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30  09:26:13    作者: 区政府办    来源: 区政府办    点击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为加快推进文化强区和之江文化产业带建设,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更好地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精神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文化企业做强做大

(一)新入驻我区开展经营活动的文化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8%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符合发展导向的文化用品企业首次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外贸出口)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创意机构,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文化企业对外交流

(一)文化企业组织承办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行业协会和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文化会展类活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文化企业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注册在我区的文化经纪公司(含演出经纪、其他中介文化公司),举办出版、演艺等文化中介服务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我区文化企业承办大型演艺活动,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一)经认定为区本级文创园区、楼宇等文创产业集聚区的,其奖励标准按照《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富文创领〔2016〕2号)执行。创建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创园区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厂房等新办文化创意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个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给予投资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新引进的文创企业入驻我区文创园区(楼宇)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助;留学人员、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带优秀创业项目入驻的,3年内给予每平方米40元/月的租金补助。年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不超过银湖创新中心房租标准且不超过实际租金的80%。

(四)经认定的高端人才团队(名人名家、艺术大师、专家教授、博士等)在文化产业聚集区范围内新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办公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公用房的补助自投入使用始2年内分期支付。

四、促进文创产业跨界融合

(一)鼓励发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特色文创产业。对能促进村落景区融入传统造纸、古籍印刷、根雕木雕等本地非遗元素产业化发展,能融合创意农业、运动休闲产品制造、特色中医药文化等增强体验性旅游经济发展,经评定列入我级文化产业集聚区培育对象的,按一、二、三类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单一项目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项目资金直接划拨到所在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基础改造提升、信息化平台建设、招商品牌宣传等。

(二)鼓励文化创意产业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对符合国家、省、市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和纳入之江文化产业带富春发展极区域范围内的项目,经评定,根据申报企业一、二、三产业类别,分别按项目总投资额20%、15%、25%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单一项目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3年。

五、鼓励文化原创作品生产

(一)影视动画作品创作

1.出品方(必须为第一出品方,下同)在我区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映,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国际院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2.在央视、省级卫视、五个地市级电视台首播的原创电视作品,电视剧(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电视纪录片(以我区为题材或主要拍摄地在我区、每集15分钟以上)分别按每集5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维动画片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央视一套和省市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给予加倍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注册及制作均在我区的影视后期制作服务公司或文化创意工作室,其制作的影视作品在央视、省级卫视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按照每部实际制作费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原创网络影视作品(电视剧、微电影、网络剧等)在国内知名网站上首次刊播(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2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文艺文学作品创作

1.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45分钟),在国际舞台、央视、省级卫视首演的,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央视、省级卫视录播或者在市级以上舞台演出的,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原创文艺作品(不含转让作品)在省部级以上出版机构发行,长篇小说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散文、诗歌集、剧本等其他类原创文艺作品发行量在5000册以上的,按照出版成本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列入我区确定的重点题材和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图书类文学精品,一次性补助10万元的启动资金。

4.社会机构创办的杂志,能促进本地对外文化交流和招商引资引智的,每期发行量在5000册以上,按1元/册给予补助,单一项目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原创文化精品奖励

1.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际级(奥斯卡,威尼斯、柏林、戛纳等)、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省级(牡丹奖、凤凰奖等)奖项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原创动漫影视、舞台艺术、文学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类奖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企业参加国内外建筑工程、室内装饰、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等创意设计大赛,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银奖、铜奖的递次减半奖励。

3.反映我区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的原创影音、演艺作品,被纳入我区城市形象宣传使用的,分别按1分钟5000元、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推进民办文化场所建设

(一)新建(新开)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民营实体书店,实际使用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平方米以下的,按总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经营5年以上的民营实体书店进行升级改造的,按实际改造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新建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民营文化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按总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已经营5年以上进行提升改造的,按实际改造面积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中心乡镇和街道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加入市级国有或国有控股电影院线的影院,经认定后,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90万元。

(四)鼓励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创建工作室。对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在村落景区登记注册文化企业(机构)的,参照现代服务业政策扶持。在主城区范围内注册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满3年的,经评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晋级予以补差奖励。

七、做优做精文化活动品牌

(一)参加我区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获奖项目落地转化给予贴息资助,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50%,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30万元。

(三)由政府组织、企业承办的各级文博会、创意集市等活动,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八、关心关爱本土文化人士

(一)举办文学和艺术研讨会、艺术展览和专场演出等活动,经评审认定,个人才艺展示类活动经费资助,静态类不超过3万元,动态类不超过5万元;3人以上联合举办的才艺展示类活动经费资助,静态类每场不超过8万元,动态类每场不超过10万元。

(二)掌握本土特色才艺的民间艺人开展传承活动,经评审认定,原则上每年每人经费资助不超过2万元。

(三)举办影响重大的展览(演出)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个人才艺展示类活动的资助,原则上3年内不重复支持,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活动项目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五)新取得中国文联、浙江省文联各协会会员资格的(集体会员除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优秀文化艺术人才参加市级以上文化机构组织的研修班、培训班、交流活动等,每人每年支持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3年内不再重复支持。总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九、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文化企业(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省统计局颁布的《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行业类别(试行)》规定范围的产业),以及相关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二)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不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三)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发生侵权、仿冒、欺诈、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2年之内。

(五)除新办企业(工商注册后三个会计年度内的企业)、免税企业、奖励性政策补助外,区财政本级对单个企业的扶持总量,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形成的我区财政贡献总额。奖励类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予重复享受。

(六)对企业(项目)获得上级补助或奖励要求配套的,最高配套比例不超过1:1,该企业(项目)已获得本级财政其他补助视作配套。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政策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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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为加快推进文化强区和之江文化产业带建设,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更好地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精神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文化企业做强做大

