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生产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6-20  17:01:17    作者: 区政府办    来源: 区政府办    点击率: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浙江省农业专班《浙江省粮食生猪增产保供工作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区粮食产能,提高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现就抓好2020年我区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好粮食生产,全力以赴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稳住农业基本盘,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坚决夯实农业基础,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围绕稳定产能、提质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狠抓措施责任落实,确保我区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完成全年25.02万亩粮食播种面积、10.88万吨粮食总产量目标任务。

二、政策推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以政府推动、政策拉动、流转驱动、示范带动、服务促动为抓手,着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并与带动促进小农户种粮增收、提升组织化程度紧密联接促进粮食产销全产业链发展、全价值链提升。

1、加大对稻麦复种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种粮大户补贴力度,其中水稻补贴从2019年的240元/亩提高到300元/亩,杭州市级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水稻的继续实行100元/亩的额外补贴;大小麦补贴从100元/亩提高到120元/亩。

2、对油菜种植面积超过20亩(含)以上的大户补贴60元/亩。

3、对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的服务面积超过100亩(含)的,补助50元/亩。

4、对新增连片流转土地50亩以上种植粮食作物,且流转年限超过5年的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从60元/亩提高到100元/亩。

三、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清理、提标改造建设

严格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用途管制和种粮保护,全面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切实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责任,实行最严格保护,对“非粮化”现象将取消耕地保护补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补助。科学开展“非粮化”清理,对一些经济价值较低的苗木、竹园、鱼塘等,由所属乡镇(街道)通过政策引导、适当补贴等方式进行清理,创造条件开展粮食生产,对一些清理难度大的地块,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理方案,逐步开展,最终目标是消灭功能区“非粮化”现象。

继续按照“吨粮标准、永久保护,建管并重、整体提升”的要求,高质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节水灌溉、沟渠及配套设施、旱地微蓄微灌设施、排灌泵站等水利设施的新建和改造;作业道、农机下田坡、山区防兽害拦阻设施,农电输电线路、变压器等农业安全用电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包括水稻育秧、稻谷烘干、稻米储藏加工和包装等设施;功能区环境提升、农旅融合等配套设施。补助标准:根据上级下达资金和区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使用,补助标准为每亩不高于2000元。

四、优化政策执行,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优质耕地保护,把最优质的耕地永久保护、永续利用。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补贴机制,结合实际,优化耕地保护政策。

1、耕地地力补偿。补偿对象为实际种粮大户和实际种粮散户,补偿标准: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为10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补偿标准为120元/亩/年。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具有耕地承包权且种地的农民和签订流转合同的种植大户,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按实际种地面积因素法进行分配。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项目,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继续组织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沃土工程、商品有机肥补贴等促进耕地地力提升项目,遏制耕地质量下降趋势,提升耕地质量,打造良田沃土。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掌握耕地质量状况。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污染源防控,推进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建立完善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努力遏制和扭转土壤污染加重趋势。

五、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依靠科技和模式创新,不断挖掘粮食综合增产潜力和提高科技兴粮水平,扩大粮经轮作、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覆盖面,推广应用统一育插秧、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生态控害和绿色防控等适用技术和绿色增产模式,实现稳粮增效、绿色发展。继续组织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创建1个省级旱粮百亩示范片,补助7.5万元;创建5个省级水稻千亩示范片,补助7.5万元/个;创建2个市级水稻高产百亩示范片,补助8万元/个;创建4个区级水稻高产百亩示范片,补助5万元/个。

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和效益,大力选用推广适宜机械化生产、轻简化栽培、优质高产多抗广适新品种。依托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加快推进高产高效技术攻关集成及示范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扩大良种良法良制覆盖面。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满足粮食生产购机需求,优化农机服务组织布局,优先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规模种植区域需求,加快推进粮食生产领域“机器换人”和全程机械化,深入推进农艺农机融合和农机化技术集成应用,实现农机化水平整体性、素质性提升。

