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18  15:37:26    作者: 区政府办    来源: 区政府办    点击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推行富阳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与效率,有效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PPP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投资、建设、运营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PPP项目应当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列入区PPP项目库,并遵循市场运作、规范透明、积极稳妥和创新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PPP 项目的各参与方,包括区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承包商、运营商、供应商及专业机构等。

第五条  PPP项目适用范围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体育、旅游、文化等政府负有提供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鼓励逐步提高新建项目使用PPP模式的比例。已定性为政府债务中的存量项目,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鼓励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条  从严控制PPP项目规模,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成立区PPP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由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发改、司法、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策全区PPP政策及项目推进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PPP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发改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财政、发改、司法、审计、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第八条  明确管理架构。我区PPP项目管理主体由牵头机构、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管理机构组成。

(一)牵头机构:PPP办公室,牵头建立PPP项目重要事项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二)实施机构:明确为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为跨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由区政府授权确定。

(三)政府方出资代表:明确为区属国有企业,由竞标产生或政府指定,须由政府授权。

(四)管理机构:明确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区发改、财政、司法、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民政、文旅体育、应急和审计等职能部门。

第九条  牵头机构的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区PPP重大政策;

(二)编制年度全区PPP项目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推进

(三)负责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的PPP项目,建立全区PPP项目储备库、投资人库等;

(四)负责项目推介、培训、宣传、业务指导和信息化管理;

(五)牵头组织PPP项目招商谈判;

(六)负责PPP咨询机构遴选;

(七)负责指导实施机构开展实施方案、政府采购标书、项目合同的编制工作;

(八)负责申报省、国家级PPP示范项目;

(九)负责区政府安排以及PPP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实施机构职责

(一)经区政府授权后组织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论证;

(二)参与PPP项目咨询机构遴选、招商谈判,并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开展招投标工作,遴选合格社会资本;

(三)指导政府方出资代表履行股东权益及职责;

(四)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PPP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五)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政府方出资代表。

(六)负责区政府安排以及PPP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方出资代表职责

(一)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并办理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以及委托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参与招商谈判、参与编制PPP项目招标文件,参与和监督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各类招标活动;

(三)组织成立以使用方或管理方为主的工作协调小组,并可聘请代建机构、监理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和监督项目建设管理;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必要时可对项目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监管,并在建设资金支付前进行审核确认;

(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接受实施机构的委托,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进行督查,对发现违反项目合同约定的问题,经实施机构授权后按合同约定对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进行处罚;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七)按时向区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八)负责组织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九)履行项目公司股东权益及职责;

(十)负责区政府安排以及PPP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PPP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建立PPP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过并联审批、模拟审批、代办制等提高审批效率。对于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做实质性审查。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原则上不再审批,由实施机构向牵头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  PPP项目采用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存量项目改造等运作模式。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第十四条  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移交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第十五条  准经营性项目,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也可采用与经营性项目类似的运作模式,即在使用者付费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实现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  公益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付费,采用建设租赁移交(BLT)、建设移交运营(BTO)、设计建造融资运营(DBFO)、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O&M)等模式推进。

第十七条  存量项目改造,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现有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

 

   PPP项目决策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由实施机构在牵头机构的指导下编制,在可研(核准)报告批复后进行。内容包括项目概况、PPP项目范围和运作方式、项目建设运营及移交方式、项目投融资和财务方案、风险分配方案、政府支出责任、合同体系及主要内容、监管框架、社会资本遴选方案、变更及退出机制、政府承诺和保障等。实施方案中应对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进行专章分析。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审会,评审结果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审核通过的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实施方案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未通过审议的实施方案,应调整实施方案重新评估论证或不再采用PPP模式。

 

   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二十一条  PPP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九条有关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社会资本方依法能够自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提供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可以不进行工程建招标。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的,仍需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招标。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并将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标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在本区注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对实施机构承担的义务。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以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和反担保,并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承担合同约定的项目运维责任;

(五)接受实施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财务审查、审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项目公司签订书面PPP项目合同。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中标后,可以先成立项目公司,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或实施机构中标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先签订PPP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前,由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在合法性审查后,由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区政府审核批准。合同签订前,政府方要成立由牵头机构、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管理部门派员组成的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合同签订后应报牵头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PPP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PPP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项目公司不得变更公司股东。

