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19)638号裁决书
发布时间: 2020-04-08  09:13:49    作者: 区人社局    来源: 区人社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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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对申请人俞阳阳(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19638号裁决事项如下: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计人民币2500元;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费用计人民币154元;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5000元;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7654元,并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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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19)638号裁决书
发布时间: 2020-04-08  09: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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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对申请人俞阳阳(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19638号裁决事项如下: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计人民币2500元;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费用计人民币154元;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5000元;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7654元,并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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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