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不服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办事处其他的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 2019-11-22 17:11:25    来源: 区法制办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富政复决〔2019〕91号

申请人叶某,男,汉族,住杭州市。

被申请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银湖街道办事处,住所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雪峰,职务主任。

2019年6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叶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其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自2018年3月接收华庭XX业主《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第五届业委会的决议案》后,至今未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指导业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其行政违法不作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立即组织华庭XX业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19年6月22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2018年3月初,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华庭XX小区(以下简称“XX小区”)业主陈某某、费某某等人在XX小区发起罢免第五届业委会的提议,征集业主签名附议《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第五届业委会的决议案》(以下简称“《决议案》”)。2018年3月30日,陈某某、费某某等业主在XX小区会所多功能厅内,将423户业主签名的《决议案》材料交给被申请人派来的如意社区工作人员朱江,并向其说明了签名征集过程。后如意社区工作人员曾与XX小区部分业主就其在《决议案》是否实际签字这一事项进行电话复核,并对《决议案》上实际签字的户数进行统计。然申请人一直未接到上述复核电话,且被申请人并未在XX小区向各业主公示对《决议案》的复核和统计情况、复核工作台账信息以及处置结果。

2019年5月末,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先后发出标题为《我想申请银湖街道关于华庭XX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第五届业委会的审核结果》以及对涉案公务人员进行投诉,得到被申请人的回复“符合条件的签名户数是382户,不够全体业主户数的20%,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且没有提供证据,申请人对此回复表示不满。据申请人另外了解到,XX小区内还有部分业主并没有通过上述陈某某、费某某等人交送签名材料,而是在《决议案》文本上签名后自行呈递或邮寄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既不出具签收凭证,也不告知经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法,XX小区业主对此质疑不断。申请人认为,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XX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指导XX小区业主召开会议。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履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赋予其的职责,行政不作为事实明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其复议请求事项。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反映的《我想申请银湖街道关于华庭XX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第五届业委会的审核结果》;(2)银湖街道办事处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补正提交的证据材料有:(3)申请人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记录》;(4)涉案《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第五届业委会的决议案》。

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称: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当经占小区内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经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2018年3月30日,华庭XX小区业主陈某某、费某某等在小区会所内召开以罢免第五届业委会为主题的临时会议,如意社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听取业主罢免业委会的原因并见证部分业主签名封存资料,会议结束,参会业主口头告知社区工作人员该罢免业委会的相关资料将直接上报街道。之后,社区接街道的工作安排,对陈某某等人发起的“423名业主联合签名的材料”,逐户打电话,进行了核实。

核实结果如下:423名业主中有18人重复签名,另有14户业主本人表示未签名,故423签名业主中去掉重复签名及未签名的业主,申请人数为389人。华庭XX小区总户数为2001户,签名人数不足小区全体业主的百分之二十,不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次结果核实后,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发起人陈某某、费某某先后来电咨询核实结果,社区工作人员先后电话告知对方核实情况,经核实因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签名业主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不符合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两位发起人表示认可,无任何异议。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记录》;(2)涉案《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第五届业委会的决议案》等其他材料;(3)罢免第五届业委会一主多户签名汇总;(4)罢免第五届业委会业主签名收集汇总。

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律依据有:《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第二十四条、《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本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向XX小区所在的如意社区调查取证,如意社区向本机关提供了《关于确定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的公告》(第6号)、《投票总数确定证明》、《华庭XX陈某某等人发起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签名情况核实说明》等证据材料。

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机关调查的情况,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3月初,因不满XX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小区业主陈某某、费某某等人在小区内发起罢免第五届业委会的提议,并向小区其他业主征集关于《决议案》的签名附议,其中,申请人在该《决议案》上进行了签名。2018年3月30日,XX小区业主陈某某、费某某等人将上述《决议案》等相关材料交予银湖街道如意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封存,社区工作人员随后将该资料直接移交给被申请人。应被申请人安排,如意社区工作人员对上述《决议案》等相关材料进行了随机电话抽查和面对面接触核实。在《决议案》上签字的423名业主中,有28名业主系重复签名2次(一户两套房)、14名业主表示本人未签名、5名业主重复签名3次(一户3套房)、29名一套房业主重复签名2次,经最终核实,小区业主重复及非本人签名81个,除掉重复签名及非本人签名的业主,实际在《决议案》上签字的业主人数为342名,而XX小区总户数为1913户,签名人数小于XX小区总业主人数的20%,故被申请人据此认定召开XX小区业主临时会议的法定条件并未成就,并将上述审核结果电话告知《决议案》的发起人XX小区业主陈某某、费某某及部分其他直接参与的小区业主。

2019年5月,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题为《我想申请银湖街道关于华庭XX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第五届业委会的审核结果》的反映情况,其后被申请人就上述审核结果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反映的《我想申请银湖街道关于华庭XX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第五届业委会的审核结果》、银湖街道办事处的《答复意见》、涉案《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第五届业委会的决议案》等其他材料、罢免第五届业委会一主多户签名汇总、罢免第五届业委会业主签名收集汇总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第一款、《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XX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指导小区业主召开,结合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的特性,在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需在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表决内容等环节、程序中给予指导、协助、督促和管理。而自2018年3月3日XX小区业主陈某某、费某某等人发起《决议案》起至其最后集齐423户业主的签名,如意社区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其中,且定期就该事向被申请人进行汇报,被申请人知悉相关事项后,安排如意社区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费某某等人提交的《决议案》等相关材料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直接接触核实,这正是其履行指导、监督等职责的表现,应当认定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在发起人提交的《决议案》上签字的423户业主中,有28名业主系重复签名2次(一户两套房)、14名业主表示本人未签名、5名业主重复签名3次(一户三套房)、29名一套房业主重复签名2次,经最终核实,小区业主重复及非本人签名81个,去掉重复签名及非本人签名的业主,实际在《决议案》上签字的业主人数为342名,而XX小区总户数为1913户,也就是在《决议案》签名的人数小于XX小区总业主人数的20%。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临时会议的召开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结合本案情况,不符合召开华庭XX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法定条件。

《决议案》本身系华庭XX小区业主陈某某、费某某等人发起,申请人只是在附议签名确认,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结果以电话的形式直接告知《决议案》的发起人陈某某、费某某及其他部分直接负责此次倡议的业主,可以认定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事后告知义务。对于申请人主张其并未接到核实电话事项,工作人员采用电话随机的方式对其中的55户业主进行了调查,核实完毕后,已发现召开XX小区临时会议的法定条件并未成就,没有再对其他业主进行核实,本机关考虑到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则,据此认定被申请人的这一做法具有合理性。又因是随机抽查,申请人确有存在未被抽中的可能。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满足进行听证的法定条件,故本机关仍将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审理本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叶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


附:本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

 

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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