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MB0W24693/2008-30341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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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08-07-2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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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名称:富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文件编号:富财基字(2008)179号  
信息内容: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试行) 
审核程序:

富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富阳市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

    为规范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工作,建立与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加强对社会中介评审机构的管理,现将《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审计局。

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

(试行)

 

    为规范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工作,建立与健全科学、公开、公平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评审机制,有效发挥财政委托评审的作用,保证评审项目的质量,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及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委托评审的原则

    委托评审实行“统一标准、公平选择、专长优先、质量优先”的原则。

    二、委托评审的范围

    市财政部门需委托进行项目概算评审、工程造价预算评审及工程造价变更评审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派专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评审机构的条件及接受业务的范围

    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凡符合规定条件取得相应资质的社会评审机构,均可在以下业务范围内接受评审业务:

    1、取得甲级审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评审业务;

2、取得乙级审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评审业务;

    财政部门可根据委托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上述资质条件范围内设置最低资质等级条件。

    财政部门对评审机构的资质条件实行动态监督,并于次年3月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发现与核定资质要求不相符的评审机构,在未符合资质要求期间暂停对其进行委托。

    四、操作程序

    (一)备案登记

    具备上述条件,愿意接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并承诺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程的评审机构,均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给予备案登记的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评审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浙江省建设厅核发的《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原件复核后退回,下同);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内部的章程、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造价师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书,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证明;

6、近3年完成的主要业绩情况,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送审造价、审核造价、审核人、审核开始时间、审核完成时间。

    财政部门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给予备案登记。

    (二)评审信息发布及报名

    财政部门对需实行委托评审的项目将通过富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信息发布。备案登记后的评审机构可依据信息发布的内容和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名,同时应提供有关评审方案(人员配置、评审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三)确定评审机构

    对符合信息发布要求、评审方案可行的评审中介机构,财政部门采用随机抽签的办法确定评审机构。经确定的评审机构名单通过富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被选中的评审机构若不接受委托,则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以后的5次对外委托中暂不接受其报名;对累计两次自动放弃的评审机构,其后两年内财政部门不接受其报名。

    为保证公开公平,财政部门抽签时可在报名的单位中邀请两家评审机构派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四)签订协议

    确定评审机构后,由财政部门与中选单位签订委托评审协议书并办理评审资料移交手续。

    (五)开展评审

    评审机构根据委托评审协议书和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开展前,建设单位应将《送审工程资料移交情况表》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登记后移交评审机构。项目概算的审核,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算(标底)的审核,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因一些特殊情况需延长评审时间的,由评审机构提出要求延长评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分管局长批准)后给予调整评审时间。

    评审机构应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对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分歧而又确须财政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评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应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核实资料和具体情况,经研究达成的处理意见,由评审机构在其评审报告中调整。对分歧较大影响评审进度的,由评审机构提出要求调整评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分管局长批准)后给予调整评审时间。

    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具体评审人员、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意见。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实行抽查复审的办法。对要求复审的项目,评审机构应将评审资料返还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对评审报告复审后向建设单位发征询意见函,根据反馈意见向建设单位下达批复意见,同时将该批复意见抄告评审机构;对不要求复审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直接下达批复意见,同时将批复意见抄告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项目,评审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书面说明,并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六)评审资料的保管

    评审机构在完成项目评审后,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对评审资料存档保管,对档案管理不完善的评审机构将予以警告直至不再对其进行委托。

    评审机构完成项目评审后,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移交评审资料(见附件2)。

    七)业务费支付

    财政部门实行委托评审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业务费(见附件3),受委托的评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评审业务费在项目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委托评审协议书的内容并依照有关标准予以支付。

    五、委托评审的责任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确保项目评审质量,按时完成评审工作。项目评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评审机构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只向财政部门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审报告的,除由评审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财政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中止委托评审,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评审机构未能在评审协议书要求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提交评审报告,则视为违约。违约一次,财政部门在以后的五次对外委托中暂不接受其报名;累计两次违约,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

    为了确保项目评审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和复审,或以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为依据。对复审金额或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评审数据与复审数据相差正负3%以上或复审金额、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50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除扣减一定比例的评审业务费外,在以后的五次对外委托中暂不接受其报名;对复审金额、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评审数据与复审数据相差正负5%以上或复审金额、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100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除扣减一定比例的评审业务费外,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累计两次的,则不再对其进行评审项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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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索引号

