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处罚的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 2020-05-22 15:16:54    来源: 区法制办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杭富政复〔2020〕9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系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杭富公(交)行罚决字[2020]00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因于2020年2月17日晚驾车与另一停车车辆发生剐蹭,造成该车辆反光镜损坏,被被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其认为该处罚决定过重,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富公(交)行罚决字[2020]00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公交决字[2020]第330183-290064167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编号33018331001217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编号〔2020〕第3301830000006890号《满分教育通知书》。

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2月18日17时39分许,我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接110指令称第三人申屠某某报案,其停放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振兴路1弄13号门口的一辆车牌为浙A9SZXX的途观轿车被刮擦,不清楚对方是谁。接警后,城区中队办案民警出警到现场查看,对被损车辆损伤部位进行了拍照固定,询问了第三人报案的具体情况,随后通过视频监控查找跟踪,初步锁定肇事车辆是车牌为皖NBU1XX的北京牌轿车。办案民警联系嫌疑车辆车主(申请人)要求其到案配合调查,2020年2月18口19时50分,申请人(肇事车辆车主)到案,办案民警对其询问调查,并对其驾驶车辆的损伤部位进行拍照固定,后查明案件事实:2020年2月17日晚上,申请人驾驶车牌为皖NBU1XX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振兴路3弄路段时,与第三人停放在路边的浙A9FZXX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后视镜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驾车逃逸。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反映其2月17日晚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及其主观情况);被侵害人陈述(反映2月17日至2月18日期间,其停放路边的车辆被刮擦损坏的事实);视听资料(肇事现场监控反映事故现场客观事实);现场车辆损坏痕迹(反映出交通事故车损情况的事实)。综上,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我局于2020年02月19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晚上,驾驶车牌为皖NBU1XX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振兴路3弄路段时,与第三人停放在路边的浙A9FZXX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后视镜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申请人驾车逃逸。通过监控视频反映出申请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明显有加速过程,导致了对方车辆后视镜部件被撞飞的损坏后果;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明显未作停留;车辆撞击部位在驾驶室一侧,撞击也较为明显,申请人应当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监控视频反映出申请人有回到现场的事实,从申请入在现场停留情况分析,申请人已经明知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从其停留具体行为看,其没有有留下联系方式等告知被侵害人的行为。综上,我局从事实经过、造成后果等综合考虑,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依法属公安机关管辖;我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接到报警后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办案单位通过询问申请人、被侵害人、现场拍照固定、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在对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十日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单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了相关文书(因疫情的特殊情况暂未执行拘留)。据此,我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富公(交)行罚决字[2020]00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公交决字[2020]第330183-290064167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审批表;(4)送达回执;(5)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受案回执;(6)抓获经过;(7)告知笔录;(8)申请人驾驶车辆强制措施审批表、强制凭证;(9)申请人驾驶证强制凭证;(10)申请人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1)第三人申屠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2)接受第三人申屠某某证据清单;(13)接受申请人证据清单;(14)申请人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单;(15)第三人申屠某某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单;(1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7)申请人、第三人事故车辆照片;(18)交通事实现场监控视频。

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十一条。

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机关调查的情况,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2月17日21时56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皖NBU1XX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振兴路3弄路段与停放在路边的浙A9FZXX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两车后视镜俱有损坏,发生事故后申请人未作停留即直接驶离。2020年2月18日17时39分左右,浙A9FZXX车主申屠某某报警,称其停放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振兴路3弄13号门口的车牌号为浙A9FZXX的小型普通客车被刮擦。接警后,被申请人所属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进行调查取证,对浙A9FZXX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坏部位进行拍照固定,并通过道路视频监控查找跟踪后确定肇事车辆是车牌号为皖NBU1XX的北京牌轿车,车主系申请人。2020年2月18日,申请人到案后,办案民警对其询问调查,并对其驾驶的皖NBU1XX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坏部位进行拍照固定。2019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杭富公(交)行罚决字[2020]00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公交决字[2020]第330183-290064167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此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杭富公(交)行罚决字[2020]00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交决字[2020]第330183-290064167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受案回执、抓获经过、告知笔录、申请人驾驶车辆强制措施审批表、强制凭证、申请人驾驶证强制凭证、申请人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第三人申屠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接受第三人申屠某某证据清单、接受申请人证据清单、申请人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单、第三人申屠某某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第三人事故车辆照片、交通事实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根据此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的监控录像资料、车辆损伤部位照片等证据可以看出,申请人驾车经过停靠于路边的浙A9FZXX车辆时,速度较快,在两车发生刮擦的同时,浙A9FZXX车辆的左侧后视镜部件因碰撞掉落至地面,且发生刮擦的部位位于申请人驾驶一侧,申请人是明知两车发生刮擦事故的,但其在发生事故后仍就未经停留直接驾车驶离现场,事后也未主动联系浙A9FZXX车辆的车主或在车辆上自留联系方式,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法律依据,且属于被申请人自由裁量的范围。

关于行政处罚的行政程序,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进行了立案、现场查看损坏车辆并拍照固定、询问当事人、调取录像资料、告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依法向申请人予以送达。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人提出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作出的杭富公(交)行罚决字[2020]00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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