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19-81091 文件编号 富政办〔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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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19-07-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统一编号 AFYD01-2019-0006 点击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杭州市富阳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园

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工作,打造高新工业强区新阵地,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开发联动,以市场建设为主;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提升兼顾,以存量改造为主;坚持土地集约、产业集群、服务集中。

(二)发展定位。小微企业创新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

(三)主要目标。力争至2021年,全区新建、改造小微企业创新园15个以上,园区建筑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集聚入园企业达500家以上,实现“小升规”50家以上,培育科技型企业120家以上,建成省、市级示范小微园3家以上。

二、建设管理

(一)创新建设模式。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按照“先挂牌创建、再考核认定”的模式,小微企业创新园挂牌创建后可享受园区建设扶持政策,考核认定后可享受运营成效奖励政策;入园企业经审定备案后可享受入园企业扶持政策。

(二)加强认定管理。小微企业创新园要有一定的建设规模,明确的建设(运营)主体,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小微企业创新园创建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创建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小微企业创新园每年开展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小微企业创新园资格。具体按《杭州市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准入管理办法》执行。

三、扶持政策

(一)园区建设扶持。列入创建单位,根据园区建设进度,经小微园办审定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园区建设单位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及其他生产性用房而提高的容积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征城建配套费。

2.园区内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创客团队)提供综合服务完善的孵化场所,按其实际运营情况,经审定给予孵化器运营企业不超过20万元/年、众创空间运营企业不超过15万元/年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高新工业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富政〔2018〕4号)执行。

3.园区建设单位为园区企业配套公共研发、设计、检测等设备的,按挂牌创建之日起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数字园区”,按挂牌创建之日起设备、软件(不含软件服务费)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园区建设单位应用创新券为园区企业提供政务、法务代办等公共服务。

(二)运营成效奖励。小微企业创新园经正式认定后,根据运营成效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4.认定奖励。新评定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5.引企奖励。新招引区外规上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雏鹰企业,给予3万元/家奖励;新招引区外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家奖励。新培育上述企业的,奖励减半执行。

6.引才奖励。推荐获评区“5110”计划A类、B类、C类落地项目,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入园企业扶持。经审定的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创新园(含创建期),备案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7.房租补助。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入园企业,三年内按用房租金的30%予以补助,补助面积生产制造类企业每家不超过2000平方米,生产服务类企业每家不超过1000平方米,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小微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作推进。采取部门、平台与乡镇(街道)结对,分片推进建设的方式,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园区建设。将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列入区专项工作考核,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责任分工进行年度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全区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情况和供需信息,对优秀小微企业创新园的成功运营经验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营造良好建设氛围。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同一企业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给予“一企一策”优惠待遇的园区不再享受建设扶持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

(三)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9年8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准入管理办法


附件

杭州市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

准入管理办法

一、小微企业园认定管理

(一)认定标准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园区,认定为“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

(1)符合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

(2)符合创建标准。①利用自有存量厂房、办公用房创建小微企业创新园,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不小于2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②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创新园,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创新园认定标准。③新取得土地建设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创新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3)产业定位明确。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4)集聚效应明显。小微企业占园内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70%;生产制造类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生产服务类园区不少于20家。

(5)功能配套齐全。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用电用能、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等方面3项以上公共服务功能。

(6)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日常运营活动规范。

(7)入园成本合理。租金价格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

(二)认定程序

1.创建申请。园区建设单位制订小微企业创新园创建方案,明确园区四至范围、产业定位和建设计划,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区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小微园办”)提出创建申请。

2.方案评审。区小微园办组织相关专家、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相关意见。

3.创建批复。园区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园区创建方案进行完善,区小微园办作出园区创建的批复意见,园区属地乡镇(街道)与园区建设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创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等。

4.园区建设。园区建设单位根据创建方案进行园区建设,并应在创建期满前达到建设标准。创建期内园区所涉宗地企业可暂不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限制性措施。根据园区建设进度,经小微园办审定后可享受园区创建期相关扶持政策。

5.认定申请。园区按创建方案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后,由园区建设单位填写《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小微园办申请认定。

6.考核评价。区小微园办组织相关专家、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根据园区创建方案和小微企业创新园认定标准开展考核评价。

7.园区认定。区小微园办根据园区考核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对园区进行认定,小微企业创新园经认定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备案管理

小微创新企业园(含创建期)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建立数据台账,其中:入驻企业10家以上的,在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并报送运营数据;入驻企业10家以下的,报小微园办备案并定期报送运营情况。