第二十九条  PPP项目合同中应明确政府方对社会资本方的违约处罚机制和退出机制,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确因不可抗力或公共利益需要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终止PPP项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合同双方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以及变更社会资本方的,应以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为前提,由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协商,报区PPP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区政府批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PPP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发改、城管、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工程设计、开工准备、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PPP项目在PPP项目合同签订前发生的费用,由实施机构和政府方出资代表负责;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双方相关的招投标行为应依法进行。具体内容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调概,如因政府方原因确需调概的,由区发改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及项目工程投资额等实质性变更,必须经实施机构同意,并按照现行的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如执行其他制度,需经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管理机构同意,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PPP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PPP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实施机构和政府方出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得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第三十七条  PPP项目工程建设中或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PPP项目应由政府方出资代表聘请监理单位、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由项目公司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金额以政府主管部门审计或审核为准,审计结果作为确定PPP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项目涉及收费定价或调价,应按照合同和相关价格管理规定执行。合同执行中若出现重大影响事件,应以运营监测结果为基础,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合同相关内容或中止合同。

 

   PPP项目移交

第四十条  对于PPP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应在合作期满前(过渡期)启动移交准备工作。实施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方出资代表、项目公司等单位成立移交工作组,具体负责移交工作。

第四十一条  PPP项目移交工作组应组织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确保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以及没有设定他项权利,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项目达到移交标准后,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做好相关文件、资产变更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由区发改局负责PPP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应从全生命周期执行的合规性、物有所值、示范性等角度展开,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公开,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

 

   PPP项目管理

第四十三条  牵头机构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公开披露PPP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争取各项投资补助、经费补助、贴息贷款等资金,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应在PPP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五条  区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切块指标适度向PPP项目倾斜。PPP项目享受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用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PPP项目实施全过程效能监察,重点对招投标、合同管理、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廉政建设等各方面进行监管。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除。

 

附件:富阳区PPP项目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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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区PPP项目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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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推行富阳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与效率,有效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PPP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投资、建设、运营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PPP项目应当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列入区PPP项目库,并遵循市场运作、规范透明、积极稳妥和创新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PPP 项目的各参与方,包括区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承包商、运营商、供应商及专业机构等。

第五条  PPP项目适用范围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体育、旅游、文化等政府负有提供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鼓励逐步提高新建项目使用PPP模式的比例。已定性为政府债务中的存量项目,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鼓励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条  从严控制PPP项目规模,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成立区PPP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由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发改、司法、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策全区PPP政策及项目推进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PPP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发改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财政、发改、司法、审计、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第八条  明确管理架构。我区PPP项目管理主体由牵头机构、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管理机构组成。

(一)牵头机构:PPP办公室,牵头建立PPP项目重要事项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二)实施机构:明确为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为跨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由区政府授权确定。

(三)政府方出资代表:明确为区属国有企业,由竞标产生或政府指定,须由政府授权。

(四)管理机构:明确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区发改、财政、司法、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民政、文旅体育、应急和审计等职能部门。

第九条  牵头机构的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区PPP重大政策;

(二)编制年度全区PPP项目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推进

(三)负责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的PPP项目,建立全区PPP项目储备库、投资人库等;

(四)负责项目推介、培训、宣传、业务指导和信息化管理;

(五)牵头组织PPP项目招商谈判;

(六)负责PPP咨询机构遴选;

(七)负责指导实施机构开展实施方案、政府采购标书、项目合同的编制工作;

(八)负责申报省、国家级PPP示范项目;

(九)负责区政府安排以及PPP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实施机构职责

(一)经区政府授权后组织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论证;

(二)参与PPP项目咨询机构遴选、招商谈判,并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开展招投标工作,遴选合格社会资本;

(三)指导政府方出资代表履行股东权益及职责;

(四)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PPP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五)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政府方出资代表。

(六)负责区政府安排以及PPP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方出资代表职责

(一)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并办理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以及委托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参与招商谈判、参与编制PPP项目招标文件,参与和监督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各类招标活动;

