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23  18:44:14    作者:    来源: 区政府办    点击率:

                                         AFYD01-2018-0004


 

 

 

富政办〔2018〕66号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区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富阳区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

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扎实做好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加快推进“三江两岸”整治、建设“美丽富阳”的需要,有利于推进我区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法〔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立项

单项工程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国土富阳分局会同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服务中心踏勘认定核准后予以立项,并报区财政备案。单项工程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立项。

二、项目前期

1.单项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须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勘察设计单位要对提交的报告和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

2.单项工程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由国土富阳分局统一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调查并出具简易除险方案。

三、工程审价

对项目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工程招投标前须经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价,根据审价报告,经区财政局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变更增加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走审价程序。

四、工程招标及变更

1.凡是在我区从事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单项工程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资质条件。招标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需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方案,并报国土富阳分局和区财政局备案;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的,需经国土富阳分局批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政府批准。

五、资金管理

1.工程施工费按规定程序招标后确定的工程合同价确认,涉及变更的,按变更程序进行变更。项目管理费是除工程施工费和勘查设计费外的其它所有费用,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补助:工程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管理费按工程合同价的20%进行补助;工程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工程合同价的15%进行补助;工程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工程合同价的12%进行补助;多不退、少不补。

2.单项工程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和国土富阳分局根据简易除险方案核定补助额。

3.地质灾害的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按搬迁避让户数计算,标准为每户15万元(其中补助农户10万元,乡镇、街道5万元)。涉及矿山封堵的,按每个4万元进行补助。

4.区财政按采矿权出让金地方留存收入的12%补助相应乡镇(街道),补助资金按矿山开采年度分年度安排,考虑到矿山出让当年相关支出较大,第一年可按应补助金额的30%进行补助。

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但当年有采矿权出让收益补助的乡镇(街道),区财政在采矿权出让收益补助资金的50%内扣减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

六、部门职责

1.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是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特殊情况除外),负责治理项目招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的跟踪管理以及政策处理等工作。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开展治理工作,按规定进行项目资金的申拨和使用。

2.国土富阳分局负责地质灾害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备案和信用登记工作,对项目承建单位与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认定,指导、协调建设单位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

3.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概算审核、结算审核、决算审计等环节进行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程序开展治理工作,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30日起实施,原《富阳市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富政办〔2014〕31号)同时废止。

具体实施细则及应急治理工程实施细则由国土富阳分局、区财政局根据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富政办〔2018〕6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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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政办〔2018〕66号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区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富阳区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

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扎实做好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加快推进“三江两岸”整治、建设“美丽富阳”的需要,有利于推进我区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法〔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立项

单项工程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国土富阳分局会同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服务中心踏勘认定核准后予以立项,并报区财政备案。单项工程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立项。

二、项目前期

1.单项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须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勘察设计单位要对提交的报告和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

2.单项工程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由国土富阳分局统一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调查并出具简易除险方案。

三、工程审价

对项目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工程招投标前须经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价,根据审价报告,经区财政局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变更增加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走审价程序。

四、工程招标及变更

1.凡是在我区从事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单项工程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资质条件。招标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需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方案,并报国土富阳分局和区财政局备案;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的,需经国土富阳分局批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政府批准。

五、资金管理

1.工程施工费按规定程序招标后确定的工程合同价确认,涉及变更的,按变更程序进行变更。项目管理费是除工程施工费和勘查设计费外的其它所有费用,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补助:工程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管理费按工程合同价的20%进行补助;工程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工程合同价的15%进行补助;工程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工程合同价的12%进行补助;多不退、少不补。

2.单项工程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和国土富阳分局根据简易除险方案核定补助额。

3.地质灾害的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按搬迁避让户数计算,标准为每户15万元(其中补助农户10万元,乡镇、街道5万元)。涉及矿山封堵的,按每个4万元进行补助。

4.区财政按采矿权出让金地方留存收入的12%补助相应乡镇(街道),补助资金按矿山开采年度分年度安排,考虑到矿山出让当年相关支出较大,第一年可按应补助金额的30%进行补助。

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但当年有采矿权出让收益补助的乡镇(街道),区财政在采矿权出让收益补助资金的50%内扣减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

六、部门职责

1.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是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特殊情况除外),负责治理项目招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的跟踪管理以及政策处理等工作。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开展治理工作,按规定进行项目资金的申拨和使用。

2.国土富阳分局负责地质灾害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备案和信用登记工作,对项目承建单位与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认定,指导、协调建设单位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

3.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概算审核、结算审核、决算审计等环节进行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程序开展治理工作,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30日起实施,原《富阳市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富政办〔2014〕31号)同时废止。

具体实施细则及应急治理工程实施细则由国土富阳分局、区财政局根据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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