(四)绩效评价

小微企业创新园每年度按《绩效评价标准》进行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小微企业创新园资格;绩效突出的推荐省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

二、小微企业入园管理

(一)入园企业要求

1.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在富阳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2)企业入园项目须符合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小微园区规划要求。

(3)须作出亩均产出承诺:购买产权的,自产权交付使用两年内亩均销售收入和亩均税收达到富阳区新增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相关要求;租赁厂房的,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单位建筑面积销售收入达到1500元/平方米以上,单位建筑面积税收达到50元/平方米以上。属于“九高九新”产业、科技初创企业可不受此限。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优先入园:

(1)产值税收突出企业:连续两年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和B类的企业。

(2)成长型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实际纳税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

(3)科技型小微企业:①研发投入(R&D)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其他优质企业:园区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型企业、科技孵化器毕业的企业。

(5)在我区已供过工业用地,且厂房被征收或者将被征收的企业;或在我区已供过工业用地,有意向园区集聚,愿意通过回购、置换等方式入园的企业。

(二)入园程序

1.申请。拟入园企业根据园区准入条件向园区建设主体提出申请,开发建设主体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亩均产出承诺等)报属地乡镇(街道)。

2.审核。属地乡镇(街道)对所受理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确定企业入园资格后报园区建设主体。

3.签约。取得准入资格的企业与园区建设主体签订《入园协议》,明确项目的投(达)产时间和投资强度、单位产出、单位税收及相关管理要求等,入园协议中对入园企业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需有明确的限期整改、中止、退出条款。

4.备案。签约后,园区建设主体将入园企业名单和入园协议报小微园办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得享受入园企业扶持政策。


附件: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认定申请表、生产制造类小微园绩效评价标准、生产服务类等小微园绩效评价标准


附件

园区名称


园区地址


主导产业


园区属性

(生产制造类、生产服务类)

总用地面积

(亩)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宗地所属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入驻企业数


入驻企业

员工总数


租金情况


公共服务

场地面积

(平方米)


公共服务项目


建设单位

申请意见

本园区已按照区小微园相关文件精神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申请认定为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本单位承诺此次园区认定申请所提供资料及数据真实、有效,如有故意漏报、瞒报、伪造资料等行为,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负责人:           (盖章)

属地单位

初审意见

负责人 :          (盖章)

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认定申请表


生产制造类小微园绩效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评价标准

亩均效益

35

亩均税收额

20

亩均税收12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税收90元得基准分15分,亩均税收每增加1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税收每增加7.5元加1分,亩均税收每减少1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税收每减少7.5元扣2分;
连续两年亩均税收不足5万元且单位建筑面积税收不足35元的园区直接取消星级小微企业园资格。

亩均税收增速

10

亩均税收增速0-7%得基准分6分,超过基准增速10%以内加1分,10%及以上加2分;负增长10%以内扣1分,超过10%扣2分

单位电耗税收

5

单位电耗税收2万元得基准分3分,每增加0.5万元加1分,每减少0.5万元扣1分。

亩均产出

25

亩均产出量

15

亩均销售收入40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销售收入3000元得基准分15分,亩均营收每增加4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税收每增加300元加1分,亩均营收每减少4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税收每减少300元扣2分;

亩均产出增速

10

亩均销售收入增速0-7%得基准分6分,超过基准增速10%以内加1分,10%及以上加2分;负增长10%以内扣1分,超过10%扣2分

企业培育

25

新增入园企业数

7

基准分4分,当年度每净增1家入园企业加1分。

小升规企业数

7

基准分4分,当年度每净增1家规上企业得2分。

优质企业培育

9

基准分3分,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数,每新增一家加2分
当年度每新增1家市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得1分,每新增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

股改上市企业数

2

当年度每新增1家股改或挂牌上市企业得2分。


高端要素集聚

15

高端人才

5

基准分2分,当年度每新增1名国千以上人才或国级大师等加2分,省级人才加1分;
每新增1名"新四军"创业人员加1分;
当年度每新增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才得1分。

资金投入

5

基准分3分,园区企业获外资、创投机构、产业基金等投资每200万元得1分;
当年度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每200万元得1分;

专利品牌

5

基准分1分,每新增1件发明专利得1分,每新增1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每新增1件驰名商标得2分,每新增1件注册商标得1分;每新增1个“浙江制造”标准得1分,每成功创建1家“浙江制造”品牌得1分。

安全环保

10

安全生产

5

根据园区安全生产情况赋分。园区整体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得5分;发生安全生产一般责任事故以上的园区直接取消园区星级评价资格。

