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行业发展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3-30  09:28:58    作者: 区政府办    来源: 区政府办    点击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区金融服务业发展,吸引更多资本集聚,同时为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以下意见。

一、推动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私募金融产业发展

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在富阳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其管理的基金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自取得经营收入年度起5年内,按其财政年度内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缴纳的印花税,按其财政年度内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纳税年度开始起5年内,视其个人在财政年度内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给予80%的奖励。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不高于每天1.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房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实施装修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华融黄公望金融小镇发展

对注册在华融黄公望金融小镇的各类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含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等),经黄公望金融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可享受以下政策:

1.自取得经营收入年度起5年内,按其财政年度内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缴纳的印花税,按其财政年度内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含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等)员工(不超过10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纳税年度开始起5年内,视其个人形成本区财政贡献情况,给予80%的奖励。

3.鼓励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含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等)支持富阳区产业发展,按其直接投资我区企业金额的3%(投资期限不少于1年)给予专项奖励(不包括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都注册在华融黄公望金融小镇的,其奖励资金由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4.在华融黄公望金融小镇注册的各类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含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等)入驻办公的,给予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发展

1.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或营业税)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期限为公司经营的前三年。三年执行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政策顺延三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的贷款风险补偿,补偿比例分段计算,其中日平均贷款余额2亿元(含)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5%,2亿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0.8%,期限为公司开业后的六个年度。六年执行期满后,按日平均贷款余额0.5%予以贷款风险补偿,执行期五年。奖励补偿资金兑现依据省金融办组织的全省小贷公司评价结果,考核为“优秀”的全额补助,考核为“良好”的按90%补助,考核为“合格”的按80%补助,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自设立第4年起,小额贷款公司奖励资金以当年度小额贷款公司形成本区财政贡献为限。

2.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或营业税)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提升其抗风险能力,期限为公司经营的前三年。三年执行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政策顺延三年。

(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对设立一年以上的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评价评分(评价评分规则另行制定)情况每年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当年新设立的银行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承担政策性保险职能的保险机构每年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2. 对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按担保业绩给予风险补偿,作为风险准备金使用。补偿比例分段计算,其中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以下简称“年日均余额”)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的,按年日均余额的0.5%进行补助;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年日均余额的1%进行补助。当年年日均余额比上年新增部分,再补助0.5%。单个担保机构的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池资金,受担保融资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人,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按《市区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杭州人社发〔2016〕261号)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3.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与优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充分利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重点支持我区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设备、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

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1.对成功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交易

1.对列入新三板挂牌培育对象的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材料申报的,奖励50万元;完成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2.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企业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转至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等资产的变更涉及的税收,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包括契税)。

2.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除个人所得税),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上市导致外方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5%而补缴(退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3.在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前提下,企业以实物资产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改过程中因重组和剥离部分资产产生的税款,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包括契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5.企业股改后完成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辅导结束经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并将上市申报材料报国家证监会的,奖励200万元;经国家证监会核准同意上市,并完成上市挂牌、股票发行且募集资金到位的,奖励200万元。

6.鼓励拟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通过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待公司上市并实现股份转让后,相应收益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

7.企业实现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1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应主要投资于富阳本地项目。

8.企业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分别奖励450万元、3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实施并购重组

1.设立企业并购重组母基金,优先与本土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合作,支持本土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2.新三板挂牌企业及挂牌上市培育企业实施并购做大做强的,给予并购金额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3.企业实施并购后,被并购企业注册地迁入富阳的,自迁入当年起给予三年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

(五)鼓励企业开展债权融资

1.对成功发行1年期及以上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成功发行1年期以上集合债、集合票据的企业,且非财政性基金提供增信的,按各自募集资金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个人限售股转让

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其个人限售股实现转让交易的,相应收益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80%奖励股东,5%奖励给相应上市公司董事长,5%奖励给相应证券营业部。

三、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企业收到款项应专款专用,并按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二)受奖励扶持的企业10年内迁出富阳的,所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但已享受较低等次扶持的可补足差额。

