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09  17:43:39    作者:    来源: 区政府办    点击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富阳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2〕140号)《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27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富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可持续、可发展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概念定义

  本意见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包括自走式停车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等。

  本意见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富阳区各街道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鼓励政策

(一)用地及规划

  1.政府每年在符合停车场相关规划的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2.社会力量投资(含可享受政府补助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含配有商业公建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

  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符合规范的投资主体进行建设。

  4.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与城市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5.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含自走式公共停车楼),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建筑占地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范围,但需符合消防等安全规范。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均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其建筑占地面积均不计入建筑密度。

6.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引进社会力量投资改造为立体机械式停车库的,用地可采用租赁的方式,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 

(二)商业配建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地上公共停车楼(含“机械式”)或地下公共停车库(含“机械式”)泊位数规模较大的,可配建一定比例商业面积。地上公共停车楼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10%(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25%(含)以下。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可以设置广告位。

(三)简化审批

1.公共停车场(相关手续齐全)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2.公共停车场(相关手续齐全)实行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施工图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

3.临时公共停车场(包括平面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方案审批采用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由区住建局召集会议)审查确认,以联席会议纪要代替项目的规划、用地等审批。

(四)财政补助及优惠政策

1.财政补助。区政府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确保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相关支持政策的落实。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富政〔2018〕5号)及《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富发改服投〔2019〕37号、富财企〔2019〕328号)相关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投资主体进行资金补助。以上文件中未明确的公共停车场建设模式,由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发改、城管等部门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助核定。符合上级要求的可申请上级专项资金。

2.规费减免。新建公共停车场,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可以减免、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兼顾人防需要)、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道费和挖掘费。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临时占用的绿化和城市道路。

(五)产权办理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单位可依法向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手续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划、临时性公共停车场等情形除外)。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的所有权,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公共停车场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地下停车库用地使用权确认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停车收费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在经营权年限内,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投资者按照依法纳税和合理盈利的原则自主定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验收及配套服务

    1.公共停车场竣工后,由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区城管、交警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公共停车场方可投入使用;其中涉及机械停车设备的,相关技术监督部门须参加验收。

     2.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接入富阳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相关数据同步接入城市大脑,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必须实现城市大脑停车泊位“先离场后付费”,并遵守城市大脑停车泊位接入补助相关要求。

   3.公共停车场鼓励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装置,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4.各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区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新建公共停车场出入口200米半径内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引导设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采用“以奖代补”形式鼓励封闭式小区停车泊位改造,对每新增一停车泊位给予2000元补助,改造成本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成本给予补助。具体奖补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助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引导与推进,切实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和配合力度,落实专项资金与用地保障,兑现相关规费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我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区停车产业协调发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

1.区住建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阶段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2.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编制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将相关公共停车场选址规划项目落实到控规中;负责项目用地审批、建筑物审批;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建设过程中用地审批、土地验收和登记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

4.区交警大队负责公共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

5.区城管局负责建成并移交的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监管。

6.区发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加联席会议并协同落实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的各项计划和政策。

  (三)加大宣传力度

  拓宽宣传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宣传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宣传机制,加大对停车产业化的宣传与引导,对政策优势、项目优势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使用管理

公共停车场可由投资的社会力量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区城管局的行业监管。对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的,由区城管局依法依规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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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富阳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2〕140号)《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27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富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可持续、可发展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概念定义

  本意见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包括自走式停车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等。

  本意见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富阳区各街道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鼓励政策

(一)用地及规划

  1.政府每年在符合停车场相关规划的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2.社会力量投资(含可享受政府补助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含配有商业公建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

  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符合规范的投资主体进行建设。

  4.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与城市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5.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含自走式公共停车楼),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建筑占地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范围,但需符合消防等安全规范。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均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其建筑占地面积均不计入建筑密度。

6.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引进社会力量投资改造为立体机械式停车库的,用地可采用租赁的方式,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 

(二)商业配建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地上公共停车楼(含“机械式”)或地下公共停车库(含“机械式”)泊位数规模较大的,可配建一定比例商业面积。地上公共停车楼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10%(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25%(含)以下。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可以设置广告位。

(三)简化审批

1.公共停车场(相关手续齐全)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2.公共停车场(相关手续齐全)实行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施工图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

3.临时公共停车场(包括平面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方案审批采用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由区住建局召集会议)审查确认,以联席会议纪要代替项目的规划、用地等审批。

(四)财政补助及优惠政策

1.财政补助。区政府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确保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相关支持政策的落实。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富政〔2018〕5号)及《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富发改服投〔2019〕37号、富财企〔2019〕328号)相关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投资主体进行资金补助。以上文件中未明确的公共停车场建设模式,由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发改、城管等部门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助核定。符合上级要求的可申请上级专项资金。

2.规费减免。新建公共停车场,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可以减免、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兼顾人防需要)、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道费和挖掘费。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临时占用的绿化和城市道路。

(五)产权办理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单位可依法向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手续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划、临时性公共停车场等情形除外)。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的所有权,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公共停车场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地下停车库用地使用权确认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停车收费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在经营权年限内,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投资者按照依法纳税和合理盈利的原则自主定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验收及配套服务

    1.公共停车场竣工后,由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区城管、交警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公共停车场方可投入使用;其中涉及机械停车设备的,相关技术监督部门须参加验收。

     2.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接入富阳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相关数据同步接入城市大脑,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必须实现城市大脑停车泊位“先离场后付费”,并遵守城市大脑停车泊位接入补助相关要求。

   3.公共停车场鼓励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装置,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4.各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区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新建公共停车场出入口200米半径内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引导设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采用“以奖代补”形式鼓励封闭式小区停车泊位改造,对每新增一停车泊位给予2000元补助,改造成本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成本给予补助。具体奖补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助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引导与推进,切实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和配合力度,落实专项资金与用地保障,兑现相关规费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我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区停车产业协调发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

1.区住建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阶段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2.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编制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将相关公共停车场选址规划项目落实到控规中;负责项目用地审批、建筑物审批;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建设过程中用地审批、土地验收和登记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

4.区交警大队负责公共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

5.区城管局负责建成并移交的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监管。

6.区发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加联席会议并协同落实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的各项计划和政策。

  (三)加大宣传力度

  拓宽宣传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宣传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宣传机制,加大对停车产业化的宣传与引导,对政策优势、项目优势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使用管理

公共停车场可由投资的社会力量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区城管局的行业监管。对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的,由区城管局依法依规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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