环境保护

5

根据园区环境保护情况赋分。园区实现雨污分流、三废排放达标等不扣分;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被环保部门处以10万以下处罚的,一次扣1分;10万以上处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次扣2分;受到行政拘留的,一次扣3分;受到刑事拘役以上的,扣5分。环境保护得分为0的园区直接取消小微企业园星级评价资格。


注:每年度根据全区小微园总体运行情况及重点工作安排,对评价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生产服务类等小微园绩效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服务业评价标准

亩均效益

30

单位面积税收额

20

单位建筑面积税收90元得基准分15分,每增加7.5元加1分,每减少7.5元扣2分;

单位面积税收增速

10

单位建筑面积税收增速0-7%得基准分6分,超过基准增速10%以内加1分,10%及以上加2分;负增长10%以内扣1分,超过10%扣2分

亩均产出

25

单位面积销售收入

15

单位建筑面积销售收入3000元得基准分15分,每增加300元加1分,每减少300元扣2分;

单位面积销售增速

10

单位建筑面积销售收入增速0-7%得基准分6分,超过基准增速10%以内加1分,10%及以上加2分;负增长10%以内扣1分,超过10%扣2分

企业培育

25

新增入园企业数

7

基准分4分,当年度每净增3家入园企业加1分。

“小升规”企业数

7

基准分3分,当年度每净增1家规上企业得2分。

优质企业培育

9

基准分3分,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数,每新增一家加2分
当年度每新增1家市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得1分,每新增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

股改上市企业数

2

当年度每新增1家股改或挂牌上市企业得2分。

高端要素集聚

20

高端人才

7

基准分3分,当年度每新增1名国千以上人才或国级大师等加2分,省级加1分;
当年度每新增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才得1分。

资金投入

7

基准分3分,园区企业获外资、创投机构、产业基金等投资每100万元得1分;

专利品牌

6

基准分1分,每新增1件发明专利得1分;每新增3件软件著作权得1分;每新增1件驰名商标得2分,每新增1件注册商标得1分;每新增1个“浙江制造”标准得1分,每成功创建1家“浙江制造”品牌得1分。

注:每年度根据全区小微园总体运行情况及重点工作安排,对评价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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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MB0W83423/2019-81091

文件编号

富政办〔2019〕21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19-07-26 15:54:5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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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AFYD01-2019-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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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杭州市富阳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园

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工作,打造高新工业强区新阵地,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开发联动,以市场建设为主;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提升兼顾,以存量改造为主;坚持土地集约、产业集群、服务集中。

(二)发展定位。小微企业创新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

(三)主要目标。力争至2021年,全区新建、改造小微企业创新园15个以上,园区建筑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集聚入园企业达500家以上,实现“小升规”50家以上,培育科技型企业120家以上,建成省、市级示范小微园3家以上。

二、建设管理

(一)创新建设模式。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按照“先挂牌创建、再考核认定”的模式,小微企业创新园挂牌创建后可享受园区建设扶持政策,考核认定后可享受运营成效奖励政策;入园企业经审定备案后可享受入园企业扶持政策。

(二)加强认定管理。小微企业创新园要有一定的建设规模,明确的建设(运营)主体,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小微企业创新园创建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创建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小微企业创新园每年开展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小微企业创新园资格。具体按《杭州市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准入管理办法》执行。

三、扶持政策

(一)园区建设扶持。列入创建单位,根据园区建设进度,经小微园办审定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园区建设单位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及其他生产性用房而提高的容积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征城建配套费。

2.园区内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创客团队)提供综合服务完善的孵化场所,按其实际运营情况,经审定给予孵化器运营企业不超过20万元/年、众创空间运营企业不超过15万元/年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高新工业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富政〔2018〕4号)执行。

3.园区建设单位为园区企业配套公共研发、设计、检测等设备的,按挂牌创建之日起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数字园区”,按挂牌创建之日起设备、软件(不含软件服务费)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园区建设单位应用创新券为园区企业提供政务、法务代办等公共服务。

(二)运营成效奖励。小微企业创新园经正式认定后,根据运营成效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4.认定奖励。新评定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5.引企奖励。新招引区外规上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雏鹰企业,给予3万元/家奖励;新招引区外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家奖励。新培育上述企业的,奖励减半执行。