六、加快推进旱粮产业发展

根据我区土地实际情况,把旱粮作为粮食扩面增产的增长点和突破口,坚持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深入实施旱粮促进行动,扎实开展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加强旱粮新品种引进和高产高效栽培技术研究推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多功能高效型旱杂粮。大力扶持培育旱粮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对一季旱粮种植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一季种植面积达5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贴120元。加快推进旱粮生产区域化、规模化、特色化、产业化发展。加大力度扶持林下间作套种旱粮和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拓展旱粮发展空间。

七、加大种粮金融保险支持

继续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给予3%的贷款贴息。优先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担保。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贷流程,优惠贷款利率,优化服务方式,有效满足种粮大户等金融需求。继续实施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对参加稻、麦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区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切实落实好水稻制繁种保险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八、抓好粮食收购、储备和产销合作

深化推进粮食收储制度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粮食流通转型升级。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敞开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市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确保种粮农民利益。

1、订单粮食品种。2020年我区订单粮食品种明确为:小麦、早籼稻谷、中晚籼稻谷、晚粳稻谷,籼粳杂交稻谷参照中晚籼稻谷质量标准收购。

2、粮食收购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公布202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617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公布我省202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10号)文件规定,2020年我区小麦、早籼稻谷、中晚籼稻谷、粳稻谷(三等)最低收购价格分别确定为每50公斤112元、124元、130元、133元。若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按最低收购价组织收购,若市场价高于最低收购价时按市场价组织收购。区外代收代储粮按国家最低收购价格加质量等级差价确定。

3、收购奖补政策。区级储备粮轮换补库的粮源,主要“订单粮食”形式优先落实到本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

(1)继续开展“订单粮食”工作。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区粮食生产单位签订粮食收购合同,具体收购政策参照杭州市政策另行明确。

(2)深化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合作。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互利共赢、长期稳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拓展区外粮源基地建设。继续开展“订单粮食”向区外粮食生产基地延伸工作,用于区级储备粮轮换的,按每50公斤2元的标准给予政府奖励。

(3)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对本地超标粮食的收购,结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及本地实际,实行严格有序管控。

九、继续实行订单良种奖励

为促进良种生产,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种源和良种制(繁)种基地,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等种子生产者,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其中: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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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6-20  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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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浙江省农业专班《浙江省粮食生猪增产保供工作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区粮食产能,提高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现就抓好2020年我区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好粮食生产,全力以赴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稳住农业基本盘,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坚决夯实农业基础,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围绕稳定产能、提质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狠抓措施责任落实,确保我区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完成全年25.02万亩粮食播种面积、10.88万吨粮食总产量目标任务。

二、政策推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以政府推动、政策拉动、流转驱动、示范带动、服务促动为抓手,着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并与带动促进小农户种粮增收、提升组织化程度紧密联接促进粮食产销全产业链发展、全价值链提升。

1、加大对稻麦复种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种粮大户补贴力度,其中水稻补贴从2019年的240元/亩提高到300元/亩,杭州市级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水稻的继续实行100元/亩的额外补贴;大小麦补贴从100元/亩提高到120元/亩。

2、对油菜种植面积超过20亩(含)以上的大户补贴60元/亩。

3、对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的服务面积超过100亩(含)的,补助50元/亩。

4、对新增连片流转土地50亩以上种植粮食作物,且流转年限超过5年的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从60元/亩提高到100元/亩。

三、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清理、提标改造建设

严格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用途管制和种粮保护,全面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切实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责任,实行最严格保护,对“非粮化”现象将取消耕地保护补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补助。科学开展“非粮化”清理,对一些经济价值较低的苗木、竹园、鱼塘等,由所属乡镇(街道)通过政策引导、适当补贴等方式进行清理,创造条件开展粮食生产,对一些清理难度大的地块,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理方案,逐步开展,最终目标是消灭功能区“非粮化”现象。

继续按照“吨粮标准、永久保护,建管并重、整体提升”的要求,高质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节水灌溉、沟渠及配套设施、旱地微蓄微灌设施、排灌泵站等水利设施的新建和改造;作业道、农机下田坡、山区防兽害拦阻设施,农电输电线路、变压器等农业安全用电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包括水稻育秧、稻谷烘干、稻米储藏加工和包装等设施;功能区环境提升、农旅融合等配套设施。补助标准:根据上级下达资金和区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使用,补助标准为每亩不高于2000元。

