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 2020-04-15 10:40:34    来源: 区法制办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杭富政复20206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436号。

法定代表人:戴爱良,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杭富委银)市监函告字(2019)010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并责令其依法立案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11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较为复杂,本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1224,本人写信向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以被投诉的食品标签标注问题属于标签瑕疵,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为由,不予立案。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式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从被投诉人生产的产品标签来看,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被申请人调查认为菜籽油是由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杭州富阳某某菜籽油坊加工生产的。按照相关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强制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2011规定,强制标示内容为能量、营养成分。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这五项内容一个都没有标注,这么严重的问题难道属于标签瑕疵吗。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来不得一点马虎。

综上所述,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撤销。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一份;2、图片一份;3、餐费发票一份;4、荣誉证书一份;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材料一份;6、情况说明一份。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针对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相关通则》等相关规定答复:

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20191226日对被举报人“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某某公司经销的“锦某某菜籽油”系该公司委托杭州富阳某某菜籽油坊加工,资质和索证索票齐全,瓶子和标签由某某公司提供,受委托加工的杭州富阳某某菜籽油坊具有菜籽油加工资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含有菜籽油加工项目,食品“三小”行业已备案承诺。某某公司作为委托方的经销商,在包装标签上直接标注制造商名称为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标注不正确,但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证明该食品符合GB1536-2004《菜籽油》要求,食品本身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标签瑕疵。鉴于某某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致引起消费者误导,同时具备整改条件,且属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依据浙市监发(2019)24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有关《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59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之规定,对某某公司实施《告知承诺制》,要求某某公司承诺限期改正。答复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故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对本案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

答复人于201912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书信的举报(编号330183000019012240460),并交由银湖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核查和处理。该举报内容反映:20199月份,杭州的一家叫做锦某某的饭店在销售原生态菜籽油,根据标签上的制造商是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但从该公司工商登记的内容看,并无食用油生产加工资质。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根据相关规定,奖励举报人。

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20191226日对被举报人“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被举报公司委托加工商资质,索证索票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答复人经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的涉案行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致引起消费者误导,属于轻微违法,根据相关规定可实施《告知承诺制》要求某某公司承诺限期改正,故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

答复人于20191227日制作(杭富委银)市管函告字[2019]010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通过EMS快递(单号:1008353288321)寄送给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的复议主张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被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记录单及附件一份;2、询问笔录两份;3、检测报告一份;4、不予立案审批表;5、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及快递单各一份;6、不予立案审批表;7、承诺书一份。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1912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同年226日经调查核实,确认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销的“锦某某菜籽油”系其委托杭州富阳某某菜籽油坊加工生产。受委托加工的杭州富阳某某菜籽油坊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含有菜籽油加工项目。根据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证明该食品符合GB1536-2004《菜籽油》要求。被申请人认为产品本身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标签瑕疵,鉴于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对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告知承诺制》,要求其承诺限期改正。被申请人于1227日决定不予立案,于同日作出(杭富委银)市监函告字(2019)010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记录单、检测报告、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承诺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及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本案中,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条款所述之“瑕疵”应当理解为标签不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微小的错误,该错误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不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鉴于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致引起消费者误导,同时具备整改条件,且属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依据浙市监发(2019)24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有关《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59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之规定,对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告知承诺制》,要求杭州富阳某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诺限期改正并无不妥,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采纳。

被申请人于20191224日收到举报,于1227日决定不予立案,于同日作出(杭富委银)市监函告字(2019)010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富委银)市监函告字(2019)010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2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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