6.引才奖励。推荐获评区“5110”计划A类、B类、C类落地项目,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入园企业扶持。经审定的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创新园(含创建期),备案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7.房租补助。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入园企业,三年内按用房租金的30%予以补助,补助面积生产制造类企业每家不超过2000平方米,生产服务类企业每家不超过1000平方米,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小微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作推进。采取部门、平台与乡镇(街道)结对,分片推进建设的方式,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园区建设。将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列入区专项工作考核,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责任分工进行年度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全区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情况和供需信息,对优秀小微企业创新园的成功运营经验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营造良好建设氛围。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同一企业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给予“一企一策”优惠待遇的园区不再享受建设扶持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

(三)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9年8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准入管理办法


附件

杭州市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

准入管理办法

一、小微企业园认定管理

(一)认定标准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园区,认定为“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

(1)符合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

(2)符合创建标准。①利用自有存量厂房、办公用房创建小微企业创新园,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不小于2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②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创新园,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创新园认定标准。③新取得土地建设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创新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3)产业定位明确。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4)集聚效应明显。小微企业占园内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70%;生产制造类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生产服务类园区不少于20家。

(5)功能配套齐全。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用电用能、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等方面3项以上公共服务功能。

(6)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日常运营活动规范。

(7)入园成本合理。租金价格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

(二)认定程序

1.创建申请。园区建设单位制订小微企业创新园创建方案,明确园区四至范围、产业定位和建设计划,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区小微企业创新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小微园办”)提出创建申请。

2.方案评审。区小微园办组织相关专家、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相关意见。

3.创建批复。园区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园区创建方案进行完善,区小微园办作出园区创建的批复意见,园区属地乡镇(街道)与园区建设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创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等。

4.园区建设。园区建设单位根据创建方案进行园区建设,并应在创建期满前达到建设标准。创建期内园区所涉宗地企业可暂不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限制性措施。根据园区建设进度,经小微园办审定后可享受园区创建期相关扶持政策。

5.认定申请。园区按创建方案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后,由园区建设单位填写《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小微园办申请认定。

6.考核评价。区小微园办组织相关专家、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根据园区创建方案和小微企业创新园认定标准开展考核评价。

7.园区认定。区小微园办根据园区考核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对园区进行认定,小微企业创新园经认定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备案管理

小微创新企业园(含创建期)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建立数据台账,其中:入驻企业10家以上的,在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并报送运营数据;入驻企业10家以下的,报小微园办备案并定期报送运营情况。

(四)绩效评价

小微企业创新园每年度按《绩效评价标准》进行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小微企业创新园资格;绩效突出的推荐省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

二、小微企业入园管理

(一)入园企业要求

1.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在富阳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2)企业入园项目须符合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小微园区规划要求。

(3)须作出亩均产出承诺:购买产权的,自产权交付使用两年内亩均销售收入和亩均税收达到富阳区新增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相关要求;租赁厂房的,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单位建筑面积销售收入达到1500元/平方米以上,单位建筑面积税收达到50元/平方米以上。属于“九高九新”产业、科技初创企业可不受此限。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优先入园:

(1)产值税收突出企业:连续两年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和B类的企业。

(2)成长型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实际纳税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

(3)科技型小微企业:①研发投入(R&D)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其他优质企业:园区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型企业、科技孵化器毕业的企业。

(5)在我区已供过工业用地,且厂房被征收或者将被征收的企业;或在我区已供过工业用地,有意向园区集聚,愿意通过回购、置换等方式入园的企业。

(二)入园程序

1.申请。拟入园企业根据园区准入条件向园区建设主体提出申请,开发建设主体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亩均产出承诺等)报属地乡镇(街道)。

2.审核。属地乡镇(街道)对所受理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确定企业入园资格后报园区建设主体。

3.签约。取得准入资格的企业与园区建设主体签订《入园协议》,明确项目的投(达)产时间和投资强度、单位产出、单位税收及相关管理要求等,入园协议中对入园企业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需有明确的限期整改、中止、退出条款。

4.备案。签约后,园区建设主体将入园企业名单和入园协议报小微园办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得享受入园企业扶持政策。


附件: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认定申请表、生产制造类小微园绩效评价标准、生产服务类等小微园绩效评价标准


附件

园区名称


园区地址


主导产业


园区属性

(生产制造类、生产服务类)

总用地面积

(亩)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宗地所属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入驻企业数


入驻企业

员工总数


租金情况


公共服务

场地面积

(平方米)


公共服务项目


建设单位

申请意见

本园区已按照区小微园相关文件精神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申请认定为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本单位承诺此次园区认定申请所提供资料及数据真实、有效,如有故意漏报、瞒报、伪造资料等行为,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负责人:           (盖章)

