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银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措施的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 2019-10-29 14:13:35    来源: 区法制办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富政复决〔201949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荣,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银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雪峰,职务:主任。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敦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富(紫云山庄)小区2018拆字第(三)-018】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1921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较为复杂,本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1130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小区张贴了百余份《关于敦促拆除小区违法建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主要内容为:“区政府已成立紫云山庄违建处置工作组,即日起将进驻被小区开展整治工作,请存在侵占小区公共场地……等情形的违建业主于七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统一实施拆除。即日起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将登门对接相关违建业主,明确拆除(整改)要求”。1211日申请人被亲戚告知院子被强拆,123日被申请人在楼道内门前贴了《关于敦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富(紫云山庄)小区2018拆字第(三)-018】(以下简称《通知》)。129日被申请人与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分局交警大队在小区张贴《关于在拆违区域禁止停车公告》,约定1211日强制拆除紫兰苑片区。1211日申请人接到亲戚来电说几天前接到城管电话说要拆违并且在123日贴出了一张《通知》要求127日自行将围墙拆除。1211日傍晚,亲戚回到家,看到的是整个院子铁丝网围栏被挖掘机捣毁,几十年的桂花树,十多年的茶梅、茶花、橘子树、名贵月季花、种了六七年的绣球花,悉数被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即发出《通知》前,并未作出有效的书面催告。根据被申请人于1130日作出的《公告》文本载明的内容,该公告行为的实质内容是限期自查与自拆,并未对申请人自拆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决定,也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与申辩权,不属于有效的行政决定或书面催告。且被申请人在未确定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申请人财产损失。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所作出的《通知》未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违反法定内容。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并未收到过书面催告书,也并未签字确认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即《通知》),申请人及同住家属也并未拒绝签收《通知》,被申请人也没有采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导致申请人未能进行申诉和申辩。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125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中“规范事中公示”的要求,案涉执行行为未依照上述法定程序执行。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依法撤销《通知》。6.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故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1份;(2)不动产权证1份;(3)关于敦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1份。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答复称:一、案件的基本事实。申请人所在的紫云山庄小区留有大量违法建筑,侵占了小区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消防隐患。20181029日,杭州电视台问政栏目曝光了紫云山庄的违建问题。为了消除消防隐患,提高小区业主居住质量,区政府成立紫云山庄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组。20181130日,两被申请人在小区入口、各公示栏、广场周边、多层公寓每单元楼道口、违建严重的别墅(排屋)等显目位置张贴《关于敦促拆除小区违法建筑的公告》,告知小区存在大量违法建筑,希望违建业主主动拆除,否则将实施统一拆除等事项,但自拆效果不明显。后经调查,发现申请人在公寓的南侧道路上建有未经审批的围墙(下称“涉案建筑”),故被申请人于2018123日作出涉案通知并送达予申请人。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复议申请受理条件。申请人系紫云山庄紫兰苑某某室业主,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是007号通知,而非涉案申请的通知。故申请人与涉案申请的通知无利害关系。另外,申请人自认于20181211日知晓通知,但于20192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内容适当。首先,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条和第六条第(二)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区城管局系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有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第三条、《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未经审批,在其公寓的南侧道路上搭建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故被申请人区城管局在调查后依法作出涉案通知并送达予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恳请复议机关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关于敦促拆除小区违法建筑的公告1份;(2)公告张贴的照片6张;(3) 规划图1份;(4)(违法建筑)照片1张;(5)关于敦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1份、送达回证1份。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银湖街道办)答复称:一、根据浙政办发[2018]23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大条第一小条中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二、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六条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三、紫云山庄内违建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违法建筑,银湖街道办事处对此无强制拆除权。在具体实施强拆过程中,银湖街道也未实施强制行为。根据区政府会议精神,紫云山庄拆违由区城管局牵头,住建、规划、国土、督违办、银湖街道等单位只是根据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由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由街道负责对户主进行调查,而相关执法程序严格由区城管局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故银湖街道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综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181130日,两被申请人联合署名在紫云山庄小区各处显目位置张贴《关于敦促拆除小区违法建筑的公告》,告知小区业主即日起开展违建整治工作,希望紫云山庄违建业主配合相关工作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后经被申请人调查,发现申请人在其公寓的南侧道路上建有未经审批的围墙(以下简称“涉案建筑”)。同年123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门前贴了《关于敦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富(紫云山庄)小区2018拆字第(三)-007】(以下简称《通知》),责成申请人于2018127前自行拆除涉案建筑。同年1211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实施了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关于敦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规划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是在20181211日接到亲戚来电知晓《通知》的,于20192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形。故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2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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