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MB0W83423/2020-80840 | 文件编号 | 富政办〔2020〕34号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图片解读 其他解读 |
统一编号 | AFYD01-2020-0008 | 点击率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发展的第一个重要时期,早期养育教育至关重要。科学的养育不仅可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对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也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为本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多方面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基本形成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良好局面,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取得明显提升,更好的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根据省市部署推动女职工产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女职工权益,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给予降薪、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和单位内部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
2.加快科学育儿知识普及。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对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通过专业培训,建立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团队。各乡镇(街道)依托妇幼保健医师、幼儿教师等资源成立科学育儿指导站,开展线上、线下服务。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人员培训,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化指导。〔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生协会、各乡镇(街道)〕
3.完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倡导母乳喂养,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风险评估。规范推进孕产妇保健、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和婴幼儿疾病防控。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为抓手,构建儿童早期发展体系。以0-3岁儿童发育监测和筛查项目为平台,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和可持续性。倡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条件和能力开展家庭养育指导,作为特需服务公布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由需方自愿选择,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加强社区嵌入式托育设施规划布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构建婴幼儿照护15分钟服务圈,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制订富阳区托育服务专项布点规划。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省、市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具体内容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省、市标准在2025年之前配置完成。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中,统筹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在未来社区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托育机构室外活动场地,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
2.引导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供给。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导向,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和结余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公益普惠性托育服务价格。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一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鼓励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
3.加强托育服务资源的统筹。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的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在满足常住人口幼儿入园需求基础上,增加或腾出一定的学位资源用于开办托班。托班保教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按照浙江省规定,并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发改局)
(三)规范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管理
1.实施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形式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区卫生健康局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2.建立综合管理体系。依托富阳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落实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管理、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建立举办者自查、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乡镇(街道)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建立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乡镇(街道)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乡镇(街道)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部门将托育机构纳入“雪亮工程”,设置出入口监控,强化托育机构园所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安全、虐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
3.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托育机构严禁开展违反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托育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托育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监控报警系统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提供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托育机构应按月收取托育服务费,实行预收服务费的,最多不超过3个月。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要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卫生健康局的监督检查;对财政资金支持的托育机构,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建立照护服务工作的管理队伍,构建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照护服务管理体系,帮助和指导家长和从业人员科学育儿,提高家长和监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各司其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三)统筹政策,加强要素保障。托育机构凭区卫生健康局的备案回执,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通过实行分表计量或配比计量解决操作性问题。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通过改造现有存量建筑举办托育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经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同意后,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期限。鼓励保险企业开发托育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托育服务意外险。
为扶持我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对通过规范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示范引领,加强督导检查。在全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规范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其市场健康发展。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大工作指导、问题整改、经验推广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富阳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其职责分工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富阳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其职责分工
为做好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决定成立富阳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孙 洁
副组长:曹振宇 (区政府办)
蒋庆元 (区卫生健康局)
成 员:吴通赛 (区委组织部)
朱 峻 (区委宣传部)
金占辉 (区发改局)
刘学军 (区财政局)
闻关明 (区委编办)
倪为东 (区总工会)
钟怡媛 (区妇联)
方 亮 (区教育局)
丁中苏 (区人力社保局)
徐锋敏 (区税务局)
章永南 (区审计局)
谢黎明 (区民政局)
余臻辉 (市公安局富阳分局)
金志国 (区住建局)
戴爱良 (区市场监管局)
张拥军 (区应急管理局)
董雄华 (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
章永乐 (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胡 帆 (区消防救援大队)
汪森火 (富春街道)
俞益宾 (春江街道)
包杰峰 (东洲街道)
俞国林 (鹿山街道)
徐雪峰 (银湖街道)
毛超彦 (春建乡)
陆锡明 (新桐乡)
汪孝君 (新登镇)
金健林 (渌渚镇)
丁大勇 (胥口镇)
孙 浩 (永昌镇)
杨兰英 (大源镇)
何海强 (灵桥镇)
汪 洋 (里山镇)
李群锋 (渔山乡)
金本忠 (上官乡)
盛海杭 (常绿镇)
徐 华 (场口镇)
应可军 (常安镇)
徐 磊 (龙门镇)
汪如新 (环山乡)
章忠法 (湖源乡)
蒋晓青 (万市镇)
何力挺 (洞桥镇)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项目经费及人员调配等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群担任,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扶持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区教育局:主要协助做好托育机构的标准设置和管理办法的研究,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培养,具体承担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
(三)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
(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协调上级相关部门明确托育机构审批项目类别;加强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托育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五)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托育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协调上级相关部门明确托育机构审批项目类别,指导社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六)区委组织部:指导照护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加强党团组织建设。
(七)区委宣传部:指导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工作。
(八)区委编办:负责相关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工作。
(九)市公安局富阳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十)区财政局:负责相关部门开展照护试点工作的经费保障,配合制定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机构给予支持。
(十一)区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资金支持的托育机构,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确定,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三)区住建局:负责托育机构建筑(装修)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应急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十五)区总工会:负责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六)区妇联:负责将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规划,加大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十七)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环保责任加强督查,为婴幼儿成长建立良好环境。
(十九)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二十)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托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二十一)各乡镇(街道):负责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辖区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富政办〔2020〕34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20-80840
