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阳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02  11:47:32    作者:    来源: 富阳区    点击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杭州市富阳区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区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统筹)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87号),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已参加原富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但不符合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纳入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简称统筹单位和统筹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本方案实施后,上述统筹单位和统筹人员统一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

(二)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统筹单位和统筹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

1.统筹资金: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统筹单位外的其他统筹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

2.费率补差资金: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单位缴费比例为6%,2019年5月1日起调整为2%。统筹单位外的其他统筹人员由个人缴纳。

(三)养老保险和统筹资金、费率补差资金的缴费比例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四)原事业改制统筹单位的费率补差资金由区财政补助;原事业改制个体统筹人员的统筹资金8%和费率补差资金由区财政补助;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统筹人员按照富事险改办〔2018〕2号文件执行。

三、档案管理

在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和农商银行等统筹单位的统筹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统筹单位统一管理;其他统筹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区人力社保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区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具体参保缴费、岗位职务和档案工资套改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负责办理。

四、资金使用

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专项用于本意见“五、养老保险待遇”之“(二)”规定的待遇补齐。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和原统筹参保年限按规定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在退休时退还本人。如不符合规定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原统筹参保年限可计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缴纳统筹资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业年金)的,差额应予以补齐。其中职业年金账户储存额按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模拟计算,参照我省公布的同期职业年金记账利率(收益率)计息。未缴纳统筹资金的人员,在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对比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含职业年金。

(三)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统筹人员,其岗位工资分别执行相对应的专技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标准。

(四)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补齐的待遇应视为基本养老金一并计算增加额,列支渠道不变。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不适用企业退休高工增发养老金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退休高工增发养老金的,增发部分应冲抵补齐的待遇差;享用企业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平均养老金补足政策的,补足部分应冲抵补齐的待遇差。

(五)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待遇仍按原规定的渠道及标准享受。

六、资金管理和清算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由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收缴。

(二)在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基础上,将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单独设立“财政专户”。主要用途是统筹资金收缴款、利息等收入款的存放,以及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专户拨付待遇款。原富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结余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设“支出专户”。核算内容包括:收入“财政专户”拨入的待遇款和银行利息;支出退休人员待遇款及银行手续费等与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四)2014年10月1日至本方案下文实施前退休的人员,应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款,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退回至统筹基金。实施此办法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缴费实行资金清算,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和补差。

七、工作要求

养老保险参保衔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把工作做实做细。要严格把握文件的适用对象范围,对已不符合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规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予以规范和清理。对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的原缴费及待遇要规定予以调整,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八、其他

(一)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保后,统筹人员离开统筹单位或统筹人员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不适用本方案。

(二)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出国(境)定居或中断缴费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退休的,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可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

(三)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人员,未选择按本方案参保缴费的,在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其一次性补贴,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为:2014年9月本人档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0.4%×120。

(四)按本方案参保,办理退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国企平台领导干部缴费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确定。

(五)统筹人员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待遇享受等按各险种政策规定执行。

(六)我区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方案由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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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杭州市富阳区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区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统筹)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87号),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已参加原富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但不符合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纳入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简称统筹单位和统筹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本方案实施后,上述统筹单位和统筹人员统一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

(二)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统筹单位和统筹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

1.统筹资金: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统筹单位外的其他统筹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

2.费率补差资金: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单位缴费比例为6%,2019年5月1日起调整为2%。统筹单位外的其他统筹人员由个人缴纳。

(三)养老保险和统筹资金、费率补差资金的缴费比例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四)原事业改制统筹单位的费率补差资金由区财政补助;原事业改制个体统筹人员的统筹资金8%和费率补差资金由区财政补助;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统筹人员按照富事险改办〔2018〕2号文件执行。

三、档案管理

在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和农商银行等统筹单位的统筹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统筹单位统一管理;其他统筹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区人力社保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区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具体参保缴费、岗位职务和档案工资套改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负责办理。

四、资金使用

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专项用于本意见“五、养老保险待遇”之“(二)”规定的待遇补齐。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和原统筹参保年限按规定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在退休时退还本人。如不符合规定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原统筹参保年限可计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缴纳统筹资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业年金)的,差额应予以补齐。其中职业年金账户储存额按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模拟计算,参照我省公布的同期职业年金记账利率(收益率)计息。未缴纳统筹资金的人员,在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对比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含职业年金。

(三)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统筹人员,其岗位工资分别执行相对应的专技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标准。

(四)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补齐的待遇应视为基本养老金一并计算增加额,列支渠道不变。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不适用企业退休高工增发养老金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退休高工增发养老金的,增发部分应冲抵补齐的待遇差;享用企业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平均养老金补足政策的,补足部分应冲抵补齐的待遇差。

(五)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待遇仍按原规定的渠道及标准享受。

六、资金管理和清算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由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收缴。

(二)在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基础上,将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单独设立“财政专户”。主要用途是统筹资金收缴款、利息等收入款的存放,以及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专户拨付待遇款。原富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结余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设“支出专户”。核算内容包括:收入“财政专户”拨入的待遇款和银行利息;支出退休人员待遇款及银行手续费等与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四)2014年10月1日至本方案下文实施前退休的人员,应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款,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退回至统筹基金。实施此办法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缴费实行资金清算,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和补差。

七、工作要求

养老保险参保衔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把工作做实做细。要严格把握文件的适用对象范围,对已不符合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规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予以规范和清理。对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的原缴费及待遇要规定予以调整,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八、其他

(一)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保后,统筹人员离开统筹单位或统筹人员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不适用本方案。

(二)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出国(境)定居或中断缴费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退休的,统筹资金和费率补差资金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可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

(三)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人员,未选择按本方案参保缴费的,在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其一次性补贴,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为:2014年9月本人档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0.4%×120。

(四)按本方案参保,办理退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国企平台领导干部缴费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确定。

(五)统筹人员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待遇享受等按各险种政策规定执行。

(六)我区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方案由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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