MB0W24693/2008-30341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

2008-07-29 10:35:5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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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富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名称:富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文件编号:富财基字(2008)179号  
信息内容: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试行) 
审核程序:

富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富阳市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

    为规范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工作,建立与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加强对社会中介评审机构的管理,现将《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审计局。

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

(试行)

 

    为规范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工作,建立与健全科学、公开、公平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评审机制,有效发挥财政委托评审的作用,保证评审项目的质量,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及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委托评审的原则

    委托评审实行“统一标准、公平选择、专长优先、质量优先”的原则。

    二、委托评审的范围

    市财政部门需委托进行项目概算评审、工程造价预算评审及工程造价变更评审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派专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评审机构的条件及接受业务的范围

    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凡符合规定条件取得相应资质的社会评审机构,均可在以下业务范围内接受评审业务:

    1、取得甲级审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评审业务;

2、取得乙级审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评审业务;

    财政部门可根据委托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上述资质条件范围内设置最低资质等级条件。

    财政部门对评审机构的资质条件实行动态监督,并于次年3月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发现与核定资质要求不相符的评审机构,在未符合资质要求期间暂停对其进行委托。

    四、操作程序

    (一)备案登记

    具备上述条件,愿意接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并承诺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程的评审机构,均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给予备案登记的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评审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浙江省建设厅核发的《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原件复核后退回,下同);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内部的章程、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造价师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书,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证明;

6、近3年完成的主要业绩情况,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送审造价、审核造价、审核人、审核开始时间、审核完成时间。

    财政部门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给予备案登记。

    (二)评审信息发布及报名

    财政部门对需实行委托评审的项目将通过富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信息发布。备案登记后的评审机构可依据信息发布的内容和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名,同时应提供有关评审方案(人员配置、评审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三)确定评审机构

    对符合信息发布要求、评审方案可行的评审中介机构,财政部门采用随机抽签的办法确定评审机构。经确定的评审机构名单通过富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被选中的评审机构若不接受委托,则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以后的5次对外委托中暂不接受其报名;对累计两次自动放弃的评审机构,其后两年内财政部门不接受其报名。

    为保证公开公平,财政部门抽签时可在报名的单位中邀请两家评审机构派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四)签订协议

    确定评审机构后,由财政部门与中选单位签订委托评审协议书并办理评审资料移交手续。

    (五)开展评审

    评审机构根据委托评审协议书和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开展前,建设单位应将《送审工程资料移交情况表》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登记后移交评审机构。项目概算的审核,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算(标底)的审核,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因一些特殊情况需延长评审时间的,由评审机构提出要求延长评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分管局长批准)后给予调整评审时间。

    评审机构应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对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分歧而又确须财政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评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应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核实资料和具体情况,经研究达成的处理意见,由评审机构在其评审报告中调整。对分歧较大影响评审进度的,由评审机构提出要求调整评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分管局长批准)后给予调整评审时间。

    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具体评审人员、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意见。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实行抽查复审的办法。对要求复审的项目,评审机构应将评审资料返还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对评审报告复审后向建设单位发征询意见函,根据反馈意见向建设单位下达批复意见,同时将该批复意见抄告评审机构;对不要求复审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直接下达批复意见,同时将批复意见抄告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项目,评审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书面说明,并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六)评审资料的保管

    评审机构在完成项目评审后,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对评审资料存档保管,对档案管理不完善的评审机构将予以警告直至不再对其进行委托。

    评审机构完成项目评审后,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移交评审资料(见附件2)。

    七)业务费支付

    财政部门实行委托评审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业务费(见附件3),受委托的评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评审业务费在项目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委托评审协议书的内容并依照有关标准予以支付。

    五、委托评审的责任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确保项目评审质量,按时完成评审工作。项目评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评审机构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只向财政部门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审报告的,除由评审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财政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中止委托评审,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评审机构未能在评审协议书要求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提交评审报告,则视为违约。违约一次,财政部门在以后的五次对外委托中暂不接受其报名;累计两次违约,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

    为了确保项目评审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和复审,或以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为依据。对复审金额或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评审数据与复审数据相差正负3%以上或复审金额、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50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除扣减一定比例的评审业务费外,在以后的五次对外委托中暂不接受其报名;对复审金额、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评审数据与复审数据相差正负5%以上或复审金额、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100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除扣减一定比例的评审业务费外,在其后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累计两次的,则不再对其进行评审项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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