(四)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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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3-30  09: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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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区金融服务业发展,吸引更多资本集聚,同时为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以下意见。

一、推动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私募金融产业发展

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在富阳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其管理的基金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自取得经营收入年度起5年内,按其财政年度内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缴纳的印花税,按其财政年度内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纳税年度开始起5年内,视其个人在财政年度内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给予80%的奖励。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不高于每天1.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房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实施装修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华融黄公望金融小镇发展

对注册在华融黄公望金融小镇的各类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含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等),经黄公望金融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可享受以下政策:

1.自取得经营收入年度起5年内,按其财政年度内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缴纳的印花税,按其财政年度内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含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等)员工(不超过10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纳税年度开始起5年内,视其个人形成本区财政贡献情况,给予80%的奖励。

3.鼓励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含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等)支持富阳区产业发展,按其直接投资我区企业金额的3%(投资期限不少于1年)给予专项奖励(不包括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都注册在华融黄公望金融小镇的,其奖励资金由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4.在华融黄公望金融小镇注册的各类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含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等)入驻办公的,给予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发展

1.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或营业税)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期限为公司经营的前三年。三年执行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政策顺延三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的贷款风险补偿,补偿比例分段计算,其中日平均贷款余额2亿元(含)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5%,2亿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0.8%,期限为公司开业后的六个年度。六年执行期满后,按日平均贷款余额0.5%予以贷款风险补偿,执行期五年。奖励补偿资金兑现依据省金融办组织的全省小贷公司评价结果,考核为“优秀”的全额补助,考核为“良好”的按90%补助,考核为“合格”的按80%补助,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自设立第4年起,小额贷款公司奖励资金以当年度小额贷款公司形成本区财政贡献为限。

2.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或营业税)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提升其抗风险能力,期限为公司经营的前三年。三年执行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政策顺延三年。

(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对设立一年以上的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评价评分(评价评分规则另行制定)情况每年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当年新设立的银行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承担政策性保险职能的保险机构每年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2. 对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按担保业绩给予风险补偿,作为风险准备金使用。补偿比例分段计算,其中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以下简称“年日均余额”)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的,按年日均余额的0.5%进行补助;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年日均余额的1%进行补助。当年年日均余额比上年新增部分,再补助0.5%。单个担保机构的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池资金,受担保融资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人,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按《市区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杭州人社发〔2016〕261号)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3.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与优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充分利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重点支持我区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设备、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

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1.对成功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交易

1.对列入新三板挂牌培育对象的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材料申报的,奖励50万元;完成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2.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企业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转至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等资产的变更涉及的税收,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包括契税)。

2.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除个人所得税),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上市导致外方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5%而补缴(退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3.在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前提下,企业以实物资产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改过程中因重组和剥离部分资产产生的税款,其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包括契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5.企业股改后完成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辅导结束经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并将上市申报材料报国家证监会的,奖励200万元;经国家证监会核准同意上市,并完成上市挂牌、股票发行且募集资金到位的,奖励200万元。

6.鼓励拟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通过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待公司上市并实现股份转让后,相应收益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

7.企业实现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1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应主要投资于富阳本地项目。

8.企业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分别奖励450万元、3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实施并购重组

1.设立企业并购重组母基金,优先与本土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合作,支持本土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2.新三板挂牌企业及挂牌上市培育企业实施并购做大做强的,给予并购金额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3.企业实施并购后,被并购企业注册地迁入富阳的,自迁入当年起给予三年形成本区财政贡献全额奖励。

(五)鼓励企业开展债权融资

1.对成功发行1年期及以上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成功发行1年期以上集合债、集合票据的企业,且非财政性基金提供增信的,按各自募集资金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个人限售股转让

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其个人限售股实现转让交易的,相应收益形成本区财政贡献的80%奖励股东,5%奖励给相应上市公司董事长,5%奖励给相应证券营业部。

三、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企业收到款项应专款专用,并按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二)受奖励扶持的企业10年内迁出富阳的,所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但已享受较低等次扶持的可补足差额。

(四)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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