四、优化政策执行,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优质耕地保护,把最优质的耕地永久保护、永续利用。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补贴机制,结合实际,优化耕地保护政策。

1、耕地地力补偿。补偿对象为实际种粮大户和实际种粮散户,补偿标准: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为10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补偿标准为120元/亩/年。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具有耕地承包权且种地的农民和签订流转合同的种植大户,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按实际种地面积因素法进行分配。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项目,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继续组织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沃土工程、商品有机肥补贴等促进耕地地力提升项目,遏制耕地质量下降趋势,提升耕地质量,打造良田沃土。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掌握耕地质量状况。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污染源防控,推进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建立完善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努力遏制和扭转土壤污染加重趋势。

五、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依靠科技和模式创新,不断挖掘粮食综合增产潜力和提高科技兴粮水平,扩大粮经轮作、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覆盖面,推广应用统一育插秧、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生态控害和绿色防控等适用技术和绿色增产模式,实现稳粮增效、绿色发展。继续组织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创建1个省级旱粮百亩示范片,补助7.5万元;创建5个省级水稻千亩示范片,补助7.5万元/个;创建2个市级水稻高产百亩示范片,补助8万元/个;创建4个区级水稻高产百亩示范片,补助5万元/个。

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和效益,大力选用推广适宜机械化生产、轻简化栽培、优质高产多抗广适新品种。依托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加快推进高产高效技术攻关集成及示范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扩大良种良法良制覆盖面。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满足粮食生产购机需求,优化农机服务组织布局,优先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规模种植区域需求,加快推进粮食生产领域“机器换人”和全程机械化,深入推进农艺农机融合和农机化技术集成应用,实现农机化水平整体性、素质性提升。

六、加快推进旱粮产业发展

根据我区土地实际情况,把旱粮作为粮食扩面增产的增长点和突破口,坚持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深入实施旱粮促进行动,扎实开展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加强旱粮新品种引进和高产高效栽培技术研究推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多功能高效型旱杂粮。大力扶持培育旱粮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对一季旱粮种植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一季种植面积达5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贴120元。加快推进旱粮生产区域化、规模化、特色化、产业化发展。加大力度扶持林下间作套种旱粮和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拓展旱粮发展空间。

七、加大种粮金融保险支持

继续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给予3%的贷款贴息。优先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担保。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贷流程,优惠贷款利率,优化服务方式,有效满足种粮大户等金融需求。继续实施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对参加稻、麦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区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切实落实好水稻制繁种保险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八、抓好粮食收购、储备和产销合作

深化推进粮食收储制度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粮食流通转型升级。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敞开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市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确保种粮农民利益。

1、订单粮食品种。2020年我区订单粮食品种明确为:小麦、早籼稻谷、中晚籼稻谷、晚粳稻谷,籼粳杂交稻谷参照中晚籼稻谷质量标准收购。

2、粮食收购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公布202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617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公布我省202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10号)文件规定,2020年我区小麦、早籼稻谷、中晚籼稻谷、粳稻谷(三等)最低收购价格分别确定为每50公斤112元、124元、130元、133元。若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按最低收购价组织收购,若市场价高于最低收购价时按市场价组织收购。区外代收代储粮按国家最低收购价格加质量等级差价确定。

3、收购奖补政策。区级储备粮轮换补库的粮源,主要“订单粮食”形式优先落实到本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

(1)继续开展“订单粮食”工作。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区粮食生产单位签订粮食收购合同,具体收购政策参照杭州市政策另行明确。

(2)深化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合作。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互利共赢、长期稳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拓展区外粮源基地建设。继续开展“订单粮食”向区外粮食生产基地延伸工作,用于区级储备粮轮换的,按每50公斤2元的标准给予政府奖励。

(3)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对本地超标粮食的收购,结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及本地实际,实行严格有序管控。

九、继续实行订单良种奖励

为促进良种生产,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种源和良种制(繁)种基地,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等种子生产者,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其中: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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