文件编号
富政办〔2020〕34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20-12-02 10:09:3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率
统一编号
AFYD01-2020-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发展的第一个重要时期,早期养育教育至关重要。科学的养育不仅可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对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也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为本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多方面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基本形成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良好局面,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取得明显提升,更好的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根据省市部署推动女职工产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女职工权益,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给予降薪、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和单位内部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
2.加快科学育儿知识普及。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对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通过专业培训,建立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团队。各乡镇(街道)依托妇幼保健医师、幼儿教师等资源成立科学育儿指导站,开展线上、线下服务。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人员培训,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化指导。〔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生协会、各乡镇(街道)〕
3.完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倡导母乳喂养,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风险评估。规范推进孕产妇保健、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和婴幼儿疾病防控。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为抓手,构建儿童早期发展体系。以0-3岁儿童发育监测和筛查项目为平台,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和可持续性。倡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条件和能力开展家庭养育指导,作为特需服务公布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由需方自愿选择,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加强社区嵌入式托育设施规划布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构建婴幼儿照护15分钟服务圈,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制订富阳区托育服务专项布点规划。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省、市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具体内容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省、市标准在2025年之前配置完成。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中,统筹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在未来社区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托育机构室外活动场地,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
2.引导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供给。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导向,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和结余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公益普惠性托育服务价格。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一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鼓励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
3.加强托育服务资源的统筹。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的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在满足常住人口幼儿入园需求基础上,增加或腾出一定的学位资源用于开办托班。托班保教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按照浙江省规定,并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发改局)
(三)规范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管理
1.实施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形式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区卫生健康局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2.建立综合管理体系。依托富阳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落实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管理、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建立举办者自查、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乡镇(街道)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建立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乡镇(街道)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乡镇(街道)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部门将托育机构纳入“雪亮工程”,设置出入口监控,强化托育机构园所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安全、虐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
3.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托育机构严禁开展违反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托育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托育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监控报警系统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提供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托育机构应按月收取托育服务费,实行预收服务费的,最多不超过3个月。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要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卫生健康局的监督检查;对财政资金支持的托育机构,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建立照护服务工作的管理队伍,构建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照护服务管理体系,帮助和指导家长和从业人员科学育儿,提高家长和监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各司其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三)统筹政策,加强要素保障。托育机构凭区卫生健康局的备案回执,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通过实行分表计量或配比计量解决操作性问题。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通过改造现有存量建筑举办托育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经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同意后,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期限。鼓励保险企业开发托育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托育服务意外险。
为扶持我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对通过规范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示范引领,加强督导检查。在全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规范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其市场健康发展。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大工作指导、问题整改、经验推广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富阳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其职责分工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富阳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其职责分工
为做好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决定成立富阳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孙 洁
副组长:曹振宇 (区政府办)
蒋庆元 (区卫生健康局)
成 员:吴通赛 (区委组织部)
朱 峻 (区委宣传部)
金占辉 (区发改局)
刘学军 (区财政局)
闻关明 (区委编办)
倪为东 (区总工会)
钟怡媛 (区妇联)
方 亮 (区教育局)
丁中苏 (区人力社保局)
徐锋敏 (区税务局)
章永南 (区审计局)
谢黎明 (区民政局)
余臻辉 (市公安局富阳分局)
金志国 (区住建局)
戴爱良 (区市场监管局)
张拥军 (区应急管理局)
董雄华 (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
章永乐 (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胡 帆 (区消防救援大队)
汪森火 (富春街道)
俞益宾 (春江街道)
包杰峰 (东洲街道)
俞国林 (鹿山街道)
徐雪峰 (银湖街道)
毛超彦 (春建乡)
陆锡明 (新桐乡)
汪孝君 (新登镇)
金健林 (渌渚镇)
丁大勇 (胥口镇)
孙 浩 (永昌镇)
杨兰英 (大源镇)
何海强 (灵桥镇)
汪 洋 (里山镇)
李群锋 (渔山乡)
金本忠 (上官乡)
盛海杭 (常绿镇)
徐 华 (场口镇)
应可军 (常安镇)
徐 磊 (龙门镇)
汪如新 (环山乡)
章忠法 (湖源乡)
蒋晓青 (万市镇)
何力挺 (洞桥镇)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项目经费及人员调配等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群担任,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扶持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区教育局:主要协助做好托育机构的标准设置和管理办法的研究,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培养,具体承担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
(三)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
(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协调上级相关部门明确托育机构审批项目类别;加强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托育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五)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托育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协调上级相关部门明确托育机构审批项目类别,指导社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六)区委组织部:指导照护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加强党团组织建设。
(七)区委宣传部:指导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工作。
(八)区委编办:负责相关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工作。
(九)市公安局富阳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十)区财政局:负责相关部门开展照护试点工作的经费保障,配合制定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机构给予支持。
(十一)区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资金支持的托育机构,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确定,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三)区住建局:负责托育机构建筑(装修)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应急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十五)区总工会:负责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六)区妇联:负责将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规划,加大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十七)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环保责任加强督查,为婴幼儿成长建立良好环境。
(十九)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二十)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托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二十一)各乡镇(街道):负责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辖区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富政办〔2020〕34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