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MB0W83423/2020-80844 | 文件编号 | 富政办〔2020〕44号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图片解读 其他解读 |
统一编号 | AFYD01-2020-0013 | 点击率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以及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
区数据资源局承担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职责,并受区发改局委托,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建、卫健、教育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区本行业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初审,并履行其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以上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出资建设或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等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初步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区发改局每年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下达。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依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每年应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需求。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区发改局负责汇总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项目的可实施性、必要性,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并会同区财政局衔接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其中,前期成熟的项目列为实施项目,前期相对不成熟且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列为预备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或者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内未启动的,下一年度区发改局不再进行审批,下次实施需重新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实施项目,原则上当年内不得实施,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实施计划外项目和预备项目,须列入年中政府投资项目调整计划,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安全生产、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
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项目投资估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可委托评估单位开展咨询评估,也可授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规范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项目概算必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并出具核定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业主、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二十五条 简化审批程序。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凭年度计划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需区财政局审核,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项目概算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概算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和征迁政策处理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方案和因把关不严在概算中出现重大漏项等主观因素引起工程超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概算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行及移交。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区发改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并由实施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或其他履约担保方式。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由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标准调整、建设规模、内容调整的,应当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区审计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工程价款结算的咨询服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由项目业主报区财政局批复。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等专项设计的以及建设档案,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区发改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或由区发改局确定为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在建成运营后,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政府。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项目业主应当在区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准入、清出制度。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代建、咨询等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按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按照区委区政府授权,履行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职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富政函〔2012〕181 号)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20-80844
文件编号
富政办〔2020〕44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0-12-31 10:44:4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AFYD01-2020-0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以及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
区数据资源局承担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职责,并受区发改局委托,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建、卫健、教育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区本行业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初审,并履行其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以上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出资建设或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等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初步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区发改局每年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下达。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依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每年应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需求。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区发改局负责汇总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项目的可实施性、必要性,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并会同区财政局衔接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其中,前期成熟的项目列为实施项目,前期相对不成熟且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列为预备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或者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内未启动的,下一年度区发改局不再进行审批,下次实施需重新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实施项目,原则上当年内不得实施,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实施计划外项目和预备项目,须列入年中政府投资项目调整计划,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安全生产、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
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项目投资估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可委托评估单位开展咨询评估,也可授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规范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项目概算必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并出具核定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业主、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二十五条 简化审批程序。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凭年度计划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预算需区财政局审核,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项目概算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概算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和征迁政策处理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方案和因把关不严在概算中出现重大漏项等主观因素引起工程超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概算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行及移交。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区发改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并由实施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或其他履约担保方式。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由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标准调整、建设规模、内容调整的,应当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区审计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工程价款结算的咨询服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由项目业主报区财政局批复。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等专项设计的以及建设档案,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区发改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或由区发改局确定为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在建成运营后,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政府。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项目业主应当在区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准入、清出制度。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代建、咨询等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按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按照区委区政府授权,履行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职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富政函〔2012〕1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