年中可调整为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立项、审批、建设、验收及审计等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法人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检测招标投标工作。农村公路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相应资质。

农村公路工程施工,中介服务(包括设计、监理、检测、勘察、咨询、招标代理等)的招投标限额参照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县道和合同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乡道、村道项目,项目法人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变更参照《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富政办〔2020〕4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交)工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区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路基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公路行政级别,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

县道路基工程建安费、管理费,按审定金额给予全额补助;乡道路基工程建安费、管理费,按审定金额的80%给予补助。

县道路基工程政策处理费用按审定金额的60%给予补助,乡道、村道路基工程政策处理费用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自筹解决。

村道新建、提升路基工程(路基宽度6.5米及以上)按审定金额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为70万元/公里,经济薄弱村上限为80万元/公里。村道桥梁按桥梁面积(桥跨长×桥宽)4000元/平米的标准补助,公路错车道按每处3万元定额补助。

农村公路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结构物及附属设施建设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补助。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列入政府专项年度计划的美丽公路创建路基路面、绿化景观、服务设施等建安费、管理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政策处理费参照县、乡道路基工程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拨付管理。

(一)县、乡道路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建安费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完成30%(含)以上时,由项目法人单位申请,报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二)村道路基、错车道工程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一次性拨付。

(三)政策处理费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在工程开工前申请预拨,经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补助标准80%预拨,工程审计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分为公路养护工程和公路日常养护。

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公路的路面大中修和提升改造工程、病危桥(隧)维修、水毁应急抢修、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安保工程及绿化提升工程等,实行招投标制。

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公路的小修保养及预防性养护、设施维护保洁、绿化管护、公路防灾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处置、技术管理及信息报送等。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应当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固、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区公路管理机构应督促养护单位、各乡镇(街道)迅速组织抢修,保障车辆尽快安全通行,并督促养护单位做好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县道(含)以上养护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乡道、村道鼓励由乡镇(街道)进行专业化养护。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经费按照“多方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规范运行”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国省道养护工程上级补助资金及日常养护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道日常养护经费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保障;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区财政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县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含上级补助) 30000元/年·公里;乡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区财政以奖代补保障(含上级补助)6000元/年·公里,乡镇(街道)配套不少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含上级补助)3500元/年·公里,乡镇(街道)配套不少于1000元/年·公里。

第二十五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及水毁等养护工程资金除上级交通部门补助外,由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村道路面大中修工程由区财政以奖代补,补助标准为:中修50元/平米,大修80元/平米。为提升山村交通环境,可视情况适当安排村内道路维修项目,经区政府同意,项目纳入当年大计划调整内容,补助标准参照村级公路路面大中修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由区财政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结果按季度拨付,年终结算按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公路养护工程参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按工程进度计量拨付。村道路面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依据乡镇(街道)确认的验收报告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公路养护考核由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奖惩机制。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度检查、平时抽查、年度考核情况实行奖惩措施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按照考核得分计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实施细则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实施,《富阳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富政办〔2015〕105号)、《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富政办〔2010〕14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富政办〔2021〕3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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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1-01-08 09:52: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AFYD01-20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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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农村公路整体路况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辖区内纳入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含专用公路)及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强化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我区农村公路实行路长制。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工作。根据本区域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体系,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意见和管理规定;

(二)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统筹安排上级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

(三)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培训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人员,检查通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四)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维护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秩序,负责辖区内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协调工作;

(二)负责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负责属地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三)结合四线供水、煤气管道等其他类别需占路施工的工程,统筹考虑本乡镇(街道)范围内乡、村公路建设及养护,根据实际编制计划,报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接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协调、管理工作;

(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农村公路建设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工协助、逐步推进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切实保护耕地。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为政府专项计划中农村公路新建、改扩建、提升改造、美丽公路创建等项目。县道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隧道等结构物建设,美丽公路创建项目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路基工程(含小桥)及乡、村道路面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属地乡镇(街道)或项目所在行政村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代建单位参与管理。乡镇(街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符合区农村公路规划,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和规模。县道一般采用二级公路及以上标准设计,乡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设计,村道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设计。

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二级及以上,或含中型以上桥梁、隧道的工程项目设计,原则上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可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按“公开申报、以奖代补、竞争分配”原则编制年度交通专项计划。由各乡镇(街道)上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年度建设项目,经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踏勘和初步审核,编制全区农村公路专项年度初步计划,报区计划统筹委员会审定后下发。

年度交通专项计划分为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两大类。列入预备项目的,可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如本年度已完成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具备无障碍施工条件的预备项目,年中可调整为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立项、审批、建设、验收及审计等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法人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检测招标投标工作。农村公路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相应资质。

农村公路工程施工,中介服务(包括设计、监理、检测、勘察、咨询、招标代理等)的招投标限额参照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县道和合同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乡道、村道项目,项目法人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变更参照《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富政办〔2020〕4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交)工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区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路基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公路行政级别,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

县道路基工程建安费、管理费,按审定金额给予全额补助;乡道路基工程建安费、管理费,按审定金额的80%给予补助。

县道路基工程政策处理费用按审定金额的60%给予补助,乡道、村道路基工程政策处理费用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自筹解决。

村道新建、提升路基工程(路基宽度6.5米及以上)按审定金额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为70万元/公里,经济薄弱村上限为80万元/公里。村道桥梁按桥梁面积(桥跨长×桥宽)4000元/平米的标准补助,公路错车道按每处3万元定额补助。

农村公路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结构物及附属设施建设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补助。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列入政府专项年度计划的美丽公路创建路基路面、绿化景观、服务设施等建安费、管理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政策处理费参照县、乡道路基工程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拨付管理。

(一)县、乡道路基,农村公路路面、大中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建安费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完成30%(含)以上时,由项目法人单位申请,报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二)村道路基、错车道工程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一次性拨付。

(三)政策处理费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在工程开工前申请预拨,经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补助标准80%预拨,工程审计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分为公路养护工程和公路日常养护。

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公路的路面大中修和提升改造工程、病危桥(隧)维修、水毁应急抢修、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安保工程及绿化提升工程等,实行招投标制。

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公路的小修保养及预防性养护、设施维护保洁、绿化管护、公路防灾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处置、技术管理及信息报送等。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应当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固、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区公路管理机构应督促养护单位、各乡镇(街道)迅速组织抢修,保障车辆尽快安全通行,并督促养护单位做好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县道(含)以上养护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乡道、村道鼓励由乡镇(街道)进行专业化养护。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经费按照“多方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规范运行”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国省道养护工程上级补助资金及日常养护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道日常养护经费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保障;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区财政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县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含上级补助) 30000元/年·公里;乡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区财政以奖代补保障(含上级补助)6000元/年·公里,乡镇(街道)配套不少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含上级补助)3500元/年·公里,乡镇(街道)配套不少于1000元/年·公里。

第二十五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及水毁等养护工程资金除上级交通部门补助外,由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村道路面大中修工程由区财政以奖代补,补助标准为:中修50元/平米,大修80元/平米。为提升山村交通环境,可视情况适当安排村内道路维修项目,经区政府同意,项目纳入当年大计划调整内容,补助标准参照村级公路路面大中修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由区财政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结果按季度拨付,年终结算按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公路养护工程参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按工程进度计量拨付。村道路面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依据乡镇(街道)确认的验收报告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公路养护考核由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奖惩机制。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度检查、平时抽查、年度考核情况实行奖惩措施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按照考核得分计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实施细则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实施,《富阳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富政办〔2015〕105号)、《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富政办〔2010〕14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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