属地单位

初审意见

负责人 :          (盖章)

富阳区小微企业创新园认定申请表


生产制造类小微园绩效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评价标准

亩均效益

35

亩均税收额

20

亩均税收12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税收90元得基准分15分,亩均税收每增加1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税收每增加7.5元加1分,亩均税收每减少1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税收每减少7.5元扣2分;
连续两年亩均税收不足5万元且单位建筑面积税收不足35元的园区直接取消星级小微企业园资格。

亩均税收增速

10

亩均税收增速0-7%得基准分6分,超过基准增速10%以内加1分,10%及以上加2分;负增长10%以内扣1分,超过10%扣2分

单位电耗税收

5

单位电耗税收2万元得基准分3分,每增加0.5万元加1分,每减少0.5万元扣1分。

亩均产出

25

亩均产出量

15

亩均销售收入40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销售收入3000元得基准分15分,亩均营收每增加4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税收每增加300元加1分,亩均营收每减少4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税收每减少300元扣2分;

亩均产出增速

10

亩均销售收入增速0-7%得基准分6分,超过基准增速10%以内加1分,10%及以上加2分;负增长10%以内扣1分,超过10%扣2分

企业培育

25

新增入园企业数

7

基准分4分,当年度每净增1家入园企业加1分。

小升规企业数

7

基准分4分,当年度每净增1家规上企业得2分。

优质企业培育

9

基准分3分,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数,每新增一家加2分
当年度每新增1家市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得1分,每新增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

股改上市企业数

2

当年度每新增1家股改或挂牌上市企业得2分。


高端要素集聚

15

高端人才

5

基准分2分,当年度每新增1名国千以上人才或国级大师等加2分,省级人才加1分;
每新增1名"新四军"创业人员加1分;
当年度每新增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才得1分。

资金投入

5

基准分3分,园区企业获外资、创投机构、产业基金等投资每200万元得1分;
当年度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每200万元得1分;

专利品牌

5

基准分1分,每新增1件发明专利得1分,每新增1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每新增1件驰名商标得2分,每新增1件注册商标得1分;每新增1个“浙江制造”标准得1分,每成功创建1家“浙江制造”品牌得1分。

安全环保

10

安全生产

5

根据园区安全生产情况赋分。园区整体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得5分;发生安全生产一般责任事故以上的园区直接取消园区星级评价资格。

环境保护

5

根据园区环境保护情况赋分。园区实现雨污分流、三废排放达标等不扣分;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被环保部门处以10万以下处罚的,一次扣1分;10万以上处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次扣2分;受到行政拘留的,一次扣3分;受到刑事拘役以上的,扣5分。环境保护得分为0的园区直接取消小微企业园星级评价资格。


注:每年度根据全区小微园总体运行情况及重点工作安排,对评价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生产服务类等小微园绩效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服务业评价标准

亩均效益

30

单位面积税收额

20

单位建筑面积税收90元得基准分15分,每增加7.5元加1分,每减少7.5元扣2分;

单位面积税收增速

10

单位建筑面积税收增速0-7%得基准分6分,超过基准增速10%以内加1分,10%及以上加2分;负增长10%以内扣1分,超过10%扣2分

亩均产出

25

单位面积销售收入

15

单位建筑面积销售收入3000元得基准分15分,每增加300元加1分,每减少300元扣2分;

单位面积销售增速

10

单位建筑面积销售收入增速0-7%得基准分6分,超过基准增速10%以内加1分,10%及以上加2分;负增长10%以内扣1分,超过10%扣2分

企业培育

25

新增入园企业数

7

基准分4分,当年度每净增3家入园企业加1分。

“小升规”企业数

7

基准分3分,当年度每净增1家规上企业得2分。

优质企业培育

9

基准分3分,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数,每新增一家加2分
当年度每新增1家市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得1分,每新增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

股改上市企业数

2

当年度每新增1家股改或挂牌上市企业得2分。

高端要素集聚

20

高端人才

7

基准分3分,当年度每新增1名国千以上人才或国级大师等加2分,省级加1分;
当年度每新增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才得1分。

资金投入

7

基准分3分,园区企业获外资、创投机构、产业基金等投资每100万元得1分;

专利品牌

6

基准分1分,每新增1件发明专利得1分;每新增3件软件著作权得1分;每新增1件驰名商标得2分,每新增1件注册商标得1分;每新增1个“浙江制造”标准得1分,每成功创建1家“浙江制造”品牌得1分。

注:每年度根据全区小微园总体运行情况及重点工作安排,对评价标准进行适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