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查处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理种类 | 处罚部门 |
1 | 杭州富阳诚茂铝业有限公司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2 | 杭州富阳兰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3 | 杭州富阳海成文体用品厂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4 | 杭州佳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5 | 杭州至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6 | 杭州古典建材有限公司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7 | 杭州富阳欧冠科技有限公司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8 | 杭州富阳襄军木制品厂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9 | 杭州富阳永兴包装厂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10 | 杭州渭欢包装有限公司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11 | 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厂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12 | 杭州富阳晨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13 | 杭州富阳阳帆门窗有限公司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
14 | 杭州富阳尔峰木制品有限公司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区安监局(委托乡镇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