(三)组织成立以使用方或管理方为主的工作协调小组,并可聘请代建机构、监理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和监督项目建设管理;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必要时可对项目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监管,并在建设资金支付前进行审核确认;

(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接受实施机构的委托,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进行督查,对发现违反项目合同约定的问题,经实施机构授权后按合同约定对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进行处罚;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七)按时向区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八)负责组织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九)履行项目公司股东权益及职责;

(十)负责区政府安排以及PPP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PPP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建立PPP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过并联审批、模拟审批、代办制等提高审批效率。对于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做实质性审查。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原则上不再审批,由实施机构向牵头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  PPP项目采用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存量项目改造等运作模式。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第十四条  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移交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第十五条  准经营性项目,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也可采用与经营性项目类似的运作模式,即在使用者付费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实现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  公益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付费,采用建设租赁移交(BLT)、建设移交运营(BTO)、设计建造融资运营(DBFO)、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O&M)等模式推进。

第十七条  存量项目改造,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现有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

 

   PPP项目决策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由实施机构在牵头机构的指导下编制,在可研(核准)报告批复后进行。内容包括项目概况、PPP项目范围和运作方式、项目建设运营及移交方式、项目投融资和财务方案、风险分配方案、政府支出责任、合同体系及主要内容、监管框架、社会资本遴选方案、变更及退出机制、政府承诺和保障等。实施方案中应对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进行专章分析。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审会,评审结果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审核通过的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实施方案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未通过审议的实施方案,应调整实施方案重新评估论证或不再采用PPP模式。

 

   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二十一条  PPP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九条有关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社会资本方依法能够自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提供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可以不进行工程建招标。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的,仍需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招标。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并将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标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在本区注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对实施机构承担的义务。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以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和反担保,并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承担合同约定的项目运维责任;

(五)接受实施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财务审查、审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项目公司签订书面PPP项目合同。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中标后,可以先成立项目公司,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或实施机构中标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先签订PPP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前,由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在合法性审查后,由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区政府审核批准。合同签订前,政府方要成立由牵头机构、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管理部门派员组成的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合同签订后应报牵头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PPP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PPP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项目公司不得变更公司股东。

第二十九条  PPP项目合同中应明确政府方对社会资本方的违约处罚机制和退出机制,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确因不可抗力或公共利益需要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终止PPP项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合同双方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以及变更社会资本方的,应以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为前提,由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协商,报区PPP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区政府批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PPP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发改、城管、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工程设计、开工准备、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PPP项目在PPP项目合同签订前发生的费用,由实施机构和政府方出资代表负责;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双方相关的招投标行为应依法进行。具体内容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调概,如因政府方原因确需调概的,由区发改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及项目工程投资额等实质性变更,必须经实施机构同意,并按照现行的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如执行其他制度,需经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管理机构同意,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PPP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PPP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实施机构和政府方出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得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第三十七条  PPP项目工程建设中或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PPP项目应由政府方出资代表聘请监理单位、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由项目公司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金额以政府主管部门审计或审核为准,审计结果作为确定PPP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项目涉及收费定价或调价,应按照合同和相关价格管理规定执行。合同执行中若出现重大影响事件,应以运营监测结果为基础,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合同相关内容或中止合同。

 

   PPP项目移交

第四十条  对于PPP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应在合作期满前(过渡期)启动移交准备工作。实施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方出资代表、项目公司等单位成立移交工作组,具体负责移交工作。

第四十一条  PPP项目移交工作组应组织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确保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以及没有设定他项权利,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项目达到移交标准后,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做好相关文件、资产变更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由区发改局负责PPP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应从全生命周期执行的合规性、物有所值、示范性等角度展开,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公开,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

 

   PPP项目管理

第四十三条  牵头机构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公开披露PPP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争取各项投资补助、经费补助、贴息贷款等资金,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应在PPP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五条  区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切块指标适度向PPP项目倾斜。PPP项目享受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用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PPP项目实施全过程效能监察,重点对招投标、合同管理、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廉政建设等各方面进行监管。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除。

 

附件:富阳区PPP项目操作流程图


附件

富阳区PPP项目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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