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判刑
日期:2018-10-17 09:30:52 来源:区检察院
2014年3月6日,吕某某向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贷记卡,并于2014年3月20日开始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套现。截至2016年10月15日,吕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7708.90元,利息人民币2712.33元,费用人民币2999.87元,合计人民币23421.10元。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7年11月23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2018年3月13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