(一)新入驻我区开展经营活动的文化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8%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符合发展导向的文化用品企业首次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外贸出口)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创意机构,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文化企业对外交流

(一)文化企业组织承办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行业协会和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文化会展类活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文化企业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注册在我区的文化经纪公司(含演出经纪、其他中介文化公司),举办出版、演艺等文化中介服务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我区文化企业承办大型演艺活动,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一)经认定为区本级文创园区、楼宇等文创产业集聚区的,其奖励标准按照《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富文创领〔2016〕2号)执行。创建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创园区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厂房等新办文化创意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个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给予投资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新引进的文创企业入驻我区文创园区(楼宇)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助;留学人员、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带优秀创业项目入驻的,3年内给予每平方米40元/月的租金补助。年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不超过银湖创新中心房租标准且不超过实际租金的80%。

(四)经认定的高端人才团队(名人名家、艺术大师、专家教授、博士等)在文化产业聚集区范围内新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办公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公用房的补助自投入使用始2年内分期支付。

四、促进文创产业跨界融合

(一)鼓励发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特色文创产业。对能促进村落景区融入传统造纸、古籍印刷、根雕木雕等本地非遗元素产业化发展,能融合创意农业、运动休闲产品制造、特色中医药文化等增强体验性旅游经济发展,经评定列入我级文化产业集聚区培育对象的,按一、二、三类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单一项目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项目资金直接划拨到所在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基础改造提升、信息化平台建设、招商品牌宣传等。

(二)鼓励文化创意产业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对符合国家、省、市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和纳入之江文化产业带富春发展极区域范围内的项目,经评定,根据申报企业一、二、三产业类别,分别按项目总投资额20%、15%、25%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单一项目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3年。

五、鼓励文化原创作品生产

(一)影视动画作品创作

1.出品方(必须为第一出品方,下同)在我区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映,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国际院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2.在央视、省级卫视、五个地市级电视台首播的原创电视作品,电视剧(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电视纪录片(以我区为题材或主要拍摄地在我区、每集15分钟以上)分别按每集5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维动画片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央视一套和省市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给予加倍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注册及制作均在我区的影视后期制作服务公司或文化创意工作室,其制作的影视作品在央视、省级卫视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按照每部实际制作费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原创网络影视作品(电视剧、微电影、网络剧等)在国内知名网站上首次刊播(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2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文艺文学作品创作

1.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45分钟),在国际舞台、央视、省级卫视首演的,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央视、省级卫视录播或者在市级以上舞台演出的,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原创文艺作品(不含转让作品)在省部级以上出版机构发行,长篇小说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散文、诗歌集、剧本等其他类原创文艺作品发行量在5000册以上的,按照出版成本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列入我区确定的重点题材和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图书类文学精品,一次性补助10万元的启动资金。

4.社会机构创办的杂志,能促进本地对外文化交流和招商引资引智的,每期发行量在5000册以上,按1元/册给予补助,单一项目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原创文化精品奖励

1.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际级(奥斯卡,威尼斯、柏林、戛纳等)、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省级(牡丹奖、凤凰奖等)奖项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原创动漫影视、舞台艺术、文学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类奖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企业参加国内外建筑工程、室内装饰、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等创意设计大赛,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包括各协会)创意设计大赛金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银奖、铜奖的递次减半奖励。

3.反映我区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的原创影音、演艺作品,被纳入我区城市形象宣传使用的,分别按1分钟5000元、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推进民办文化场所建设

(一)新建(新开)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民营实体书店,实际使用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平方米以下的,按总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经营5年以上的民营实体书店进行升级改造的,按实际改造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新建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民营文化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按总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已经营5年以上进行提升改造的,按实际改造面积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中心乡镇和街道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加入市级国有或国有控股电影院线的影院,经认定后,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90万元。

(四)鼓励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创建工作室。对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在村落景区登记注册文化企业(机构)的,参照现代服务业政策扶持。在主城区范围内注册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满3年的,经评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晋级予以补差奖励。

七、做优做精文化活动品牌

(一)参加我区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获奖项目落地转化给予贴息资助,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50%,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30万元。

(三)由政府组织、企业承办的各级文博会、创意集市等活动,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八、关心关爱本土文化人士

(一)举办文学和艺术研讨会、艺术展览和专场演出等活动,经评审认定,个人才艺展示类活动经费资助,静态类不超过3万元,动态类不超过5万元;3人以上联合举办的才艺展示类活动经费资助,静态类每场不超过8万元,动态类每场不超过10万元。

(二)掌握本土特色才艺的民间艺人开展传承活动,经评审认定,原则上每年每人经费资助不超过2万元。

(三)举办影响重大的展览(演出)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个人才艺展示类活动的资助,原则上3年内不重复支持,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活动项目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五)新取得中国文联、浙江省文联各协会会员资格的(集体会员除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优秀文化艺术人才参加市级以上文化机构组织的研修班、培训班、交流活动等,每人每年支持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3年内不再重复支持。总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九、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文化企业(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省统计局颁布的《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行业类别(试行)》规定范围的产业),以及相关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二)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不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三)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发生侵权、仿冒、欺诈、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2年之内。

(五)除新办企业(工商注册后三个会计年度内的企业)、免税企业、奖励性政策补助外,区财政本级对单个企业的扶持总量,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形成的我区财政贡献总额。奖励类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予重复享受。

(六)对企业(项目)获得上级补助或奖励要求配套的,最高配套比例不超过1:1,该企业(项目)已获得本级财政其他补助视作配套。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政策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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